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
父母阻止结婚是违法的。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父母干涉子女婚姻的行为肯定是违法的,如果采用暴力手段甚至可能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父母组织结婚的的行为是违法的,我国法律规定婚姻自由,禁止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如果采用暴力手段干涉婚姻需承担法律后果,严重的甚至可能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强迫女方结婚违法吗
1、强迫结婚违法。
2、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3、一方被强迫进行登记的婚姻,可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该婚姻,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
4、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5、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6、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16岁不可以结婚,16岁结婚是违法的。我国男女结婚的法定婚龄是男性二十二周岁,女性二十周岁。法定婚龄是指法律所确认的准予结婚的最低年龄。基于婚姻关系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决定。只有达到一定年龄的当事人才能从心理和身体上达到一定的成熟程度,才能够承担婚姻的后果。
未到法定婚龄结婚,婚姻关系无效;双方都符合了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后,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登记后,双方建立起婚姻关系,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条件时起算。
男女朋友同居是否犯法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的,如果双方符合结婚的条件,并且双方都是未婚的,就不犯法,如果是一方或者是双方已经结婚,与不是配偶的人同居可能就会构成重婚罪。虽然二人已年满16周岁,但距离男、女双方均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还有将近5年的时间,在这期间,不知道宝爸、宝妈考虑过诸如:婚姻状态是否受法律保护、自身将如何发展、感情出现状况怎么办、如何抚养孩子等一系列社会和法律问题。在二人均未达到法定婚龄之前,因其婚姻的非法性,是不可能在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的。而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所生育的子女在法律上称之为“非婚生子女”,虽然在民事权利义务方面与婚生子女大致相同,但在法律和社会影响上还是有所区别的。因宝爸、宝妈的婚姻状况不被法律所认可,是无法办理计划生育证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根据情节轻重和违法所得数额分别处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重婚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在有合法配偶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所构成的犯罪。
(一)刑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婚罪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30号)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在此司法解释中,以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时间作为认定“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关系”的时间界限,只在于解决婚姻家庭民事纠纷中的“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关系”的民事法律问题。我们可以假设一下,如果涉及到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刑事法律问题,便不可能存在“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而按事实婚姻处理的做法,也不可能会要求其“补办结婚登记”,因为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不论该种行为是否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均绝对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
离婚案件一般需要起诉2次!
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以弄虚作假的手段非法骗取登记结婚。既已有配偶者又与第三者登记结婚,或者无配偶者明知他人已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另一种情况是事实上形成非法婚姻关系。这是指符合重婚罪主体条件和主观要件者,虽然没有进行婚姻登记,但公开以夫妻关系长期共同生活在一起(包括社会生活、经济生活和性生活),形成了事实上的婚姻关系。至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偶尔或断续通奸,以及双方不是作为夫妻关系而是姘居的,不应以重婚罪论处,通奸只能视为是道德品质问题,姘居则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其具体表现就是自己已有配偶又故意与他人结婚或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仍与之结婚。如果无配偶的一方确实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无配偶的一方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的一方则构成重婚罪。重婚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出于喜新厌旧,玩弄异性;有的是出于贪图享受;有的是封建思想作祟,为生儿育女,传宗接代;有的可能是原来的夫妻关系不和等等。一般说来,重婚的动机不影响案件的定罪,但可能影响量刑。
