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影响结婚登记的。
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民函[2004]76号)有关规定:
三、关于身份证、户口簿查验问题
当事人所持户口簿与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内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告知当事人先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履行相关项目变更和必要的证簿换领手续后再办理婚姻登记。
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户口簿“婚姻状况”内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审查主要依据其本人书面声明。
因此,户口簿“婚姻状况”内容与实际不一致的,由当事人对其婚姻状况进行书面声明即可办理结婚登记。
宁波宁海一农民与一贵州女同居,生下了女儿,却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为户口本上的婚姻状况已被他申请变更为“已婚”,结果当“妻子”离家出走后,他不能再婚,“离婚”也离不成。
面临尴尬的是农民王某。王某早在1997年与一贵州女同居,两人按当地风俗摆了婚宴,然后就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并生下了一个女儿,但是却一直没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后来为了给女儿上户口,王某将户口本婚姻状况变更为“已婚”。王某和“妻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双方隔阂渐深。2009年,“妻子” 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如今,王某遇到了心仪的对象,想再婚。但他的户口本上注明“已婚”,民政部门就要求他先离婚。
前些日子他到宁海法院深甽法庭起诉离婚。法官审核后发现,民政部门数据库里的信息显示王某为“未婚”,也就是说王某根本没有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所以,法官告诉他无法提出离婚诉请。王某想,能不能将户口本上的婚姻状况改回“未婚”。派出所说,因为他“妻子”的户口并没有迁至宁海,现在也下落不明,他现在无权独自申请更改婚姻状况一栏。
在户口本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结果相矛盾的情况下,王某就陷入了再婚与离婚两难的境地。法官告诉他,目前只能申请婚姻无效,可以通过两种途径实现:一是找到“妻子”,两个人一起到当地民政局提出申请;二是他去“妻子”户口所在地的法院,可单独提出申请。
法律主观:
户口本已婚但是没有 结婚证 的情况。当事人可以 补办结婚证 。 补办结婚证的手续是: 近两年登记 结婚 的夫妻,档案还存在各区县的 婚姻登记 处,补办人只要带上双方的户口本、 身份证 、合影再到初次领证处补办,当天即可拿到新证。 登记结婚已经超过两年的夫妻想要补办结婚证,则需要到各区县档案馆查出登记材料,复印后再带上户口本、身份证、照片到当地婚姻登记处补办即可。
法律客观:《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
领过结婚证后补办户口本不会显示已婚。
根据相关资料显示,公民的婚姻状态等资料是不会自动更改的,需要公民带上有效的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结婚证原件等资料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的,若没有申报情况下是不会自行更改婚姻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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