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不忠行为会有哪些法律后果

夫妻不忠行为会有哪些法律后果,第1张

家庭是社会组成的最小单元,每一个家庭的和睦都反应也影响着社会大家庭的发展。而婚姻,作为一切家庭亲属关系的源泉,维系这家庭关系的基础。随着离婚率不断攀升,婚姻保卫战的枪声亦此起彼伏。此时单纯的道德调整无法满足当事人对于夫妻忠实的要求,夫妻忠诚协议应运而生,这也折射出现代男女保护自己婚姻权益的意识明显增强。但是至今为止,对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学术界仍然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

  一、夫妻忠诚协议的概念和特点

  (一)夫妻忠诚协议的概念

  忠诚协议这一称呼,是媒体使用的名词,并非法律术语,因此其并不严谨。忠诚协议,通常是指以维持男女间的感情为目的所签订的,主要内容表现为男女各方应忠于双方的感情或维系双方的关系,若一方背叛双方的感情或关系时,应向对方承担某种责任。约定责任的常见形式是支付赔偿金或者财务,也有约定违约方应当自杀、自残的,后一种约定是违法的,当然无效,因此不予讨论。根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的不同,忠诚协议又分为几类,包括夫妻之间为维持夫妻感情而协商达成的夫妻忠诚协议;恋人之间为了维持恋爱关系或达到结婚目的而协商达成的恋人忠诚协议;当事人为了维持不正当的两性关系而达成的忠诚协议。为了维持不正当的两性关系而达成的终成协议,由于内容既违反法律又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是无效的;对于恋人之间的忠诚协议,通常也认为其违背了婚姻自由的原则,而认定为无效;而对于夫妻忠诚协议,则存在着较多的争议,本文在此仅讨论夫妻忠诚协议的相关问题。

  综上,夫妻忠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后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约定的,两人要对家庭、配偶、子女等有道德感和责任感,同时规定违背约定时承担支付赔偿金或财务等责任。

  (二)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特点

  首先,夫妻忠诚协议效力开始的时间,区别于普通的民间协议在协议签订的时即开始发生效力。它的特点在于,协议常常是在婚前签订的,但是协议的生效常常是以婚姻关系的成立为有效要件的,也就是说,只有到结婚以后才能发生效力;如果没有结婚,即使一方出现了有违忠诚协议的行为,“夫妻忠诚协议”也不产生法律效力。由此衍伸到协议对主体的约束,即只对具有夫妻身份关系的二人产生约束力,婚前,恋人之间是否忠诚于对方受道德规范调整,不属于法律的调整范围。

  其次,从协议发挥效力的具体内容来看。首先协议中被要求赔偿的对象只是有过错的一方,也就是说,赔偿要求者不能向婚姻关系以外的其他人提出,如“第三者”,“宾馆”,甚至配偶的其他家庭成员追究赔偿责任。另外,夫妻忠诚协议大多数都规定:若一方出现对另一方的不忠行为,将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赔偿;或在离婚时,过错方不分或者少分共同财产。

  再次,从协议效力的法律性来看。目前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并没有明确受到法律的保护。一方面对于夫妻忠诚协议本身的存在在社会中就已经引起了广泛的争论,有人认为它损害了婚姻本身的美好,使婚姻变得更加的利益化、商业化;有人认为它侵害了婚姻主体的很多不可剥夺的权利。另一方面,国家也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夫妻忠诚协议的设立和生效以及违背的惩罚措施,而目前很多针对夫妻忠诚协议的审判中,只是依据具体的依据以及法官的主观裁定。这一切都造成了夫妻忠诚协议的约束效力低下。我国公证界对这种“忠诚协议”的态度也是非常谨慎的,大多公证机构对此类“忠诚协议”的公证申请一般是拒绝受理的。

  二、夫妻忠诚协议之效力争论

  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破坏协议,出现婚外情的案件时有发生 那么,忠诚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法院能否将这份协议作为判决的直接根据 学者对此存有很大的争议,有的认为该协议有效,有的认为无效;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处理也是有的案件支持,有的案件不支持,迄今为止尚未形成一致的见解。

