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婚没有办理结婚证,但户口本里显示妻子,这样可以继承遗产吗?

二婚没有办理结婚证,但户口本里显示妻子,这样可以继承遗产吗?,第1张

你好,二婚没有办理结婚证,但户口本里显示妻子,这样可以继承遗产吗答案如下:

1、如果没有结婚证,不构成婚姻法上的夫妻关系,所以没有法定继承权的。

2、户口簿有没有继承权要依据具体的情况而定,例如有些是集体户口的,户口本上人员不存在血缘关系的,是没有继承权的,如果是以家庭为单位的户口本,就有法定继承权。

3、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助到你

有继承权。提问有点歧义语病,但是大致能够猜到你的意思是非婚生子女是不是有继承权。民法典明文规定,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与婚生子女一模一样。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权利一样,同样享有平等的的继承权,一样平等作为的第一顺位的继承人行使继承权,分得家产。法定继承中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子女包括了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非婚生子女继承权行使的具体形式:

1、和婚生子女地位平等。相关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2、第一顺位继承人。法定继承应当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而配偶、父母、子女排在第一位,非婚生子女因为享有与婚生子女平等的继承权,所以也属于这里所说的子女范畴,应当首先获得继承;

3、可以遗嘱继承。遗嘱继承是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如立了遗嘱并且经公证而有效的话,那么遗嘱就可以在被继承人死亡后直接执行,在遗嘱继承完成后还有剩余财产的才进行法定继承。这样的规定也适用于非婚生子女,当被继承人有效地立下遗嘱把财产交给非婚生子女继承,那么非婚生子女就能按照遗嘱直接继承,不受法定继承的限制。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您好,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是否有继承权需要视情况而定。

如果您于1994年2月1日以前与对方以夫妻名义生活并形成了事实婚姻,那么法律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在没有结婚证的情况下,夫妻一方死亡如无遗嘱等特殊情况,那么另一方有权以配偶的身份通过法定继承继承一方的遗产。

如果您于1994年2月1日以后与对方以夫妻名义生活,那么即使形成事实婚姻,但法律并不承认其效力。因此,在没有结婚证的情况下,夫妻一方死亡如无遗赠等特殊情况,另一方无权以配偶的身份通过法定继承继承一方的遗产。

以上回答仅根据您的描述作出,如有疑问请详细描述或联系我。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1、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后才确立婚姻关系。

2、具有法律上认可的婚姻关系才属于法定继承中的继承人,才能通过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配偶遗产。

3、丈夫立有遗嘱或者遗赠,可以通过遗嘱或遗赠继承丈夫的财产。

法律主观:

没有 结婚 不可以 继承 对方的遗产。没有 结婚证 但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形成的是 同居关系 ,而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不适用夫妻之间互相继承财产的相关法律规定。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一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法律分析:没有结婚不可以继承对方的遗产。没有结婚证但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形成的是同居关系,而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不适用夫妻之间互相继承财产的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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