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结婚摆酒规定

公务员结婚摆酒规定,第1张

公务员办婚礼宴请人数不超过两百人,按照每桌10人计算,不得超过二十桌。其他喜事禁止以任何方式宴请除直系亲属之外的人,操办婚事的具体流程作出明确约束,违反约定的工作人员按照情节严重作出严厉批评,给予党政处分,所有礼金礼品一律收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四)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五)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对批评、申诉、控告、检举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七)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八)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九)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十)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二)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三)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四)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

(十五)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

(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八)违纪违法的其他行为。

近日,甘肃省定西市发布《定西市市直机关党员干部职工婚丧嫁娶活动指导标准》,面对该市全体市直机关党员干部职工在职期间和离退休之后本人及直系亲属因婚嫁和安葬需要举办的婚丧活动。

      其中:彩礼不超过5万元,提倡零彩礼、不要车、不要房、自己家业自己创的新型婚恋观;

      举办婚事双方不超过2天,酒席桌数不超过20桌,每桌标准城区不超过900元、农村不超过500元;

      举办丧事原则上不超过3天,不办酒席,一碗烩菜。

      定西市市直机关党员干部职工

      婚丧嫁娶活动指导标准

      为进一步发挥市直机关党员干部职工在治理高价彩礼推进移风易俗培育文明乡风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带头约束家人、亲属,自觉抵制陈规陋习和大操大办之风,全面推行婚事新办、丧事简办,推动全市移风易俗工作见实效,特制定本指导标准。

      第一条 本指导标准所指婚丧嫁娶活动是市直机关所有党员干部职工在职期间和离退休之后本人及直系亲属因婚嫁和安葬需要举办的婚丧活动。

      第二条 市直机关党员干部职工及直系亲属在操办婚丧嫁娶活动时,应遵守祥和、文明、健康、节俭、安全、移风易俗的原则,内容和形式要正面健康、积极向上。

      第三条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彩礼不超过5万元。提倡零彩礼,不要车,不要房,自己家业自己创的新型婚恋观。

      第四条 举办婚事双方活动总时长不超过2天。一方酒席桌数不超过20桌。城区每桌标准不超过900元、酒不超过150元。农村每桌标准不超过500元、酒不超过100元。婚礼全程控烟。

      第五条 举办丧事原则上不超过3天,不办酒席,一碗烩菜。丧葬活动全程控烟。

      第六条 提倡直系和三代以内亲属礼金不超过500元,同事、同学、战友等随礼不超过200元。不得收受管理服务对象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

      第七条 市区范围内治丧办丧活动一律在安定区殡仪服务中心进行,城区禁止在非规定区域焚烧冥币纸钱、纸扎物等祭祀用品。

      第八条 倡导党员干部职工积极参加所在村(社区)红白理事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加强对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的教育引导。

      第九条 加强民间媒介人员备案教育管理,组建民间婚介志愿服务队伍,提倡婚介人员志愿服务,不收媒礼。

      第十条 参照《关于严格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落实“一报告一承诺”等“规定动作”。

      第十一条 市直机关党组织负责本指导标准的落实责任,加强对本单位党员干部职工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每年向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文明实践办报送指导标准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少数民族党员干部职工在尊重其民族习俗前提下,参照此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指导标准从2022年开始执行。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文明实践办负责,每五年对指导标准组织修订一次。

  公务员结婚能收同事礼金吗

 国家没有统一的规定,看当地政策。

  举例内蒙古自治区:

 《关于严禁党员、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收受礼金、严格婚丧喜庆活动的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党员、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行为,发挥其在廉洁自律、净化社会风气方面的带头和表率作用,根据《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央、自治区党委有关解决“四风”问题的规定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严禁党员、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礼金、礼物、有价证券、商业预付卡和会员卡等。

 第三条各级领导干部举办“生日宴”、“圆锁宴”、“贺寿宴”、“乔迁宴”、“升学宴”等活动时,除亲属外,一律不得邀请其他人员参加,大操大办,严禁用公款宴请。

 第四条各级领导干部举办婚丧嫁娶活动,一律不得邀请其工作所涉及的管理对象和服务对象出席或收受其礼金、礼物,不得借机敛财。办理婚丧嫁娶活动前,必须向所属党组织申报,说明时间、地点、邀请人员范围及数量,并承诺遵守相关纪律规定。

 第五条党员、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上述第二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上述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分别依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违规收受的礼金、有价证券、商业预付卡、会员卡和礼品等,一律收缴。

 第六条各级党组织和各单位要认真抓好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并将执行本规定的情况纳入所在党组织和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范围。

 第七条 对党员、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查处、制止不力的,依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对违反规定人员所在党组织和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予以问责。

 第八条本规定所称各级领导干部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担任副科级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含副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相当于副科级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含副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国有企业的中层以上***员。

 第九条本规定由自治区纪委、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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