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婚前贷款买房结婚后可共同还款吗

请问婚前贷款买房结婚后可共同还款吗,第1张

请问婚前贷款买房结婚后可共同还款吗

请问婚前贷款买房结婚后可共同还款吗,婚前贷款买房也是常见的事情,这样可以提前享受到房子的居住权。那么下面就为大家分享请问婚前贷款买房结婚后可共同还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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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双方是可以共同还贷的,房子不可以为双方共同财产。 婚姻法有规定: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婚后共同贷款买房属于共同财产吗

婚前贷款买房,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要看具体的情况,确定的是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及其相应增值的部份属于共同财产。如果婚前双方都出资了买房,如果登记在两人名下,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登记在一人名下,也是要看贡献大小进行分割的。还有,婚前贷款买房,婚后把对方名字加上去的,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至于离婚时分割要看双方结婚时间长短、过错程度、有无小孩子综合考虑,一般会分给对方20―50%的份额。当然如果能够举证婚后还贷部份是父母帮助还的`或者是婚前积蓄还的,则婚后还贷部分及其增值部份不需要分给对方。如果夫妻双方婚前的首付和还贷部分归一个人所有,房子就属于这个人的个人财产,婚后还贷部分可视做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两人一人一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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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买房需要什么手续和条件

首先,购房者必须先到银行了解一些相关情况,同时准备相关的资料进行申请。然后银行会对购房者进行一些审查,从而来确定贷款的额度。而后是办理借款合同,由银行代办保险,再办理产权抵押登记和公证。接着就由银行发放贷款,借贷人每月还款和还清本息后的注销登记。

对于具体办理贷款买房要准备以下材料,还要满足以下条件,这里分新房和二手房来说。

1、买新房

所需资料:身份证、户口簿、收入证明、婚姻证明、银行流水、购房合同(已婚者需提供夫妻双方的资料)

条件:只要有稳定的收入和银行流水,每月都有银行流水就行,收入证明上的月收入一定要是月供的2倍以上,如果说月供3000元,月收入就需要是6000元左右,征信也是不能有过逾期的。正常情况下,银行会要求两年内不能连续三次逾期和累计六次,单位是以家庭为单位的。

2、买二手房

所需资料:身份证、户口簿、收入证明、婚姻证明、银行流水(已婚者需提供夫妻双方的资料)

条件:这个和新房的条件有着相似之处,需有稳定的收入和银行流水,银行流水只要每月都有就可以了,收入证明上的月收入需要是月供的2倍,如果说月供2200元,月收入就需要是4400元左右,还有的就是征信不能有过逾期情况。一般来说银行对于征信方面的要求是两年内不能连续三次逾期和累计六次,且是以家庭为单位看的。

贷款买房四大注意事项:

一、不管是一次付清还是贷款买房都一定要准备以下材料的: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结婚证(或未婚证明)。

二、而如果是贷款买房的话,会需要多一项收入证明。(找银行的客户经理他们会给你,填好后回单位盖章就地)。

三、证件准备齐全后,有任何不懂的地方都可以问售楼**,程序她们会告诉你的。

四、还需要确定一下你每月所还贷款的金额不能超过收入证明上所开具的工资收入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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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贷款多少年合适

贷款年限选择可以根据家庭收入来决定,贷款年限越短,贷款人支付给银行的利息也越少,但是每月还款金额要更高,还款压力也大;相反,贷款年限越长,贷款人给银行利息越高,但是每月还款金额会降低,还款压力不会那么大。所以,选择买房贷款多少年合适,要根据你家庭收入水平来决定。

有许多人担心贷款年限时间过长背负的利息太多,就不考虑收入情况,而选择十年或者更短的贷款年限。对于这些人,有贷款专家认为“别怕银行挣利息”,如果把通货膨胀的因素也考虑在内的话,钱越往后越不值钱,那么多贷些年头或许也不像想象中的那么吃力。

首付最低多少

国家有规定贷款买房首付最低可以在总房价的20%,但是银行方面会审核个人信用等情况,如果不是黑户,贷款一般都可以审批通过。但是在贷款的时候可以先询问下银行工作人员,不要等付了20%首付款,贷款不下来,那就麻烦了。