  (一)无效说

  无效说即否认“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1、夫妻相互忠实属于道德的调整范畴,法律不应当介入。法律与道德调整的范围是不同的,其作用也是不同的。道德,是人们对自己思想和行为的一种较高的要求,要靠人们的自觉遵守而非强制,出现了道德问题通过自我修养、舆论压力等方法给予改进。而法律,则是人们行为的最低标准,具有强制性,只要行为人进行了违法行为,就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只是价值提倡,只是属于道德领域调整的。所以,除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的请求损害赔偿情形(如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外,“夫妻忠诚协议”中不忠赔偿的约定是无效的,否则,法律就过于侵犯了人们的私生活,调整了本应由道德调整的领域。

  2、忠诚协议不属于财产约定的范围,法律不允许通过协议来设定人身关系 我国现行法律明确规定了婚姻自由原则和人身权法定原则,忠诚协议限制了当事人的人身权利; 婚姻的效力不是依据契约而发生的,所以婚姻当事人不能事先约定违约金。

  3、如果承认忠诚协议的效力,那么在调查核实离婚案件的过程中可能会侵犯第三人的隐私权; 承认该效力还鼓励了其他婚姻当事人缔结这样一个协议拴住对方,这样反而使得建立在纯洁爱情和相互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变质,使婚姻关系不再和睦。

  (二)有效说

  有效说承认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理由如下:

  1、忠诚协议属于契约,因为婚姻事实上可以推定为特定男女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一种契约,互相忠诚则属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当然的义务 夫妻忠诚协议就是两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意思表示真实一致,自愿增设了关于身份关系的违约责任条款,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并且符合合同的有效要件,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2、婚姻法是私法,应当贯彻私法自治原则,法不禁止即自由。既然我国《婚姻法》没有明确禁止夫妻就忠诚问题进行约定,那么当事人做出的基于平等真实意愿又未损害他人利益否定破坏善良风俗的约定就应当是被法所接受的。

  (三)夫妻忠诚协议效力之我见

  随着离婚率的不断升高,婚姻双方对婚姻的不安全感也在不断攀升,单纯的道德调整已经无法满足当事人对于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帮助,维护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要求,限制忠诚的条件已经从感情发展到了经济权利等方面,赋予夫妻忠诚协议以法律效力是大势所趋。夫妻忠诚协议要想在实践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就必须得到法律的完全承认,然而这一目标却相距甚远,这主要是由于夫妻忠诚协议本身的局限性引起的,即其内容与现有的某些法律相悖。

  1、忠诚协议是当事人的合意,法律应认可其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 第2条的规定: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显然,忠诚协议的缔结实际上正是夫妻间就私生活订立合同的体现 换言之,只要忠诚协议是双方在平等自愿未受任何胁迫的前提下做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全部生效要件,就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2、忠诚义务规定的道德内容属于法律的调整范围。夫妻忠诚协议中常常约定许多道德内容,比如婚后夫妻应互敬互爱,要承担起对家庭的责任不得与他人发生性行为等等,但是这并不能排除法律对该协议进行调整 法律往往是道德的底线,它不会直接规定一些较高的道德义务,比如一旦双方结为夫妻就要相亲相爱 ,但是法律并不禁止婚姻当事人通过忠诚协议将较高的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律义务 只要夫妻双方订立的 忠诚协议不违反我国的强行性法律的和公序良俗的规定,法律就会对他们约定的内容加以保护。如果这种自由的契约得不到保护,不就意味着其他所有以道德义务为内容的契约都不具法律效力了吗事实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已有很多条文渗透着道德义务。

