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时候年轻气盛冲动结婚,婚后却发现另一方患有一些无法治愈的疾病,这个时候该怎么办?是离婚还是撤销婚姻?
最新的民法典对这一问题有了规定,患有重大疾病的一方应当在婚前如实告知另一方其病情或实施情况,如果一方是在婚后才得知配偶患有重大疾病,可以自知道这个事实起的一年内,向法院申请撤销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
民法典的这一规定是重在保护无过错方,毕竟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恋人登记结婚后,才发现其患有无法治愈的重大疾病。对于不知情的一方如果离婚可能会遭受流言蜚语,或者由于患有的疾病方是基因方面的疾病,可能最终会为了孩子将来的考虑,而放弃生育。在一定程度上来说,可能剥夺了无过错方的一定的生育权利。
在此也给即将决定登记结婚的人提个醒,带上自己的伴侣去医院做一个婚前检测,给自己也是给他人一颗定心丸。婚前检测包括询问病史、医学检查、知识普及三个部分。其次,婚检可以筛查出的传染病多是能够通过性行为传播的。另外,如果一方明知自己是患有传染性疾病,而故意与其他人发生性关系,还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婚检就目前的结婚条件来说并非是强制要求的,但其实很有必要,做好婚前检查,可有效预防相关疾病而且能及早采取有效治疗和预防。婚前检查对于维护婚姻稳定、提高婚后生活质量及孕育健康后代等,均有重大现实意义。

有遗传性疾病隐瞒配偶的处理方式具体如下:
1、关于婚前患病不属于无效的情节,属于可撤销的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2、一般是重大疾病,可以认为婚前隐瞒的疾病主要有以下几种:
(1)婚前隐瞒的疾病有性病、精神疾病久治未愈的疾病。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其次就是一种严重的遗传性疾病,这种病是只是一味遗传因素而先天性形成的。患病者的本人自我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掉了,或者一部分丧失,生育孩子后的后代患病风险率非常高,在医学上是认为是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3)还有一些指定的传染病,比如麻风病,艾滋病,淋病,梅毒等,医学上认为非常影响结婚伴侣和生育的其他的传染病,还有就是精神类的疾病;
(4)生殖器官发育异常,不能进行性生活的,而且没有办法治愈的这种疾病也是不能隐瞒的,患有这些疾病是不可以进行结婚的,因为这种结婚可能会影响到对方的身体健康。婚姻生活严重的可能会影响到下一代的身体健康,夫妻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该诚实的告诉自己的身体情况,不能隐瞒自己的病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最终法院依法予以准许撤销婚姻。需要依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是否可以退彩礼。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法律分析:司法实践中,关于男方隐瞒病情退婚是否予以退回彩礼有以下几种情况 :1、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2、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一些特殊情形除外);3、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4、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予以返还;5、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支持返还请求。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要求返还给付的,不予支持,因为此时夫妻尚作为一个共同体,遵循夫妻法定财产共有制。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该项请求,法院准许离婚的,可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支持返还彩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的,不能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6、要区别彩礼给付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一般来讲,彩礼的给付往往迫于当地行情及社会压力而不得不给,完全自愿给付且无任何附加条件的属于一般赠与行为,如果没有特殊规定,通常不予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7、给付彩礼后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对于要求返还彩礼的,应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部分一方隐瞒疾病情况下缔结的婚姻关系属于可撤销婚姻。《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因此,只有隐瞒“重大疾病”的情况属于可撤销婚姻。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中对于“重大疾病”的定义与日常生活中的定义不同。法院在撤销婚姻纠纷案件中,对重大疾病的审查,一方面要考量该疾病是否足以影响另一方当事人决定结婚的自由意志,是否对双方婚后生活造成重大影响,另一方面则会审查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后家庭生活的实际状况及婚后生活的紧密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中第九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以上“暂缓结婚”范畴所指定的疾病应当属于“重大疾病”。《母婴保健法》第八条和第三十八条也将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和有关精神疾病列入医学检查范围。
卫生部印发的《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异常情况的分类指导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标准》)也可以作为参考。《指导标准》中第一条规定“若婚配双方患有重症智力低下则不许结婚”,第二条规定了三种暂缓结婚的情形:(1)性病、麻风病未治愈;(2)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和其他精神疾病发病期间;(3)各种法定报告传染病规定的隔离期。《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中规定“2、婚前医学检查的主要疾病:(1)严重遗传性疾病: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子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2)指定传染病:《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3)有关精神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4)其他与婚育有关的疾病,如重要脏器疾病和生殖系统疾病等。”
综合以上相关规定,重大疾病包含:严重的遗传性疾病、传染病、精神疾病、智力低下、脏器疾病和生殖系统疾病六大类。判断是否属于可撤销婚姻中的“重大疾病”可以比照上述疾病的标准予以认定,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原则,婚姻一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前若知晓自身患有上述疾病,无论上述遗传性疾病、传染病及精神疾病的发病程度是否严重,均视为符合本条规定的重大疾病,患病一方均应将患病信息告知另一方。
对于不属于以上“重大疾病”的疾病,法院在撤销婚姻纠纷案件中会咨询权威医院,全方位衡量疾病带来的影响后果。首先,疾病不属于以上《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婚前保健工作规范》涉及的“重大疾病”的情况下,法院会根据疾病是否对双方婚后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标准(包含婚姻持续时间的长短、生活质量的高低、治疗费用的支出、是否生育子女等)进行严格把握,评价当事人所患疾病是否达到“重大”程度。其次,法院会依据法律的立法原意,结合疾病的病情程度以及对生活可能造成的影响程度来进行综合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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