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5次被冒名登记结婚,民政局是否存在过失之处?

女子5次被冒名登记结婚,民政局是否存在过失之处?,第1张

根据新闻报道,尚某与男友准备步入人生新阶段——结婚成家。但就在领证时,他们得知一个令人震惊的消息:系统显示,在一年的时间内,尚某与五名男子分别在山东、河北、安徽、江苏等地“登记结婚”,不能再办理结婚登记了,然而事实上,尚某并不认识这五名男子。尚某要求五地民政部门撤销其婚姻登记,遭遇撤销请求被拒后,她一纸诉状把民政部门告上了法庭。出现如此荒谬的情况,民政局是否有责任呢?

1、民政局未尽到审核义务。

婚姻登记机关是具有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行政职能的机关,归属于民政局管辖。婚姻登记处职员有如下职责:1、 负责对当事人有关婚姻状况声明的监督;2、 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结婚、离婚、补发婚姻证件的条件;3、 签发婚姻证。4、 负责婚姻登记档案的整理保存及时归档,不得出现原始材料丢失、损毁情况。在我国登记结婚需要结婚双方本人到场、携带双方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结婚登记需要的合适尺寸的红底结婚照,在实行婚前检查的地方还应该持有医院的婚前检查证明。婚姻登记处有审核当事人是否具备结婚条件的义务,而新闻报道中的五地婚姻登记处均未发现当事人的婚姻状况,是有着过失的。

2、婚姻登记行为属于法律关系的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对特定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或者法律状态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认定且予以证明的行政行为。民政局的婚姻登记行为属于法律关系的行政确认。五地婚姻登记处在尚某完全不知情,且本人未到现场的情形下,为另外冒名顶替的女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属于侵犯了尚某的合法权益,应当作出纠正。

3、当事人可以申请救济。

面对违法行政行为侵害当事人自身权益时,当事人有权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一系列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行政机关及时纠正错误、主动依法进行补救。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可以有两种情况:①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构成法律上的重婚,②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构成事实上的重婚。如果重婚者主观上有故意,则构成重婚罪,依法应受刑事处罚。

本案中王强和刘铃是经过登记的合法夫妻.王强和李梅的关系具备了事实重婚的三个特征,即前婚未解除,又未经登记,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因此构成了事实上的重婚。王强的行为不仅是不道德的,而且触犯了法律,应依法制裁。

无效。因为让被人顶替自己去领结婚证,严重违反了结婚程序,也不符合自愿结婚的原则,是无效的。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结婚登记。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婚姻有效,弟弟跟自己的爱人结婚了,他们两个的结婚是有效的,可是你呢?你就没有那个婚姻的权利了,所以不要让别人代替自己结婚,这个是没有办法代替的,当你自己在结婚的时候,他是没有办法再领到自己的结婚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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