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能够早日找到自己心仪的对象成家,是每个老人梦寐以求的事情。可是杭州有一位70多岁的老母亲,却态度很坚决的不让自己的女儿嫁人,而且骂女儿8年的男朋友动机不纯、居心叵测,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52岁男子想娶智力残疾女友遭拒据媒体报道,今年52岁的老余是一位河南人,一直在杭州从事保安工作,因为家里穷,错过了结婚的年纪。
老余说他8年前通过征婚的方式认识了杭州本地的王女士,王女士智力残疾,结婚后生育一个孩子后离婚,孩子由男方抚养。
老余和王女士认识后,很快就恋爱同居,老余每天都给王女士40块钱的生活费,老余和王女士都想有一个家,但是这个想法遭到了王女士母亲田阿姨的强烈反对,田阿姨甚至扬言如果女儿跟老余结婚,就要跟女儿断绝母女关系。
母亲爆料:遭遇女儿男友短信威胁,甚至致使女儿怀孕逼婚据田阿姨爆料,老余并不是一个省油的灯,表面上看起来憨厚老实,实则居心不良,老余曾发短信威胁田阿姨:
第一条短信内容为:“你们一直说我痴心妄想,做梦去吧!我来跟你说句实话吧,房子的事,遗产继承,王女士是残疾人,残疾人怎么继承遗产,国家是有规定的,不是说你给或者不给,是法官根据《继承法》判定的。”
第二条短信内容为:“伯母你好,其实我想和王女士登记结婚,很容易!走向法律程序,你挡不住的,不这样做是尊重你,不像你在法庭上伤心,给你留点情面。你想,结婚证一拿,我就有说话权,三天两头报警,你受得了吗?你有什么办法?我道德是有的,不想让你难过。”
但是老余否认这两条是自己发的,是女友王女士拿着他的手机发的。更令田阿姨气愤的是,老余在2017年让女儿怀孕,其目的就是为了逼婚。
后来去医院检查后医生认为王女士血液不是太好,不建议留孩子。
田阿姨认为老余之所以处心积虑的要娶自己女儿,就是看中了他们家在杭州有两套房,王女士是田阿姨的独生子女,而且女儿还有残疾补贴和低保。
8年的恋情就此僵在了这里,老余请求媒体调节,但是由于案情复杂,而且老余究竟是真心爱王女士还是真如田阿姨所言,仅仅是为了骗取女友家的财产,也许只有老余心里知道。
田阿姨已经70多岁了,在她有生之年肯定是想找一个可以将女儿托付终身的人,但是她担心对方居心不良也是情有可原,真是可怜天下父母心!
各位朋友,你认为老余对王女士的爱是真爱还是图谋财产?欢迎留言。
当女朋友怀孕分手了不负责是不违法的。双方可协商孩子的去留,但女方如果把孩子生下来的话,男方应当尽到抚养责任。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男女朋友恋爱期间同居,这种现象现在也很正常,但是让女方怀孕后又不想负责任,法律上虽然不用受到任何处罚,但道德上还有会受到谴责。不要因为一时的冲动,做出让自己后悔的举动,凡是都要三思而后行。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浪漫分享网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