所谓“有配偶”,是指男子有妻,女子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正式法律程序解除而尚在存续期间。这种婚姻关系的成立,既包括依法结婚登记而取得,也包括事实上形成的婚姻关系。另一种是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者。这种人严格地说来本身并未重婚,而是重婚的共犯。但是,这类犯罪是以必要共同犯罪的形式构成的。无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本身就构成了直接破坏他人婚姻关系的重婚罪的不可分割的一方。因此,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把这种行为同有配偶而重婚者规定在一起,都以重婚罪论处。有人主张,重婚罪的主体只能是有配偶的人,而无配偶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其本人无“婚”可“重”,不能构成重婚罪,而要定罪也只能定“破坏他人婚姻罪”。我们认为,这种观点从立法上更加科学、完善来考虑,值得重视和探讨。但是,现行刑法明确规定这种人也构成重婚罪,而且现代外国刑法中也多采用此种规定,因而在目前司法实践中,对此种人仍应定为重婚罪
不犯法,结婚只是人生中其中一个选择,也是世俗意义附加在我们身上的“规则”,不结婚不犯法,只是“违背”了世俗意义上的“规则”而已。所以一旦不结婚,便被冠上了“另类“罪名。
男女关系没有结婚证而住在一起的情况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看,如果是双方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并且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又没领结婚证的男女关系是非法同居,但非法同居只是一种同居关系,虽然不收到法律的保护,但也不是违法的。
结婚的法定条件
1、《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2、法定结婚年龄:《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3、《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4、《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1、重婚是婚姻当事人在其婚姻存续期间又缔 结婚 姻的行为。依我国法律规定, 重婚罪 是指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2、 非法同居 是指男女共同生活,但既没有结婚,对外也没有以夫妻名义出现,别人也不认为他们是夫妻,男女双方未构成 事实婚姻 关系。 《 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
亲亲 您好 婚内非法同居,若情况为非法同居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按照《刑法》关于重婚罪的规定进行处罚,依法由人民法院对重婚者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否则不需要进行判刑。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配偶者与婚外第三人对外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或已与第三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已涉嫌重婚罪,可处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若没有前述条件,仅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在解除婚姻关系的条件下,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婚内非法同居有哪些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在中国《婚姻法》第十条中被规定为“婚姻关系无效”列。而婚姻关系无效的法律后果,尽管现今世界各国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但都离不开对重婚者追究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这两种惩罚方式:
刑事责任
犯重婚罪的,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基于重婚严重侵犯了无过错方的人身权利,妨害与破坏了婚姻家庭安全,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因而许多国家的刑法都确定重婚是一种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中国现行刑法明确规定重婚为一种应受刑事制裁的侵犯人身权利罪,中国《婚姻法》与现行刑法相适应,在第45条中明确规定:“对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法律要对重婚者的刑事惩罚到位也决非易事,这突出表现在对事实上的重婚的刑事惩罚难以落到实处,对纳妾性质的重婚者的惩罚显得苍白无力。1999年广州市两级法院受理判决的重婚案只有10宗左右,这与社会中出现的大量变相重婚的严重情况极不相称,致使大部分事实上的重婚不受刑法追究。
民事责任
基于事实上的重婚、变相纳妾、第三者插足等行为,是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违反,它严重侵犯无过错方的同居权、贞操保持权等一系列配偶权利。由此决定法律不但应当对重婚者予以刑事惩罚,而且还应当由重婚者对无过错方承担惩罚性的赔偿责任。刑事惩罚重婚者是手段,保护无过错方的婚姻家庭权益才是目的。为此,婚姻法律制度应当设置对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制度,在立法上明确规定因重婚罪造成无过错方损害的,应当得到赔偿。中国《婚姻法》第46条第1项规定:“因重婚的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由此体现了对无过错方损害的经济补偿。这对无过错方具有补偿性,对重婚者则具有惩罚性。
破坏婚姻,会导致判刑的情形包括两种:
第一,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包括干涉结婚自由和干涉离婚自由。凡是强迫对方与自己结婚,强迫他人与某人结婚或非法禁止其与某人结婚,强迫他人离婚或非法禁止其离婚的,都属于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构成干涉婚姻自由必须是使用暴力,主要指殴打、捆绑、禁闭、强抢等。当暴力干涉足以使他人实现婚姻自由的权利受到严重阻碍和威胁时,才能构成本罪。
第二,重婚罪。
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这里说的“结婚”不仅指去婚姻登记机关隐瞒真相非法进行结婚登记,也包括那种虽未登记结婚,但彼此确以夫妻关系相对待而公开共同生活的事实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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