目前贷款买房可以分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在贷款前,要知道自己公积金帐户上有多少钱,单位每月给你缴纳多少钱,公积金贷款利率会比商业贷款低。商业贷款可以公积金一起,做成组合贷款,如果要贷很多款,但是公积金由不够,可以申请组合贷款。

法律分析: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021年《民法典》正式实施,关系到非常多的领域,本文针对婚姻领域中房产归属问题给大家汇总,充分了解和认知,在各种情形下房产归属是将如何得到解决的。

      1、婚前买的房,如果房本上没有加上女方名字,将属于个人财产,反之男方也是如此。婚前父母帮买房属于个人财产,但是婚后加上另一方名字,那就是共同财产。

      2、住房可以无偿设立居住权,且没有期限限制,一般情况下直到居住权人死亡才消灭。所以,老人把房子赠予自己的子女或其他人之后,也不影响自己继续居住。子女如果不孝顺,没有尽到赡养父母的义务,就算他们把房子卖了或租出去,老人还是可以继续住下去,所以这种情况他们很难成交得逞。

      3、这种情况属于夫妻个人财产: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属于一方的财产。假如男生父母全款给自己儿子买了一套房子,即便婚后儿子被老婆缠着加了她的名字,离婚后这个房子也只属于儿子。因为父母已经签订了赠与合同,明确该房子是对儿子的个人馈赠。

      那么,生活中婚前男方首付买房,婚后共同还贷,房子属于谁

      对于产权的归属具体分析如下:

      1、自己付首付,且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共同还贷,原则上属于付首付一方的个人财产。

      依据《民法典》规定,如果婚前一方买房,不仅支付了首付款,而且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即使婚后共同还贷,如果双方不能协商处理的,一般都认定房子属于自己的个人婚前财产。

      2、自己付首付,房子登记在双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一般属于双方共同财产。

      如果是自己付首付,但考虑到以后两人会结婚等因素,将房子登记在双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那么房子的产权是属于双方的,但根据办理产权登记的时间不同,行为的性质也不同。

      1、如果在婚前办理了产权登记,房子登记在双方名下,此时的行为性质相当于付了首付并拥有房子产权的一方,将作为自己的婚前财产的产权赠送了一半给自己的未来配偶,属于赠送行为。

      2、如果在婚后办理了产权登记,房子登记在双方名下,如果夫妻双方没有进行特别的约定,依据规定,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自己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二者对产权进行明确的约定。

      在自己婚前付了首付,婚后和另一方一起供房还贷的情况下,如果两个人为了房子产权有过具体明确的约定,那么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婚前若有明确的协商约定,一般约定为房屋共有,该约定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若无约定或无明确约定,则房子归付首付一方所有。

      2、婚后若有明确的协商约定,一般约定房屋为付首付一方婚前个人所有,该约定具有法律效力。若无约定或无明确约定,且婚后才办理产权登记,则房子一般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部《民法典》是我国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前后论证时间漫长,意义之大不言而喻。

      1 结婚时索要高额彩礼,离婚时必须无条件退回彩礼;

      2 一方出轨导致离婚的,犯错方少分财产,严重的净身出户并赔偿无过错方;

      3 未成年人打赏主播、充值网游,必须退款;

      4 协议离婚设置30天冷静期,可随时反悔;

      5 超过规定的高利贷,可不用偿还利息;

      6 电梯内广告收益,物业无权处置,归全体业主共有;

      7 见义勇为主动施救造成被救人损伤的,救助人不担责;

      《民法典》生效了,原有的《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等一共9部法律也随之废除,各个法律条文也都一并归纳到《民法典》中!

      《民法典》一共有1260条法律法规,涉及到了我们生活中的各个方面。

      一个人从出生的那一刻开始,就和《民法典》脱离不了关系,上学,就业,结婚,生子,买车买房,邻里纠纷等等,大事小事,大矛盾小纠纷都做了全面的规定。

      《民法典》的出现,也将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天翻地覆的变化,只有在最早的时间掌握它,我们才能有一个更加轻松的生活,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婚前公积金贷款,婚后可以共同还款。

      1、婚前公积金贷款,婚后可以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偿还贷款。若借款人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管理申请了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带公积金借款合同原件、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公积金联名卡原件和复印件到管理中心签订委托提取协议。

