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没有结婚证的情况下财产如何处理

夫妻没有结婚证的情况下财产如何处理,第1张

在我国,婚姻关系的成立是以“登记”为法定要件的。未办理结婚登记在一起共同生活,系一种同居关系,不受婚姻法的保护,不享有基于配偶身份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也不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

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司法实践中,法院审理分割同居财产案件时,类推适用夫妻财产的分割规定,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成为对于同居财产分割的惯例。适用此条规定,需要把握三个要点:

1、双方同居生活期间。

2、“共同所得”。构成共同所得,也要具备二个条件:一是双方共同生活,这是形成共有关系的基础;二是双方共同劳动、经营或管理,这是产生共有关系的前提条件。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才能构成共同所得,否则应视为个人所得。

3、“一般共有”。即共同共有,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房产,不管双方的出资多少,双方均平等地、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双方终止同居关系时原则上应均等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没领结婚证怎么离婚财产怎么分

1、同居关系建立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后的,双方当事人不具备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存在所谓“离婚”的问题,除非同居关系建立于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前,且符合实质婚姻构成要件的,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双方所取得的财产可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置。

对于非法同居期间的财产处分问题,如果是共同生产、经营所取得的财产或共同购置的财产,按照一般共有财产分割,其分割原则是平均分割,适当照顾子女抚养方和经济条件稍差一方。

如果非法同居期间,双方并未共同从事生产、经营,而是各自经营、生产或工作,则不存在分割共同财产的问题,但是双方毕竟共同生活,对于因共同生活的开销,如果一方可以证明全部由自己承担或自己承担了较多,则可以要求另一方给予适当补偿。

2、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获得的收入或购置的财产,可按照一般共有财产作出处置。同居之前,一方自愿赠与给另一方的财产,可按照赠与处置。一方向另一方索要的财物,可按最高人民法院(84号)法办发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3、解除同居关系期间,因共同生产、生活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作出处理。

4、解除同居关系期间,同居期间一方患有的疾病尚未治愈的,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可给予适当照顾,也可以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0条、11条、12条

2没有结婚证得夫妻,夫妻间的财产该如何划分的啊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不存在事实婚姻,若未办理相关婚姻登记手续,应补办,否则按非法同居处理。

所以你的那位女性朋友是不受保护了,但孩子和他有血缘关系这点跑不掉,在法律上非婚生子女在抚养问题上和婚生子女的待遇是一样的!所以可以通过诉讼解决孩子的抚养费问题!至于财产问题,在谁名下的财产归谁!

3没领结婚证,财产如何分配

我们都知道离婚的时候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是平均分割的,很多人会没有结婚就同居了,非法同居与合法婚姻不同,因此不能用婚姻法来解决因同居而产生的财产纠纷,而应该用民法通则关于共有财产相关规定来解决。

《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于同居财产提出如下几点建议:1、双方可以在同居期间做个人财产约定。

2、对自己购买的物品留好相关的证据。3、对于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物品,最好双方有个相互的纪录。

4、在同居期间各自的父母朋友馈赠的物品最好让馈赠者写上“此物品专门赠给某某”的字样,并保存好。

4没有结婚证财产如何分割

你们双方在 未领取结婚证的情形之下 为非法同居关系,不具备夫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关于房子的问题,该房产为你们同居之前你父母给你买的 购买方式为贷款

如果女方可以证明 与你共同还贷了

那么对方可以主张同居期限共同还贷部分 以及房屋增值部分进行分割

但是房屋所有权必然是你的 这是确定无疑的。

贷款没有清理完毕之前,因为房屋的他项权利证在银行抵押,所以房屋不可以再次抵押或者出售

你们双方在未办理结婚登记之前,如果无法共同生活

分割好各自的财产 对于孩子抚养权与扶养费的支付以及探视的问题达成一致

自行分开即可

5没领结婚证算事实婚姻吗,想离婚的话,财产怎么分割呢

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协商分配,如 有一方对协商结婚有异义,可到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事实婚姻是相对于合法登记的婚姻而言的,事实婚姻未经依法登记,本质上属于违法婚姻,但考虑到我国的现实国情,为了维持一定范围内的,特别是广大农村人口婚姻关系的稳定,国家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之间的关系有条件的予以认可,这就产生了事实婚姻这一概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由此我们可以得知,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三、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

2、双方自愿结婚;

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事实婚姻与合法登记婚姻具有同等效力,事实婚姻关系的双方享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国家对事实婚姻关系依法予以保护,任何人不得无故加以侵犯。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若与第三人登记结婚,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实婚姻关系,都构成重婚罪,后一个婚姻关系均应依法解除。 事实婚姻的解除目前尚没有统一的标准,我们认为既然事实婚姻与登记婚姻具有同等效力,就应同等对待,即事实婚姻的解除也需要通过法定方式[即行政手段(到民政部门)或诉讼手段(到人民法院)]在实践操作中,民政部门往往不会受理事实婚姻的协议离婚请求,所以解除事实婚姻关系最好是到法院(即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新婚姻法不承认事实婚姻。

