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女方带子女和上海人结婚,小孩上学不成问题的。
到了上海之后,女方自己去办理一个居住证,然后孩子可以办一个临时居住证,这样就可以享受义务教育了。拿着结婚证、男方女方的所有证件,到所在街道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就可以办理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结婚生了孩子之后,医院会开具出生医学证明。
拿着出生医学证明到当地的派出所去给孩子上户口,等孩子长到适龄的年龄之后,就可以在当地的小学上学了。
上学携带户口本,房产证,父母双方的结婚证这些资料到对口的小学报名,就可以上学了。
法律主观:
算。 正常情况下,领了 结婚证 算是真正 结婚 的。领取了结婚证就是法律上的合法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是受法律认可和保护的。 法律上,以是否到 婚姻登记 机关登记为标准,登记了就是合法夫妻,如果只是举办了婚礼未到婚姻登记处登记领取结婚证只能算是 同居关系 ,不受法律保护。
法律客观:《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不会有影响的,女方的户口不迁移到男方名下,不会影响到以后孩子的落户。法律没有强制规定婚后必须迁移户口。只需当事双方自愿,凭借双方身份证和户口本,到民政局即可办理婚姻登记,获得结婚证书,拥有合法的婚姻关系。而户籍是否在一起并不影响婚后的各项权利与义务的履行和约束。根据现行户口管理规定,新生儿可以上在父母任一方户口名下。孩子上户所需材料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2)《生育证》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3)婴儿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
符合条件的前提下,户口是可以迁回的,但是不能迁回农业户口:
1、在当事人的户口迁出地未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的,并且当地的村(居)委会及户主都同意接收当事人的户口迁入;
2、并且当事人也符合当地的户籍准入政(如:未购房并且未就业,或者已经失业但是无单独房产等)的前提下,当事人的户口可以在不改变”非农业“户口的前提下,迁回当地挂靠(已经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的,就是”居民户口“);
3、不管是上述哪一种户籍,当事人自主(非政策性质的原因)”非转农“的,都不能再迁回”农业户口“,具体可以事先咨询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上大学一年,她以外的怀孕了,而且还把小孩生了下来
首先,按照婚姻法,只要女方年龄够就可以结婚
因此,在校大学生只可以结婚的
按照这个逻辑,在校生,结婚后,只有履行了计生手续,也是可以生育的
但你的朋友明显不属于上述情况
那么非婚生,对在校生如何处理呢?
按照上述程序,非婚生,她肯定没有在学校履行计生手续,因此学校是不知情的,抛开日后孩子户籍问题,只要她自己不说,学校就不会知道,不知道,也就谈不上给予处分
这是解答你的问题
但这个问题过去了,还得回到问题的本来上,那么孩子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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