      2、若借款人配偶在别的住房公积金管理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每满一个还款年度,可提取公积金进行还款,提取金额不多于上一年还款本息总和。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现实生活中,存在不少夫妻一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按揭贷款,婚后双方共同偿还房贷的现象。此时,房屋价款中包含另一方的价值投入,认定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或有不妥。合同的签订、首付款的支付、不动产登记由一方成或在一方名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亦缺乏依据。可以说,此类房产实际是婚前个人财产与婚后共同财产的混合体。人民法院在离婚案件中判决分割此类房产时,既要保护个人婚前财产权益,也要依照民法典关于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利益的原则,公平分割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形成的夫妻共有的财产权益,同时还不能损害作为债权人的银行的合法利益,必须慎重把握。

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房屋纠纷时需要注意,本条规定的适用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一、不动产买卖合同签订于婚前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本条规定有一个隐含条件,就是夫妻双方实行的是法定共同财产制。在约定财产制情形下,双方财产各自分开,基本不存在本条规定的贷款房屋如何判定所有权以及如何补偿的问题。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于婚后,意味着购房的意思表示发生在财产由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也不符合本条适用的情形。

二、首付款由签订合同一方以个人财产支付

      首付款作为购房时第一次支付的款项,根据相关规定最低比例约在20%,在房价高企的如今,首付款也是一笔不小的金钱投入。一方在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的,房屋中相应的价值部分不可避免地带有婚前个人财产的性质。从现实来看,多年来房价持续呈现上涨走势,首付款在房屋价值中对应部分的款项金额也在慢慢扩大。这种带有个人财产性质的权益,人民法院必须给予保护。假如房屋买卖合同虽然签订在婚前,但首付款是由男女双方共同分担支付,就不符合本条所规定的“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的条件。这种情况如何认定,有观点认为可参照本条第2款规定,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将另一方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向对方补偿。

三、婚后还贷使用的是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夫妻关系的成立而自然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便在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下,也不排除夫妻一方或双方均保留有一部分个人财产,或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个人财产的情况。如住房贷款的偿还一部分或全部使用的是个人财产,就不能认为购房款包含夫妻共同的投入,也就排除了房屋的一部或全部具有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当然,在审判实践中,还贷使用的是否是个人财产,需要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方能认定。一般而言,认定是否满足“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共同还贷”,应当从两个方面掌握:一方面从偿还银行贷款的时间看,还贷的时间只要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即可认定是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另一方面,夫妻之间是否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或者对案涉房屋的还贷问题有特别的约定,如双方当事人认可或者一方当事人能够举证证明夫妻实行约定财产制或者对案涉房屋的还贷问题有特别约定,或偿还贷款使用的确是个人财产,则排除本条规定的适用。

四、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

      房屋的购买满足前三个条件,一方为结婚于婚前支付首付款并贷款购房,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但不动产登记在双方名下或者一方将房屋赠与另一方的,就不属于本条规定的情形,不能适用本条。而不动产登记的时间是在婚前或婚后,不影响本条的适用。房屋买卖合同是在婚前签订,即意味着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合意发生于婚前,与另一方无关。有一部分观点认为,如果不动产所有权是在婚后取得,无论登记在哪方名下,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即“转化论”的观点。我们认为该观点不妥,夫妻之间并非简单的合作关系或者单纯的经济关系,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确立的夫妻财产制,体现的是中国社会普遍认可的价值观,不仅延续了家庭财产共有的传统,也反映了夫妻同甘共苦,共同投资、共担风险的家庭伦理。婚姻家庭法维护的不仅是平等、和谐的家庭关系,并且与抚养子女、赡养老人密切相关。不动产物权归属并不因不动产登记时间或另一方参与了贷款偿还就发生改变。

      本条第2款表述为,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这里需要注意,本条规定的是对一方婚前签订合同并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并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的处理方式之一,人民法院在实践中处理时,并非必须采取本条规定的方式,将房屋判归登记一方,也要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特殊情况下,不排除将此类房屋判归非产权登记一方所有并由其偿还剩余贷款的可能。

