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房产结婚后的所得租金的界定如下:一般情况下,应当认定为其个人财产。但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孳息和自然增值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七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房产婚后出租,所收租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属于一方结婚前的资产,在结婚后造成的升值或是盈利,是属于一方财产或是夫妻共有财产,一个简单评定方式:便是看结婚后的升值和盈利是不是必须辛勤努力。
例如婚前买的房子,婚后房子增值,不用辛勤努力,因此升值一部分便是夫妻一方资产;又例如一方结婚前的储蓄,结婚后的得到的利率或是理财产品收益,一样不用工作,因此贷款利息也归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同样的的大道理:一方结婚前的房子,结婚后租赁,法律法规上也觉得房子出租不用辛勤努力,或是租赁个人行为的劳动可以忽略,因此租金收益是夫妻一方的财产。但如果房子并不是租赁,反而是拿来项目投资,例如跟别人合伙开饭店,把房屋作为注资,做价30%的股权,那每一个月年底分红的3000元,便是夫妻共有财产,由于开餐厅是要辛勤努力的。
婚前财产结婚后租赁的房租不一定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前财产是一方的财产,可是结婚后将婚前财产用以租赁所获取的房租,归属于结婚后所得的的盈利,理应归夫妻共同全部。但是假如彼此承诺结婚后盈利归分别每一个,则房租就无法评定为夫妻共有财产,而应评定为夫妇财产,离婚时仍归出租方全部,另一半没有权利并对认为使用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妇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的以下资产,为夫妇的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全部: 薪水、奖励金、劳务报酬所得; 生产制造、运营、项目投资的盈利; 知识产权的盈利; 承继或是赠送的资产,可是此方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要求的以外; 其余理应归共同所有的资产。 夫妇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公平的处理权。
能吧
一直租房,婚后也租着
并不是反对买房,但是我和我老公都不愿意贷款买房,也就是,买来是个资产的话ok没问题,但是买来要还贷的话,感觉被绑架了。我们以后想出去走走呢?辞职还有房贷押着,而且我们也付不出首付,要借钱,那不是更加给自己添堵么?
所以我们打算,假如到一定的时候,资产足够买房不贷款或者贷款还钱无压力(毕竟也会有种情况,贷款更划算,已有资金可以理财,利息付贷款那也是可以接受的),老公家里有很多房产和地产(我和老公来自不同的城市,我们生活在另一个城市)但我们都觉得家里的财产就是家里的,属于父母,父母打拼的资产,我们不动,我们按照我们的自己的财力安排生活就好了。所以也没考虑卖掉给我们买房的计划,没必要,资产哪有拆的,只能添加。
说起租房,基本上没什么不愉快,而且不愉快就能搬家了,不会被房子捆住,哪里工作就住哪里,完全没有任何发展的束缚。房子住腻了,就换咯。房租,现在是占我的月薪的1/4,占我两月薪的1/10。所以没什么压力,而且这个是可以换的,我曾经在单身的时候,生活遇到一次变故,就立刻搬家,换了个房租便宜的房子住。如果是有房贷的,那生活就太不灵活了,想做点什么都觉得动不了,比如突然想读个书,突然想投资个大件。
但回忆一下,我们也有过一丝丝的想买房,我的话就是,搬家找房子的时候会觉得麻烦。觉得累。但一年也就累几天。以及我生病的时候室友带人来家里party有点头疼(生理上的),但也就这两次。室友不好也是可以随时换的(后来那位室友工作原因换城市了就离开了)。我老公的话,就有几次看着身边的同事好友都买房了,并且他们买房会向我们借钱首付,以及他哥哥问他借钱投资,他想着我们买不起房有点难过,因为环境里确实是亲朋好友没有婚后租房的,但这种难过也就难过1-2天就好了,毕竟情绪是情绪,冷静下来,我们的价值观是不准备买房的(保守估计5年内肯定不会)
租房没啥不能接受的,婚后婚前没差,换句话说,我单身的话,也是这个观点,如果我有钱全款我就买放了,如果我没有钱不会牺牲掉这个机会成本去贷款买房。
当然,目前没娃,如果有娃的话,肯定要考虑给娃安全感,但我依然不觉得安全感来自买房,来自作为父母的我们给娃的教育和引导和榜样和保护。不会把这种为人父母的责任推卸给房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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