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族和土家族通婚比率高。也很成功。没有特别的禁忌。土家族一般精通汉语和汉族习俗。事实上土家族就是古代巴人和华夏人(特别是炎帝部落)通婚的后代。汉族和苗族、瑶族、畲族、壮族等南方民族都是农耕民族。生活习俗没有过大的冲突。而且南方汉人的祖先都是到南方避难的。本身都是受游牧民族迫害的,而当时南方原始森林多,土地多,所以汉人和南方其他民族没有利益的根本冲突。相反汉人南迁,带来发达的医学。使夺取南方民族生命的疟疾病得以控制,避免地中海贫血的基因扩大。增强了南方民族的体质。汉人和南方其他民族的关系一向好。
汉人与北方民族的关系稍紧张。不过由于现代是智力时代,蒙古人也就积极和汉人修复关系。是北方除满族外,与汉族通婚多的民族。
主要是其他民族和穆斯林(伊斯兰教)民族有宗教和风俗的猛烈冲突。
一般不主张汉族、苗族、瑶族、畲族、土家族、壮族、布依族、傣族、黎族、朝鲜族、满族、蒙古族等民族和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回族、东乡族、保安族、撒拉族、维族、哈萨克族、塔吉克族、乌孜别克、塔塔尔族、柯尔克孜族共十个民族)通婚。有依据证明,汉族和回族的离婚率是同民族夫妻的几倍。一般土家族和北方的维族(不过湖南桃源县也有维族后裔,同样信仰伊斯兰教,有几百年的历史)几乎不会接触。但是回族是中国分布最广的伊斯兰教的民族。是说汉语的民族。容易和通用汉语的土家族接触。建议土家族不要和回族通婚。没有幸福的结果。
汉族和国内任何一个民族通婚,孩子都可以任意选择其中一个民族登记。
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保障我国公民正确表达民族成份的权利,做好民族成份填报工作,现对公民确定民族成份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确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必须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为准,任何人不得以国家末确认的族称为自己的民族成份。
二、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
三、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份在满十八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十八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四、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份在十八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十八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
五、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收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
六、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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