      对于如何给未取得房屋产权的一方补偿的问题,除房屋原购房款部分的价值外,取得产权的一方还应当向另一方补偿房屋的增值,而不能仅给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还贷所支付款项的一半。首先要确定房屋的价值,夫妻双方能够对房屋价值达成一致的,补偿数额的计算以双方认可的数额为基数。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就需要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确定案涉房屋的价值。本条规定的“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的计算,可以用公式表示为:应补偿数额=(共同还贷数额÷总购房款)×房产的现值×50%。举例说明,假设婚前贷款购房者所购房屋的单价是每平方米15000元,面积是80平方米。首付款是36万元,按揭贷款84万元,贷款期限为20年(240个月),则利息总计为60345287元。还款总额144345287元。如果采用等额还款的方式,月均还款601439元。双方当事人婚后共同还贷3年(36个月)后诉讼离婚,离婚时房屋经评估,价值400万元。计算可知,购房者为购买该房屋总共支付180345287元(120万元+60345287元)。其中,首付款在房价(房价款+利息)中所占比例为36万元÷180345287元×100%≈1996%,夫妻共同还贷21651804元(601439元×36),占房价款的12%(21651804元÷180345287元×100%)。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则可以判决房屋归婚前购房一方所有,由其对另一方补偿24万元(400万元×12%×50%)。剩余贷款122693483元(144345287元-21651804元),仍由购房一方继续偿还。

      本条规定不排除在特殊情况下,给另一方更多补偿或将房屋判归并非首付款支付方所有。如果房屋离婚时子女两岁,需要随女方生活,女方另有居住房屋但经济困难,则首先考虑在分割上述房屋时,对于夫妻共同还贷部分所对应的财产价值,分割时根据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利益的原则,给女方多分。如果结合案件事实认为将该部分全部分给女方才足以体现上述原则,也并不违反本条规定。离婚时非首付款支付一方没有住处,另一方有负担能力的,人民法院还可以依据民法典第366条和第1090条规定,判决一方给予帮助,在房屋上设立居住权,保障没有住处一方的生存权利。

      还有一个不能忽视的问题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必须充分了解贷款归还情况,按揭贷款是将所购房屋设为抵押物抵押给银行,作为贷款人偿还贷款的担保。一般而言,还贷义务与房屋所有权应当归于同一当事人。否则,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极可能导致贷款人拒绝还款,房屋最终可能被银行通过诉讼和执行程序实现债权,反而损害了取得房屋产权一方的利益。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1、在一些当事人双方均为再婚者的离婚案件中,对于一方当事人于前一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通过所在单位签订预售房合同或者登记参与房改,购买房改房,在购房时享受本人与前一配偶的工龄优惠,但直至原配偶死亡后,该当事人再婚前才正式签订购房合同,购买房屋的,因所购房屋系房改房,购房款的绝大部分为此当事人与原配偶工龄优惠,因此,不宜适用本条判决房屋的归属。

      2、在决定将符合本条规定的房屋判决归非婚前按揭贷款购房一方所有时,务必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要判决由取得房屋所有权一方将购房者所支付的房屋首付款及夫妻共同还贷支付款项及其所对应财产的增值部分的一半向另一方支付补偿;二是妥善处理尚未归还的银行贷款,一般应当判决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继续还贷的义务。

      3、人民法院在判决前应当掌握下列基本情况:(1)案涉房屋购买时的价款;(2)首付款及其在购房全款中的比例;(3)按揭贷款数额及其利息数额;(4)当事人以夫妻共同财产还款累计数额(包括利息)及其占全部房款和利息的比例;(5)尚未归还的贷款及利息的数额。在此基础上才能确定产权归属,然后确定取得产权的一方需要向另一方支付补偿款的数额。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仍然要贯彻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利益。

      4、如果双方当事人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长,夫妻共同还贷的款项在房款中所占比例远远高出婚前购房者支付的首付款在房款中所占比例,而非购房者一方有能力支付尚未偿还的贷款,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判决房屋归婚前购房者的配偶所有,令其向对方支付相应补偿并承担继续还款的义务。

      5、如果婚前购房的一方当事人因某种原因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离婚时不具备继续偿还银行贷款的能力,而另一方当事人有此能力,则为了避免案涉房屋被银行行使抵押权,另一方要求取得所有权并按照本条的规定承担相应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6、如果双方当事人未登记结婚,只是同居,即使购房的情况类似,也不能适用本条规定。

只能说婚后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除非登记上夫妻双方的名字,否则房屋是不算夫妻共同财产的。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包括婚后父母给买的房也不见得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明确规定了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扩展资料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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