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结婚证但户口本为夫妻关系

无结婚证但户口本为夫妻关系,第1张

在没有结婚证的情形下,户口本显示的“夫妻关系”应当属于登记错误,依法应予以纠正。男女双方并未依据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如果双方的同居关系建立于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后,那么属于非法同居关系,不存在解除婚姻关系的说法,无法共同生活,自行分开即可。关于非法同居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又双方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予以解决。如果双方的同居关系建立于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前,且符合实质婚姻构成要件的,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会按照事实婚姻作出处理。

户口在不在一起,不是判定男女双方是否是夫妻的关键因素,结婚还是要以结婚证为准,没有结婚证的,不管平时是什么关系,在法律上都不算是夫妻。未领结婚证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在法律上,称为非法同居。如果条件允许,还是尽早把结婚证领了,否则,应该结束非法同居关系。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未取得结婚证的,应当依法补办结婚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不算。自从《婚姻登记条例》颁行生效以后,只有合法登记注册结婚,才是合法夫妻。没有领结婚证,就算共同生活三十年,每年生一个孩子,也是非法同居,不是合法夫妻。

没领结婚证的“婚姻”其实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婚姻,至于是否受到法律的保护,还是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况讨论。1、若是属于事实婚姻,虽然没有领取到结婚证,但是之后双方愿意补办结婚登记的,还是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2、但要是认定为同居关系的话,则这样的关系就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一、结婚没领证受法律保护吗

不受。但就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可以向法院起诉。

一种是同居的时间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按事实婚姻处理,这种情况除非双方愿意补办结婚登记,否则只能到法院起诉,不能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协议离婚。

另一种是同居的时间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这种情况不属于事实婚姻,属于非法同居,不存在离婚的问题。这两种情况,如果双方自愿,也可以先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

二、没有结婚证可不可以去办理离婚证

:根据本人遇到的情况,没有结婚证想办理离婚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当事人本身是非法同居关系,根本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所以没有结婚证。

这种情况从法律上来说不需要办理离婚,只是存在一种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即可,即双方自身分开就可以了。当然应该对同居期间涉及的财产和生育的小孩的抚养权和抚养费进行妥善处理。双方可以可以协议处理,协议不好的,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民法典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双方存在事实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自然没有结婚证。

双方可以协议处理,协议不好,起诉到法院的,法院会根据事实审查是否符合事实婚姻的法律规定,符合的按照事实婚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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