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族人为什么不能和汉族人结婚

回族人为什么不能和汉族人结婚,第1张

回族人不能和汉族人结婚的原因:

1、宗教规定

回族人信奉伊斯兰教,根据宗教要求和规定,穆斯林绝对不能和非穆斯相爱结婚,如果回族男士要迎娶汉族女士,那该汉族女子必须要信奉伊斯兰教。回族的女士想嫁给汉族男士几乎不可能。这是一种促进伊斯兰教发展和扩展的手段,也是宗教同化的一种方法。

2、风俗习惯

首先是饮食习惯,回族禁食猪肉,但猪肉对于汉族人的饮食习性来说,是主要食用肉类。其次是婚丧习俗,回汉两族婚丧风俗习惯差异大,且回民无意愿改变本民族民俗。

3、为了民族的传承

回族害怕不同民族之间通婚,会弱化本族的纯正性,便反对汉回两族之间的通婚。

回族介绍:

回族是中国人口较多的一个少数民族,中国的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有分布。宁夏回族自治区是其主要聚居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拥有回族人口18625万,占全国回族总人口的189%。

回族的族源可以追溯到唐代,学术界一般认为回族大致形成于明代,而元代是回族形成的准备时期,明代是回族最终形成的时期。

和少数民族谈恋爱当然好了,你可以体会一下他们的民俗风情,还有他们的热情,当然你也要尊重他们的一些风俗,不要去顶撞,比如说回族是不吃猪肉的,那你就不能在他们的面前去吃猪肉,那这样就是触犯了他们的底线

楼主,我跟你的家人一样,我是真不同意你。

你要知道,回族信仰伊斯兰教历,你跟了他,你就要改信伊斯兰,那么你的生活习惯将要发生根本性的改变(不吃猪肉,不能敬天法祖,不能拜我们的炎黄先祖等),这种改变将让你跟你的家人和你现在的青鹏好友产生鸿沟,为此你会失去很多。

还有就是,信奉伊斯兰将使你跟汉人的固有文化,跟中华的正统文化发生分裂,某种意义上说,你已经放弃了做汉族人做正统的华夏儿女。

当然,如果你男友不是信伊斯兰的回族(比如:在福建的回族大部分不信伊斯兰,大部分吃猪肉,也信道也信佛也信耶稣教---我身边有一个福建泉州的女孩就是信耶稣教),或者虽然是回族,但是你嫁了他后,男人可以尊重你,你可以保持自己的汉族习惯,那么这样子的话没有关系也是可以嫁。可是从你家人的反对来看,你男友是信伊斯兰的。而且,据我了解 回族人从来都是只要求别人尊重他,没有说要自己也要尊重别人的,在信仰上在生活习惯上,他们从来都是不懂得互相尊重的。你跟了他,他们一定要求你跟他信伊斯兰,从来不会说是不是他们也可以考虑跟女人去信道,信佛,乃至信耶稣教。某种意义上讲,他们这种行为就是典型的以自我为中心的自私行为。但是他们往往把这种思想找个尊重宗教信仰尊重民族习惯的这些冠冕堂皇的理由给敷衍了,殊不知他自己口口声声说要别人尊重自己的习惯尊重自己的信仰,可是他们考虑过尊重别人的文化别人的习惯别人的信仰了吗?现实我从来没有听他们这样子想过,更没有这样子做过。

现在这个社会,男人远比女人多,女人某种意义上讲就是供小于求,只有找不到女人的男人一大堆,几乎没有找不到男人的女人,作为一个女人,根本不愁找不到老公。好男人多的是,我们汉家儿郎优秀的多得是,干什么非得找跟自己家人跟自己民族差异那么大的人呢?

楼主,从你的父母考虑,从你的亲戚朋友考虑,从你的民族大义考虑,从你身后五千年的华夏文化考虑,从你骄傲的炎黄子孙身份考虑,更关键的是,从你的人生发展考虑,你找我们汉家儿郎吧!

看了上面的一些网友的回答还有楼主的追问,我倒想问:你觉得相爱的人是互相忍耐吗?你觉得是忍耐?那就麻烦了。现在是还没有成家,还没有其他麻烦事,只是恋爱而已,感情还比较甜蜜,什么东西都不是问题,似乎很好忍耐,但是以后就不知道啦,那天过得不顺利,一下子爆发你就不幸福了。相爱不是忍耐,而是互相理解互相尊重,是接纳,是包容。

等于和爹妈断绝关系,吃饭要也要另外备一份,不能吃猪肉。你爹妈死了不能披麻戴孝,清明节不能纪念上坟!你的亲戚以后基本可以断绝来往了,因为以后你只能在回族圈子里交际。如果他是信教也许还会强迫你入教,你会被他们家族轮番歧视,就因为你是异教徒,是汉人。就这样

汉族千千万,何必自找不自在。

还有回族婚前的许诺基本可以当屁话,如果一有孩子你基本就SB了。你的孩子你妈也许不会被允许带见面,理由谁都知道

法律分析

对于民汉通婚的家庭,家庭和睦的,根据身份类别,除了享受对应的已婚家庭所有奖励外,另可享受:取得结婚证后,每年给予1万元奖励,连续奖励不超过5年;如果一方没有固定职业,可根据个人文化程度,解决就业岗位;结婚满三年的家庭,双方父母可享受民汉通婚已婚家庭及子女在住房和医疗方面的相关奖励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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