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家里有人去世,孙子或者孙女能不能结婚,一般来说老人去世,三年内孙子不能结婚,其实就是说,家里老人走了,孙子们要为去世老人守孝三年。老人走了不久,晚辈们如果就办喜事,有一种对去世者的不敬重的意味。当然,这只是旧礼教的说法。时代不同了,现在不足作为行为准则。客观地说,孝与不孝应该是体现老人在世时其儿孙是怎样的尊重和关怀,而不是表现在这个方面。
1、传统说法
(1)在我国民俗中,有关于家里长辈去世,家人需要守孝守丧三月或三年的说法,所以要是家里有老人去世,一般是三个月内不能结婚,或者是三年不能结婚。
(2)但是孙子的话,不在守孝的范围内,按照五服,孙子辈属于第二齐衰之例,一般孙子是不用守孝的,要是非要守那么时间在一年之内就可以了。所以老人去世,孙子辈分的人可以结婚。
2、现代说法
(1)随着社会的思想开放,人的生老病死都是伦理常德,所以不必在遵守守孝的规矩。
(2)后人只需要做到,在老人还在世的时候,对老人多关心多照顾,就是最大的孝道了,而不是等人去世之后守孝。
(3)所以家里有老人去世,孙子辈的人是可以结婚的,我们大可不必备传统的守孝观念所束缚而错过结婚的最佳时间。
二、丧事喜事能在同一年么
一般是可以的。
1、古语有言,一般是家里有至亲过世,那么按照礼仪是需要守孝三年的,是不能有婚嫁之事的。
2、但实际上,守孝的人一般是和父母有直系血亲的人才算,其余的人都没有任何影响的,但也有人说其实守孝只需要过百天就可以了。
3、所以关于喜事丧失是否能在同一年,除了看个人的意愿,还有就是家人的看法了,要是家里有人实在介意,自己无法说服,那么建议还是隔一年再办理喜事。
总结:
以上就是关于老人去世孙子能否结婚,丧事喜事能在同一年么的全部内容了,相信大家看完本文后也对老人去世后孙子能不能办喜事的事情有了了解。
各位朋友,在我看来,在一些比较重视儒家思想的地区,认为人死后三年内不能举行婚礼。当然,现在各地的风俗习惯不一样,有一年的,也有100天的,现在农村很多人想出了一个折中的办法,或在亲人去世后100天内办婚礼,或等三年后。但是这期间办婚礼最好只领证,不一样的习俗,在我们江苏这一带,如果有老人死在家里,那么三年内都不允许结婚,就是有守灵三年的。孙子在这一年里是不允许结婚的。其实,家里的老人去世后,孙子们要为老人守孝三年。
老人走了不久,如果晚辈要办婚礼,就有一种不尊重死者的意思,很多地方都有这样的既定规定,就是老人死在家里,晚辈要尽孝,不能娱乐,而且三年内不能结婚。中国大部分地区都有这样的婚俗,就是老人死在家里,在一些儒家思想比较重视的地区,认为家人死后要孝敬三年,也就是说三年内不能结婚。
有的地方对于守孝并不那么重视,一般一百天就可以举行一次,在部分地区,老人死后三年内不能结婚,需要守孝三年才可以;如果老人死后要办婚礼,那么对于死去的亲人是不会尊重和关心的。在一些比较保守、传统的乡村,家庭成员去世后三年内禁止结婚。
在一些相对保守和注重传统的农村地区,家庭成员死亡三年内不能结婚。有一种观点不是很准确,家里有人死了,不会对其他人的婚期造成影响,只是源于对死者的尊重,不会选择在死后很近的日期内结婚,但没有3年时间尽孝就视为不孝!"。现在改了,改成端午节,也就是老人要等七天才能死,即七天、七天、四十九天! 在这段时间里,不要做任何快乐的事情。
如果老人去世之前已经安排好婚事,通常在老人去世的3个月内结婚就可以。确实有这种说法,百日内必须结婚,不然得守孝1年,爷爷奶奶辈去世是守孝1年就可以了,守孝3年说的是父母去世。主要还是看你们当地的风俗习惯,或者是自己家族的传统。
鉴于你们这种情况,因为已经商量好婚期,所以按照原来的计划结婚就可以了,老人地下有知也不会怪罪你们的,记得多烧点纸钱。
守孝期间,古代的子女讲究披麻戴孝,百日内穿白色的孝服;百日之后,穿黑色、蓝色等暗色的衣服来守孝,忌讳穿红戴绿,浓妆艳抹。但是现在,只要办了头七之后,一切都可以恢复正常,不用一直戴孝的。
守孝三年的说法
有的地方认为,父母若是过世的话,子女则需要为父母守孝三年。孝期内,不准进行喜事,以免红白相冲。但也有特例,就是如果能在守孝开始的前三个月内完成结婚,也是可以的。随着思想的开放,有多地区对于守孝也没有那么严格的讲究了。但至少会守孝百日,百日内日装丧服,忌讳颜色鲜艳的衣服,也不许去娱乐场所大吃大喝。等到三个月满后,晚辈们婚姻自由,可以选择结婚与否。
结婚日子上的讲究
一般来说,结婚的日子都是要看黄历的。结婚不能选择黄历标注的不宜嫁娶日和大事勿用日。农历的三月、七月、九月也是不适宜结婚的月份,新人最好选择其他日期。结婚日期还不能选择亲人的生日或者忌日,这是对亲人的不尊重,而且对于婚姻来说也是不吉利的。还有的人比较忌讳在本命年结婚,因为本命年人们运气不好,可能会有突发状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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