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身份证,户口簿,照片,到当初办理结婚证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查档补办结婚证, 手续证件齐全,当场办理完毕。
办理结婚证的条件如下:
1、男女双方均为自愿领证,且两人皆无合法的配偶。
2、男性已满22周岁,女性已满20周岁。
3、当事人二人并非直系血亲,在三代以内也无任何间接的亲缘关系。
4、双方并没有医学上认为不予结合的疾病,如麻风病等。对于丧失性功能的人来说,必须在领证前如实地告知对方。
5、当事双方必须共同亲自到场办理。
结婚证的办理程序如下:
1、申请。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须持本人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登记的时候男女双方必须同时在场。如果是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在实行婚前检查的地方还应该持有医院的婚前检查证明。
2、审查。登记机关对于双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审查,在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进行必要的调查,或指定项目进行医学上的鉴定。
3、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后,认为符合结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应当出份书面说明,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法律分析:结婚证名字错了可以重新补办的,只需要男女双方持各自的身份证、户口簿,男女双方共同到办理结婚登记的当地民政局去补办新的结婚证,然后婚姻登记机关按照补发结婚证的程序,重新发给当事人结婚证,同时收回当事人原结婚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1 结婚证内容有误的话,如何补办结婚证
很多人领完结婚证后就把结婚证保存好,但是随着以后搬家,收拾,结婚证有的时候就被遗忘了那么结婚证丢了怎么办?有结婚证遗失或损毁的,可以补办结婚证吗?如何补办?本文通过讲解结婚证的概念,结婚证丢失补办的条件,如何做结婚证丢失补办等内容,讲述了结婚证丢失补办的知识。
%D%A结婚证丢了怎么办?%D%A 结婚证是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签发的证明婚姻关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书。结婚证正本一式两份,男女双方各持一份,其式样由民政部统一制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统一印制,由县、市辖区或不设区的市人民 加盖印章,结婚证书须贴男女双方照片,并加盖婚姻登记专用钢印。
%D%A结婚证丢失补办的条件 %D%A 一、结婚证遗失或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D%A 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现今仍维持该状况%D%A 三、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因故不能亲自到的可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提交公证的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D%A结婚证丢了怎么办?如何做结婚证丢失补办%D%A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D%A 当事人《结婚证》丢失或损坏的,可以持以下证件到原登记机关所在的区(县)民政局的婚姻管理机关提出申请补办《夫妻关系证明书》,并填写申请书。
须持证件:%D%A 1、本人身份证、户口本。%D%A 2、结婚证丢失证明。
(样式:我单λXXX与XX单λ的XXX于XXXX年XX月XX日在X处登记结婚,至今仍是夫妻关系。因保管不善,将结婚证丢失,特此证明。)
%D%A 3、查档证明。(原登记机关或档案局出具) %D%A 4、双方近期二寸免冠合影照片三张。
%D%A 5、属结婚证撕毁,但能反映原ò的,可不出具查档证明。%D%A 6、属《结婚证》内容有误的,须持原登记机关或派出所证明。
%D%A。
2 结婚证上名字写错怎么补办
俺来回答你吧,这情况俺遇到的多了:
一、办法:
1、首先看一下:你父母现在的身份证与现在的户口本是否相符?如果相符,直接进行下一步;如果不符,比如现在的身份证名字与结婚证上的名字是同音不同字或身份证号码不一致:还应先到派出所在户口本上增加一个曾用名,将以前结婚证上的字做为曾用名登记,另外从派出所开一份这两个名字是同一人的证明。
2、如果现在的身份证与户口本一致:带上本人的身份证到当初登记地的县区级民政局查阅婚姻登记档案,查到后盖章,然后根据档案请求重新补办新证,新证用名及身份证号码与现身份证不一致就行。
如果民政局的婚姻登记档案已经移交到当地档案馆,先到档案馆查阅婚姻档案,然后再到民政局补证。
到民政局要带身份证、户口本、婚姻档案。
二、你的问题:
1、不知道好办不?我是石家庄赵县的,能不能在石家庄办?:
(1)不难办,只是要跑路累人。
(2)只能到原登记结婚地的县区级民政局去办。
2、还报丢失,重新领个容易?:报丢失也一样重新补证,不必单独费这一回事。
3 结婚证和身份证的名字写错了能补办吗
可以,但是要拿上一些相关的证明
1、本人身份证、户口本。
2、结婚证丢失证明。(样式:我单位XXX与XX单位的XXX于XXXX年XX月XX日在X处登记结婚,至今仍是夫妻关系。因保管不善,将结婚证丢失,特此证明。)
3、查档证明。(原登记机关或档案局出具)
4、双方近期二寸免冠合影照片三张。
5、属结婚证撕毁,但能反映原貌的,可不出具查档证明。
6、属《结婚证》内容有误的,须持原登记机关或派出所证明。
更多请看补办结婚证
可以申请补领结婚证。
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民函[2004]76号)有关规定:
六、关于补领结婚证、离婚证问题
申请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的当事人出具的身份证、户口簿上的姓名、年龄、身份证号与原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书面说明不一致的原因,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出具的身份证件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法定婚龄,申请补领时仍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补发结婚证。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法定婚龄,申请补领时已达法定婚龄的,当事人应对结婚登记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婚姻登记机关补发的结婚证登记日期应为当事人达到法定婚龄之日。
因此,身份证上的姓名与原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书面说明不一致的原因,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出具的身份证件补发结婚证。
身份证的名字和结婚证上的名字一个字错了外地不能改
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结婚证上的姓名。
当事人如果因为姓名变更,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结婚证上的姓名,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当事人变更姓名的证明材料。当事人的户口簿上以曾用名的方式反映姓名变更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采信。婚姻登记机关按照补发结婚证的程序,重新发给当事人结婚证,同时收回当事人原结婚证。
结婚证名字错了一个字并不难办,只需要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证名字修改就可以了。办理结婚证的名字修改需要带齐所需的各项材料。如果是结婚时间已经很久了,发现结婚证上的名字有错误的话,是需要夫妻双方亲自到场的。
办理结婚证名字修改所需要材料
1、双方的身份证
2、双方的户口本,以及派出所开具的户籍证明
3、婚姻登记机关开具的审查婚姻档案证明
总的来说,可由当事人持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书,照片,到办理结婚证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换领结婚证
结婚证名字出现错误,可以拿着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以及审查婚姻档案的证明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证姓名修改即可。
一、结婚证名字错了一个字怎么办
如果结婚证的名字出现错误,可以拿着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登记机关开具的审查婚姻档案的证明到婚姻登记机关修改结婚证上面的姓名即可。如果结婚证领取年数很久后才发现名名字出现错误,建议夫妻双方亲自到场修改。
二、补发结婚证程序
如果你的结婚证出现丢失、损毁或姓名变更的情况,可以申请补发结婚证。程序是:
(一)查验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登记机关开具的审查婚姻档案的证明等
(二)当事人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
(三)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四)申请补领结婚证的,双方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申请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可以重新补办的,只需要男女双方持各自的身份证、户口簿,男女双方共同到办理结婚登记的当地民政局去补办新的结婚证,然后按照正常的程序办理结婚证即可。
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结婚证上的姓名。当事人如果因为姓名变更,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结婚证上的姓名,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当事人变更姓名的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八条
当事人的户口簿上以曾用名的方式反映姓名变更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采信。
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通过非法手段骗取婚姻登记,其在申请补领时仍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补发结婚证;其在申请补领时已达法定婚龄的,当事人应对结婚登记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婚姻登记机关补发的结婚证登记日期为当事人达到法定婚龄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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