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之前为什么要先订婚啊?拜托各位大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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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订婚?是老传统对婚姻形式的一种认可,说明有诚意! (一)订婚就是婚约 订婚,又称婚约,依照我国民间习俗,通常结婚前先有订婚之仪式:订立婚书、交换礼物、或立媒妁人等。但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订婚并不是结婚前必备之程序,不经订婚之婚姻,不失其婚姻之效力。 (二)婚约的特性 订婚在法律上是属於一种契约行为,这是一种身分契约。此身分契约 具有几点特性: 1婚约的订立不得代理,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亦即,婚约必须男女 双方彼此合意才可成立。 2具有法定的订婚能力者,才能从事订婚行为。目前法律上对於订婚能力的界定是以年龄为标准:男满十七岁,女满十五岁即具订婚能力。若违反此规定而订立婚约者,此婚约并非无效,只是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请求撤销。因为,不满二十岁之未成年人,其婚约须得 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婚约不得强制执行。婚约固然应该遵守,但也应遵照男女双方当事者的意愿。若有一方不能够履行时,不能强制执行。 (三)婚约的违反 在法律上,巳经订定了婚约,但是单方面未经对方同意而不愿去履行契约,即构成「婚约违反」,其后果是必须负损害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责任分成下列两种: 1财产上的损害赔偿。亦即可以请求金钱损害赔偿。 2精神上的损害赔偿。如慰间金,其金额的衡量是依双方当事人的社 会地位、经济能力、教育程度、以及所遭遇的痛苦情况而定。 (四)婚约的解除 婚约解除不同於失约违反。婚约违反是单方面违反,而婚约解除则可 分为单方解除与双方解除两种。 1双方解除:是双方同意解除婚约,有无要求损害赔偿,互相言明后 就泾渭分明。 2单方解除:则必须根据法律所特别规定的原因,如对方与别人订婚、或者再与别人结婚,即可单方解除婚约。另外,是某方受到 「禁治产宣告」,即个人心神丧失、或精神耗弱、或与别人通奸发生性关系,此情况则可让另一方考虑进行单方解除。合法的单方解除婚 约就不算违反婚约,无须负法律损害赔偿责任。 进行订婚仪式 订下誓约:进行订婚仪式 订婚传统上称之为「文定」,如其字面上的意思指的是结婚的约束之意。俩人的心意化成能留下深刻记忆的订婚仪式是相当的重要的。自古以来订婚时的传统礼俗相当多,特别是家中长辈较讲究时。近来有些现代订婚仪式已较为精简,但男女双方皆需准备六样礼,由于是在女方家里举行,所以亲朋好友皆是女方家的重要客人,该有的礼数还是不可少。 ★订婚仪式 依传统习俗,订婚仪式的整个流程及需准备的物品项目相当繁琐,但近来觉得传统订婚仪式太麻烦,想以简式方式进行订婚仪式的人渐增多了,但虽说简式,双方的出身地区与俩家人的想法的不同,重视的程度与想法也会有所差异,不过事先双方能取得共识即可。对于聘礼金额,回礼等事宜,因地区的不同多少都有些差异性存在,而且双方家庭本来即存在的想法差异性加以考量,还是事先绵密的进行商谈取得共识会较好一点。不管采用那一种方式,多是在仪式礼俗上精简,而准备六样礼、祭祖、奉甜茶、戴戒指一直到订婚宴等基本流程,还是当下一般人最普遍的订婚仪式流程内容。六样礼中,「手表」可说是相当有人气的一种回礼。在国外虽没有所谓的六样礼,但在婚约时赠送手表回礼的情形亦有,有些新人会在手表的后面刻上与戒指相同的名字,纪念日等等的方式,来作为俩人永恒的纪念。准新娘们可在与未婚夫讨论后,在兼顾家长意见后,设计出属于俩人的不一样订婚仪式喔。 ★订婚戒指 订婚下聘时,与聘礼的同时戴戒指仪式当然少不了。订婚戒指除金戒、铜戒之外,近来以钻戒为主的新人愈来愈普遍。由于戴婚戒仪式不管古金中外均是象征新人俩从此结为连理,召告亲友共同分享此一喜悦的重要仪式,准新人们记得以神圣愉悦的心情来面对喔。 ★订婚宴 在订婚仪式完成后,一般由女方设宴款待。近来有些饭店开始针对准新人推出一些订婚宴PLAN,由于这些订婚宴PLAN通常在价格上会较划算,有效的利用也是一种很好的方式。在欧美,订婚仪式之后,招待与双方家人较亲近的亲友,举办自然温馨的PARTY亦是一般普遍的方式。不拘腻于形式与进行方式,以AT HOME与温馨方式进行居家式的PARTY,前来参与祝贺的人亦能以较轻松的心情来参与。另一方面,在日本也有所谓「婚约」仪式后的餐会,一般而言以双方家人或媒人为中心,选一家日式料亭或近来有些新人选择在高格调的餐厅或饭店进行宴会的情形都有。

订婚,又称婚约, 依照我国民间习俗,通常结婚前先有订婚之仪式: 订立婚书、交换礼物、或立媒妁人等。但依照我 国现行法律,订婚并不是结婚前必备之程序,不经订婚之婚姻,不失其婚姻之效力。

清吴桭臣《宁古塔纪略》:“订婚时,父牵子同媒往拜妇之父母,次日,女之父亦同媒答拜。” 清谭嗣同《湖南不缠足会嫁娶章程》:“订婚之时,以媒妁婚书为凭,或略仿古礼奠雁之意,随意备礼物数色。” 高一涵 《漫谈胡适》三:“他与江冬秀女士的婚姻,是按照封建家庭的惯例,完全是自小由他的母亲订婚的, 胡适 与他从来没有见过面。”

基督教《圣经》申命记7:3中“不可将你的女儿嫁给他们的儿子(是指异族异教徒),也不可使你的儿子娶他们的女儿”这句话中表明了父亲有包办儿女婚姻的权力。但关于曹菁《爱情信仰论》里所述:“《圣经》里没有婚前爱情描写,也没有对于爱情的论述。在圣经《创世纪》中上帝安排亚当与夏娃结婚。上帝从来没有批评过婚姻包办。”的言论是完全错误的,雅歌里详细描述书拉密少女和她的情郎牧人的忠贞爱情故事,即使当时所罗门王以金钱地位和无微不至的关心想打动少女的心也没有成功。另外《圣经》中关于爱情的描述还有:雅歌8:6。《圣经》中有关订婚的内容如下:1出埃及记 22:162申命记22:23-29

订婚原本与婚姻包办有相关性,但不是绝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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