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是深爱的那个,估计没什么感觉。会觉得她结婚了挺好,以后就不会打扰自己了,会真心祝她幸福!愿他一生美满。
如果是深爱过的,因为种种原因不得已分手的那个,或者自己辜负过的,事后发现自己非常爱她,但她已经不愿回头了的,会气愤,难过,怪她不给自己多一次机会,转念一想怪自己没用,抓不住她的心,辜负过他,愧疚难捱。
我会跟他/她了解清楚情况之后,按照这边的婚嫁习俗进行考虑,最后再决定去与不去。
如果按照我家我家这边的习俗,朋友结婚会有几种情况,每一个情况的应对措施都不一样,特别是各个地方的习俗也是不一样的,所以你的朋友如果有心想要邀请你去参加他/她的婚礼,就应该跟你事先沟通一下双方的习俗,当然你也可以在收到朋友的邀请的时候同他/她了解。就我家这边有几种情况给个参考。
第一,如果朋友是类似同事之间的朋友关系,他/她要结婚了,给你发了喜糖,也给其他同事发了喜糖,但因为人数比较多,家里也打算简单办婚事,所以没有给你们发请帖,也没有要邀请你们参加婚礼的,那就比较简单,可以直接包个红包或者买份礼物,当做对他/她新婚的祝福。一般这种情况下,这样的红包收与不收,就全看要结婚的朋友的意思了,可能收下也可能不收。但礼物一般就是会收的,毕竟结婚送的礼物都是有这方面的寓意的,不收了拿回去也不好。
我最近就有一个同事,给我送了喜糖,但她一开始就说明,她不收红包和礼物,只是希望向大家传达她要结婚的喜讯,让大家沾沾喜气。但虽然是这样,我们还是决定不给红包,就暗地里买份礼物送给她,当做是新婚的祝福。
第二种,好友之间,朋友要结婚了,给你送了请帖和喜糖,正式邀请你去参加他/她的婚礼的,有打算办喜宴并邀请你的。这种也可能会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你因为一些事情,实在没办法亲自到场参加婚礼,但是请帖和喜糖都已经送到你家了,这个时候,就得包个红包,或者红包加礼物一起,拜托其他有去参加婚礼的人代为转交,自己也要打电话跟朋友解释清楚,表达自己没办法前去的遗憾和对新郎新娘的祝福。
另一种也是有收到请帖和喜糖的,自己也有时间可以亲自过去参加婚礼的,就可以跟几个相熟的人商量红包包的钱数,一般同个身份,红包钱数包一样,也可以再买份礼物,跟红包一起送,然后等到婚礼那天再跟朋友一起过去参加。
总而言之,在我家这边,还是比较注重形式的,如果没有送喜糖和请帖,一般是不会去参加婚礼的,即使是知道这个人要结婚了。如果这个人有心想要邀请你,在我家这边,就不应该只是一条短信的邀请,这样的形式太过于不重视。即使因为是朋友邀请,所以就过去的,也会受人议论。如果有朋友以这样的方式来邀请人去参与婚礼,在我家这边,大多数人是不会前往的,有一种不被重视且并不是有心邀请的感觉。
当然,不同的地方风俗不同,可能有的地方现在崇尚简单就好,但我还是觉得,最基本的请帖邀请还是要有的。
不能。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明确规定,禁止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等近亲关系的人结婚。
民法典规定
第二章 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结婚证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扩展资料
法律补充
《婚姻法》第8条规定了补办结婚登记制度,《婚姻法解释(一)》第四条则明确规定了补办结婚登记后,登记的效力应追溯到双方具备结婚实质要件的同居期间。因此对结婚的实质要见的理解是确定结婚效力的关键。此条主要目的在于解决婚前同居行为是否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实践问题。
《婚姻法》第5、6、7条规定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包括
(一)积极要件:
(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
(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二)消极要件:
(1)已有配偶的;
(2)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的旁系血亲;
(3)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审判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情形是婚前同居,只是一种同居的事实状态,双方并未达成结为夫妻的合意,故此种同居关系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双方同居一段时间后登记结婚的行为亦不属于补办登记的行为,不能将婚姻关系的效力追溯到同居期间。
此种同居关系与事实婚姻的最重要的区别是,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认为是夫妻关系的,而婚前同居关系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婚前同居关系不属于法律调整范围,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诉请解除婚前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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