双相情感障碍的人真的不适合谈恋爱结婚,主要原因如下:爱上他们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这种恋爱不仅身体上累,而且这种性格也不适合结婚;最后,双相情感障碍的产生有遗传和家庭因素。爱上他们需要很多时间和精力。双相情感障碍是一种以抑郁和躁狂交替为特征的精神障碍。心情低落的时候,我觉得很沮丧,不想和人说话,对什么都没有兴趣。
当你疯狂的时候,你会非常兴奋,容易做出冲动的行为,甚至会产生幻觉。抑郁症和躁狂症是两种极端状态,其中一种对人来说是无法忍受的,更不用说两者结合在一起,会让患者和周围的人更加痛苦。我觉得谈恋爱的目的是幸福,不是救赎。如果你不开心,你还不如一个人。然而,有些人只知道对方恋爱后有躁郁症。在这个时候,人们要么想成为英雄,要么迅速逃跑。他们爱人的逃离也是对患者的一大刺激。
另一个想成为英雄的人,会花很多时间和精力。但是这种病不容易治愈,最终的结果可能是想成为英雄的人也会影响自己的心情和状态。这种爱不仅仅是身体上的累,更是身体上的累。事实上,如果患者的病情只能通过身体疲劳来改善,也没有什么不好。相信很多有责任心和责任感的人都能做到,但这不仅是对身体的折磨,更是对心灵的折磨。因为病人多变,没有安全感,如果他认为你是,他就会依赖你。
其实人都喜欢被依赖的感觉,因为当他们被依赖的时候,会觉得自己很有用,但是长期依赖对于任何人来说都是负担不起的,而且还是病人。长期依赖病人的人,内心和情绪都会受到影响。这时,人们会认为他既不是我的孩子,也不是我的亲戚。他只是我的男朋友或女朋友。如果他一直这样下去,我是不是要这样过一辈子?我相信大多数人都不想离开他,所以与其最后离开他,不如快点离开他。
双向情感障碍不能结婚生子。
双相情感障碍的患者连谈恋爱都很困难,更不要说结婚生子。在《民法典》实施以前,《婚姻法》中明文规定,双相情感障碍是不建议结婚的,以及禁止生孩子。
双相情感障碍简介:
双相情感障碍(BD)又名双相障碍,是一种既有躁狂症发作,又有抑郁症发作(典型特征)的常见精神障碍,首次发病可见于任何年龄。
当躁狂发作时,患者有情感高涨、言语活动增多、精力充沛等表现;而当抑郁发作时,患者又常表现出情绪低落、愉快感丧失、言语活动减少、疲劳迟钝等症状。
可以的,
专家说:
由于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等精神病患者大多在青壮年期发病,故不少家属都为患者能不能结婚,会不会遗传而发愁。其实精神病人是可以结婚的。但有两个条件:
一是精神病已经痊愈,病人能适应社会生活和恢复正常工作、学习。病人是否痊愈,应由精神科医师判定。
另一个是精神病治疗要彻底,治愈已有一年以上没有复发。
在下列情况下,精神病不能结婚:第一是正处于发病期间的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或其他重性精神病患者,应禁止结婚。
因为他们在发病期间已经失去理智,常难以料理自己的生活,甚至会危害社会治安。所以,让这样的病人结婚,不仅对病人本人无好处,也会给对方造成不幸。
第二是发病期虽然已过,但精神症状尚未彻底缓解或正在治疗中的病人,也不能结婚。因为此时病人对生活中和婚姻上挫折的承受能力尚差,很可能会导致他们在热恋中或者新婚不久出现病情加重的情况,从而不得不再次住院。
因此,精神病人的婚姻问题,家属一定要慎重、合理地给予解决。千万不要因为传宗接代或者找个人护理作伴,就不分病情让精神病人结婚,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不必要的负担和痛苦。
精神病人如果是在青少年时患病,会面临很多问题,如结婚、生育等人生大事,那么精神病人是否可以结婚呢这个主要视病情而定,下面是相关法律专家给出的详细解答。
我国《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该规定明确了结婚的当事人必须具备的实质要件之一:男女双方应具备对结婚的判断能力和意思表达能力。这实际上是一种能力的两个方面,一是当事人能自主地、正确地判断婚姻的法律性质和结婚登记的法律意义;二是能够将与对方结婚的意思正确地表达出来。由于婚姻登记机关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行为判断其主观上是否完全自愿,故不能正确地表达结婚意愿的精神病人,不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实质要件。其次,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主体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结婚属于当事人设立民事权利义务的民事行为,男女双方必须具备充分的民事行为能力。故完全丧失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的重型精神病人,不能结婚。至于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能否结婚的问题比较复杂,笔者认为,从尊重、保护精神病人权益角度考虑,如果当事人基本上能够判断结婚的法律意义并能正确表达意愿,其监护人亦同意的,应准予结婚,反之则不应准许。
虽然前面对精神病人能否结婚的问题作了法律上的分析,但由于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强制当事人婚检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作为行政机关,既无法从医学上判断当事人是否为精神病人及其患病程度,也无权判定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便其怀疑当事人的精神状况不正常,依照《婚姻登记条例》,当事人也没有提供材料证明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义务。这也是实践中登记机关常常感到难以处理这类情况的原因。笔者认为,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登记申请只负有形式审查的义务,即从当事人的申请行为及其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出发对当事人婚姻的要件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而实践中,当事人可能因有意掩盖事实或其他原因作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或提供了不真实的材料,致使婚姻有效要件欠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则应由当事人自己承担。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结婚意愿的审查主要是通过注视当事人的申请过程、询问其结婚意愿以及监誓其声明来完成,故只要当事人在上述过程中能正确地履行申请程序,能清晰完整地表达结婚意愿,婚姻登记机关就依法应予登记,且不得以怀疑当事人的精神状况为由拒绝登记。反之,登记机关便可以以当事人不能履行登记程序或不能正确表达结婚意愿为由拒绝为其办理婚姻登记。当然,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委婉地向当事人解释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结婚的法律效力,并视情况建议当事人做相应的医学检查。
法律一般不规定躁郁症不能结婚。
躁郁症患者可以结婚,但前提是要通过治疗,病情控制稳定,情绪恢复正常,自我生活能力及社会功能恢复到正常的状况。夫妻一方婚后被确诊患有躁郁症,不能因此认定婚姻关系属于无效婚姻。属于无效婚姻的情形只有三种,即一方或双方重婚的、双方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有任何一方当事人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由此可见,即使夫妻一方婚后被确诊患有躁郁症,也不能认定为无效婚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包括:
1、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 禁止结婚的对象:麻风病是一种严重危害健康的恶性传染病,不但会传染给配偶,还会祸及后代,未治愈前禁止结婚;
2、患有艾滋病、淋病、梅毒等疾病;患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未治愈前不能结婚。生殖器官发育异常,不能性生活,且无法矫治者不宜结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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