  3、认定忠诚协议有效符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婚姻法第 条规定: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显然婚姻法更加注重家庭的稳定性,而忠诚协议实际上正是对抽象的夫妻权利义务的具体化,通过将隐性的道德义务上升为显性的法律义务来约束当事人,既有利于增强夫妻双方的责任感,又有利于维系婚姻关系的稳定 尽管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但是当一方违反了该规定时,另一方却不能单独以 违反忠实义务为由提起诉讼,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起诉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忠诚协议使原则性的忠实义务具有了可诉性,若一方违背了这一义务,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4、忠诚协议约定不明确的内容视为未约定。夫妻忠诚协议是依据婚姻当事人的一般认知订立的,很少涉及法言法语,甚至有些内容的界定很模糊,最终导致的结果就是在婚姻背叛实际发生时,因条款的界定不清使得 忠诚协议无法生效 比如协议中界定忠诚常用彼此相爱 不能嫌弃、不沾花惹草等来形容,而这些词语纯粹是由道德的评判标准确定的,法律对此没有明文规定 法律毕竟不是万能的,它无法调整和规制人的感情世界 法官在审查这样一份约定不明确的的忠诚协议,因没有衡量和判定的标准无法认定双方是否还相爱 是否身在曹营,心在汉,只能视为忠诚协议中未约定违约责任。

  5、忠诚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不能过高。双方当事人可以预先约定违约金,如双方约定如果因一方有外遇( 婚外性行为) 而导致婚姻破裂,有外遇的一方要给付对方一定的经济赔偿或如果一方夜不归宿,就应该按时间实际支付对方的一定的“空床费”,但是约定的违约金额要受到一定的限制违约金的支付不以实际发生的损害为前提,只要是有违约行为的存在,不管是否发生了损害,违约当事人都应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约定虽然属于当事人所享有的合同自由的范围,但这种自由也是受限制的 我国合同法第114 条规定: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所以,如果约定的违约金额过高,法院有权基于当事人的请求减少违约金。

  概而言之,夫妻忠诚协议既是符合婚姻的本质特征又是合乎法律道德的,因此不能完全将其排斥于法律之外 首先,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法律中承认夫妻忠诚协议的有效性; 其次,必须对忠诚协议内容的予以适当的限制,不得违反我国的强行性法律规范和公序良俗等; 再次,应当尽早完善婚姻法,将规范夫妻忠诚协议的相关内容纳入其中,便于公证机关和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能够做到有法可依,切实保障婚姻主体的正当权益。

有些人结婚以后会一心一意的对待对方,对感情很忠诚,而有些人结婚以后会对婚姻不忠诚,对婚姻不忠诚的人大多是这类型的人:不满足于现状的人;没有原则,经受不住诱惑的人;花心的人。

一、不满足于现状的人容易做出对婚姻不忠诚的事。

有些人同另一个人结婚以后他们原本向往的幸福的婚姻破碎了,他们和另一个人在一起的时候感觉很委屈,会越来越看不起对方。他们会觉得对方很窝囊,不能给自己想要的生活,他们不满足于现状,他们想寻找更好的生活,所以在遇到合适的时候他们就终于做出背叛婚姻的事。

例如《隐秘的角落》当中张东升的妻子就是这样一个人,她当初和张东升在一起的时候或许是欣赏张东升的,但是和张东升结婚以后她发现张东升其实并没有想象的那般好,因为和其他人相比张东升的职业很不起眼,这种不满让张东升的妻子做出了对婚姻不忠诚的行为。

二、没有原则、经受不住诱惑的人容易做出对婚姻不忠诚的事。

有些人没有原则,在诱惑面前他丝毫没有抵抗能力,例如当面对异性的勾引的时候,他们就会放弃抵抗投入到异性的怀抱之中,这样的人在婚姻当中也容易做出背叛感情的事。

三、花心的人容易做出对婚姻不忠诚的事。

花心的人也容易做出背叛感情的事,花心的人他们从不满足于现状,家里即使有貌美如花的妻子,他们也会吃着碗里的看着锅里的,这样的人他们心中存着一颗不安分的心,当遇到合适的机会的时候,他们也会做出对感情不忠诚的事。

你觉得对婚姻不忠诚的人是哪些类型呢?欢迎在下方留言说出您的看法哦。

大多数伴侣共同走进婚姻殿堂,应该都是想着白头偕老的,但每天仍有许多夫妻劳燕分飞。导致离婚的因素众多, 但婚外情高居榜首。

美国生物人类学家海伦·费舍尔在《我们为何结婚,又为何不忠》一书中,精准剖析了人类情爱行为的进化,研究了五十八个社会中的结婚与离婚的案例,四十二种文化中外遇出轨行为的起因:我们如何求爱、如何选择伴侣、如何结为夫妻;为什么有些人会出轨,为什么有些人会离婚;我们为什么需要庞大的亲友团来帮忙带孩子,男女思维为何如此不同,未来的婚姻与爱情又将会以什么样的结局收场。

