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故意怀孕胁迫结婚违法吗

女方故意怀孕胁迫结婚违法吗,第1张

法律分析:违法,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重庆一女子被男友以自杀威胁逼迫结婚,这样的婚姻当时有效,被胁迫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在法院审理明白事件真相之后,可以对婚姻进行撤销。

被威胁结婚

重庆一女子经人介绍认识其男友,但是在两人相处的过程中经常吵架,她果断与男友分手。但是该男友却不甘心屡次骚扰这名女子,最后以自杀威胁结婚,女子只能和他去登记结婚。结婚之后两人并没有在一起生活,最后女子向法院进行起诉,在法院审理明认为女子确实是被胁迫一方,将两人的婚姻关系进行撤销。

威胁逼迫结婚并不幸福

像这名女子被威胁逼迫结婚,这样的婚姻并没有真实存在的意义。虽然当时是有效的,但是两个人在一起生活是非常不幸的。如果被逼迫结婚并没有结婚的意愿,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像这样连自己生命都不珍惜的男人是不值得依靠的,连自己的命都不顾及,那他以后会做出更加出格的事情。还是应该当即判断不应该和他结婚,不能为了满足他的无理要求而妥协,应该有自己坚定的想法。

婚姻是自由的

婚姻是有选择自由的,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威胁逼迫另一方结婚。因为威胁缔结的婚姻关系严重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愿,也违背了法律中对婚姻的要求。所以在遇到这种情况的时候,还是应该果断的选择用法律保护自己,提出自己在这段婚姻中是被胁迫方,这样也可以在调查清楚之后撤销其婚姻关系。以免造成一辈子无法挽回的后果。

想要结婚想要婚姻幸福就应该两情相悦,选择愿意和自己在一起的人,这样一辈子才会幸福。不应该胁迫对方,强求的婚姻是不幸福的,也是不自由的,也是不被祝福的。这段婚姻存在的价值也就没有了,所以要选择婚姻自由。

重庆一黄女士以自己受到胁迫结婚为由,将自己的丈夫诉至法院,要求法院撤销两人的婚姻关系,经过法院了解,两人在没有结婚之前,黄女士就提出分手,而男方以自杀为要挟,要求黄女士与其结婚,最后黄女士屈服,与其登记结婚,但婚后并未生活在一起,本案该男子并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一、男子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在法律里面,法律责任分为三种,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在这个案子里,没有公权力机关的参与,自然不涉及到行政法律责任,本案中男子以胁迫自杀为由,强制与黄女士登记成为夫妻,但根据法律的规定,因胁迫缔结的婚姻关系,在法律上严重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违背了婚姻自由原则,不构成结婚的法定要件,在法律上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撤销违背其真实意思的婚姻,就是本案中黄女士的做法,然而在本案中,这并不是该丈夫的民事法律责任,因为关于婚姻关系的登记是由民政部门办理的,判决的执行只需要民政部门处理即可。事实上男方可能涉及刑法上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但在刑法里,承受暴力的对象一定是受胁迫方,然而本案中男方只是以自己的性命向对方施加威胁,严格说来并不存在对黄女士的暴力。

二、关于可撤销的婚姻关系

在法律里,可撤销的婚姻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本案中因胁迫产生的婚姻关系,另外一种情况是一方隐瞒重大疾病而缔结的婚姻关系。可能大部分人对于可撤销的婚姻关系有所误解,比如在本案中,可能很多人认为王女士与她的丈夫已经成立了婚姻关系,现在需要去办理的是离婚,但事实上,在法律里只要受胁迫的黄女士主动撤销婚姻,那么之前所缔结的婚姻关系就自始并不存在,也就是说,婚姻关系本身就不成立。

关于婚姻讲究的是你情我愿,我国在法律上一直以来倡导的就是男女婚姻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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