双方协商分割。按照法律规定,没有领取结婚证的夫妻不是合法的夫妻,是不能离婚的。因为既然不是法律上的夫妻,自然也不用走法律上规定的离婚程序;在我国,婚姻关系的成立是以“登记”为法定要件的。未办理结婚登记在一起共同生活,系一种同居关系,不受婚姻的保护,不享有基于配偶身份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也不适用婚姻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

1、没有结婚证财产能够分吗

双方协商分割。按照法律规定,没有领取结婚证的夫妻不是合法的夫妻,是不能离婚的。因为既然不是法律上的夫妻,自然也不用走法律上规定的离婚程序;在我国,婚姻关系的成立是以“登记”为法定要件的。未办理结婚登记在一起共同生活,系一种同居关系,不受婚姻的保护,不享有基于配偶身份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也不适用婚姻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

2、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3、离婚后财产分割流程是怎么规定的

(1)递交诉讼状

(2)法院经审查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

(5)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6)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7)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8)判决宣告。

4、夫妻财产分割原则

第一,男女平等原则。

第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

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但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才能保证妇女和儿童因分割财产所造成的生活水平下降和生活困难,保证儿童的健康成长。婚姻法更为注重保护子女的权益,这是由于父母的离婚会给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学习带来一定的影响,也使下一代健康成长,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给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以照顾子女的实际需要。这一原则意味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一方面不得侵害子女和女方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应视女方的经济状况及子女的实际需要给予必需的照顾。

第三,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

在离婚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在财产分割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适当多分。让过错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这是对受害方的法律救济,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

第四,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原则。公平原则要求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其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离婚不仅终止了婚姻关系,还涉及夫妻及子女等家庭成员的利益,在离婚财产分割时适用公平原则,一方面合理分割夫妻现有的共同财产;另一方面还应清算夫妻的经济利益,在公平的前提下进行分割。

第五,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先于法定的原则。

婚姻法是私法,该原则即是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反映。

如果并不是离婚以后就财产分割的问题存在着纠纷,而是在离婚的同时就已经约定好了财产分割的方案,那么单纯的分割财产的流程就没有什么强制性的规定了。比如分割存款的话,流程就是双方直接到银行去转账,分割房产的话到房管局去过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如果老人二婚不领证而没有进行财产约定和财产规划,将来可能会存在财产纠纷的风险。因为婚姻关系本身是一种法律关系,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所产生的财产关系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在没有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虽然法律上没有办理离婚手续的义务,但如果在婚姻关系结束时存在财产争议,也将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夫妻双方没有进行财产约定,将会按照《婚姻法》的规定来分割共同财产。

因此,建议老人在二婚时考虑领取结婚证,并在婚姻关系中进行财产约定和财产规划,以避免将来可能存在的财产纠纷。如果老人确实不想领取结婚证,也应该在婚姻关系中进行财产约定和财产规划,明确双方的财产归属,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没领证的婚姻纠纷可以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一份解除同居关系的协议,协议中要把财产如何分割、孩子由谁抚养、抚养费怎么计算、如何支付等问题都约定明确。协议不成或者不愿意协商,因为双方的婚姻本来就不合法,不受国家法律保护,所以那就直接分开,仅就财产的分割或者孩子的抚养起诉到法院也行。一定要留有能够证明已经明确解除了同居关系的证据,第三人的证明、电话录音等,这样可以避免今后再婚时可能涉嫌重婚罪。只要还有其他材料能证明婚姻关系存续的,也可以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从未办理过结婚登记起诉离婚的处理;

2、办理过结婚登记但遗失或损毁结婚证起诉离婚的处理。

(1)首先,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结婚证;

(2)其次,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的证明;

(3)再次,可以向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查阅并复印婚姻登记档案。

男女双方没有结婚证,如果在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以通过起诉办理离婚。如果是实施以后的,可以补办结婚证,协商解除。

没有结婚证如果是指有结婚证,但是被对方扣留或者丢失的,可以携带身份证去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证,然后到法院起诉;没有结婚证的,男女双方已符合婚姻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婚姻登记,未补办婚姻登记的,按非法同居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结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

没有领结婚证,无论是什么原因,就算20年了,你们没有结婚证就是非法同居。有纠纷就自行协商解决吧。如果协商不了要分手,那么也不存在什么离婚,纠纷也不是什么婚姻纠纷。

对非法同居行为应作出如下处理:

1、离婚后,双方未,在未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离婚后,一般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

2、未办理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的,经查证确属非法同居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

3、解除非法同居时,对非的抚养、教育和,应本着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及双方过错程度妥善处理。

4、解除非法同居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共同财产处理。同居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要的财物,按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处理。

5、解除非法同居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6、解除非法同居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适当予以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7、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财产的,可按《民法典》的规定,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8、对于违法情节严重的,应按照《民法典》等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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