书中提到一个有趣的群婚制试验——奥奈达(Oneida)社区,这是由宗教狂热分子约翰·汉弗莱·诺伊斯发起的,这个大胆而性欲旺盛的人渴望建立一个基督教乌托邦。

诺伊斯是该社区的统治者,在这个社区里只对一个人产生浪漫情愫被认为是自私且可耻的,人人都有义务与其他人发生关系。

但是尽管他专制独裁,却未能阻止男女之间互生情愫,人与人之间的情投意合不是他的命令能够阻断的。在西方,没有一种群婚制能够维持几年以上, “不管发明多少‘公社’,家庭总还是会悄悄地回来。”

所以,费舍尔博士在书中关于“一夫一妻制是否符合自然规律”的回答是肯定的。

一夫一妻制才是正统,人类几乎是自然而然地进行对偶匹配。

那为何有些人会违背自己当初的誓言呢?

在美国,所有的已婚男女遵循的都是一夫一妻制,同时拥有几名配偶是违法的。但是有数据显示,有20%~40%的已婚男性和20%~25%的已婚女性曾婚内出轨;而那些正处于热恋阶段的轻聊,约70%的人承认自己有过不忠行为。

费舍尔博士认为:对偶匹配只是人类最基本的繁衍策略中的一部分,婚外情与性往往扮演一个次要和补充性的角色。

当被问及为何出轨,偷情者往往会说,“因为情欲”、“因为爱”,或者“我也不知道”,还有一些人是带着目的的,可能为了了结一段婚姻、满足自己的需求等等。

心理学家也能不假思索地罗列一串会导致背叛的心理、社会和经济因素:

- 对婚姻的满意度;

- 自我膨胀的欲望也是出轨的诱导因素;

- 童年时和父母的关系是否亲近;

- 个人是否擅长接受新事物;

- 社会权力的平等程度;

- 受教育程度

……

更重要的是,出轨之所以在世上频发且顽固,还有生物学原理能够支撑, 我们的脑结构对出轨行为很是包容。

人类进化出了三种引导求偶和繁衍的基本脑系统: 一种控制性欲,一种反射浪漫爱情,另一种掌管深深依恋的情绪。 而且这三种脑系统彼此不是完全同步的,一个人对A表达深沉的爱慕,还可以对B产生强烈的浪漫爱情,同时还能对C萌发性冲动。这三类神经系统之间相对的生物独立性允许“脚踏几条船”的发生。

全世界的人选择离婚的原因是有不少共通之处的。人类学家劳拉·贝奇格研究了一百六十个社会的情况后,得出结论:导致离婚的原因排名中, 婚外情高居榜首,排名次席的是不孕不育,位居第三的是家暴 ,尤其是丈夫家暴。

贝奇格的研究证实了: 离婚的主要原因与性和繁衍密不可分。

书中揭示了三条离婚的规律:

通常离婚发生在婚姻早期,并且在婚后三到四年时达到峰值。

男女在“奔三”到三十出头时离婚率奇高。

离婚时带有孩子。

人类好像在生育期内不太安分,而随着年龄增长,却又安定了下来。

今日的婚姻更自由。一夜情、滥交、炮友、同居、婚前协议说明了当今世人对待婚姻越发谨慎。在过去的一万多年,婚姻是共同生活的开始,而今却成了结局。

“如果我们这个物种能够延续,一百万年后我们的子孙后代还是会相亲相爱。”

我们人类在婚姻和爱情方方面面的表现,都可以从进化史中找到原始的渴望。人类好像自古以来就对爱情有着百折不挠的追求。从求爱、情投意合,再到共结连理。有的人会白头偕老,有的人则劳燕分飞。生物本能能解释某些事情,却不能决定一切。希望每个进入婚姻殿堂的人,都能遵守当时在婚礼上一生一世一双人的誓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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