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结婚证书与诗经有关

民国结婚证书与诗经有关,第1张

民国结婚证书与诗经有关如下

“两姓联姻,一堂缔约,良缘永结,匹配同称。看此日桃花灼灼,宜室宜家,卜他年瓜瓞绵绵,尔昌尔炽。谨以白头之约,书向鸿笺,好将红叶之盟,载明鸳谱。此证!”

“桃之夭夭,灼灼其华,之子于归,宜其室家。”

“绵绵瓜瓞,民之初生,自土沮漆。”

民国结婚证上的誓词,既寓意吉祥,又古朴优雅,既表达了美好祝福,又彰显了传统文化,完美诠释了结婚证作为“法律文书”和“情感归属”的双重属性。

民国期间,确实有许多名人都有过出轨或纳妾的行为,有的甚至离过好几次婚。如郭沫若,就先后娶过三任妻子,胡适曾经在妓院花天酒地,孙中山除了公开承认的两位夫人,还有一个日本情人和一个小妾。为什么这些民国的名人,会有出轨、纳妾或娶多位妻子的情况出现呢?

孙中山夫妇

第一,也是最根本的一条,民国时期的名人,无论是出轨或者娶几任妻子,乃至于纳妾,都是不违法的。辛亥革命胜利后,虽然有蔡元培等人组织社会改良活动,试图废除纳妾这一陋习,但是北洋政府在1912年4月30号颁布的《暂行新刑律补充条例》中明确规定承认纳妾制度。

妻妾成群的军阀

而北伐胜利建立国民政府后,虽然国民政府在《刑法》和《民法》中废除纳妾制度,但是,在行政院的司法解释中,却依然默认了纳妾的行为。因此,整个民国时期,纳妾的行为都是并不犯法的。

而且,当时的名人几乎人人如此,几乎成为“时尚”。例如,袁世凯有九个小妾,“狗肉将军”张宗昌有24房妻妾,当然,最牛的还要数川军将领、著名的“傻儿司令”范绍增,他有40多个老婆。

“狗肉将军”张宗昌

因此,正是有了约定俗成乃至法律的保护,这些名人才有了随意甚至肆无忌惮的出轨。男人本色,或者说所谓“真名士自风流”,可以风流却无任何代价,哪怕仅仅是本能驱使,这些民国的名人们也会趋之若鹜。

第二,刚刚结束封建朝代的民国,依然是一个男尊女卑的社会。在男权社会中,当然对于男性极为宽容,对于男性出轨,尤其是名人们的出轨或纳妾行为,更是宽容至极。名人们出轨的行为即使被广而告之,也不会做到多少道德上的谴责,甚至会被人称赞为风流,而非下流。

妻妾成群

第三,这些名人们或家资丰厚,或才华横溢,或大权在握,总是很容易吸引异性的目光。既然是名人,自然有他出名的原因,无论是凭借自身满腹的才华,还是富家子弟出身,亦或是草莽英雄,都有其出众的一面。而名人们拥有的这些,也会给许多女性以安全感。而在混战不断、民不聊生的民国,安全感,恰恰是人们最渴望而不可得的。

第四,名人也是人,名人不会因为出名,而个人素质和道德水平有丝毫的提高。相反,成为名人后,恰恰使这些人面临着更多的诱惑。尤其在几乎毫无约束,“有枪就是草头王”的混乱年代,强取豪夺几乎比比皆是。而强抢民女的戏码也一直在上演。

“傻儿司令”范绍增

例如,被称为“傻儿司令”的四川军阀范绍增第18房姨太太,就是民国时期著名的“南国美人鱼”杨秀琼。杨秀琼曾多次获得游泳大赛的冠军。然而,成为冠军,拥有了“美人鱼”的雅号,却成为了她不幸的开始,杨秀琼19岁的时候,就被范绍增逼迫成为了他的姨太太。而类似杨秀琼这样的遭遇,在民国期间几乎比比皆是。

“南国美人鱼”杨秀琼

第五,民国的名人们多次娶妻纳妾,有人为名,有人为色,当然也有人为利。这里面最成功的,莫过于蒋委员长了。蒋委员长在北伐胜利后,大权在握,也有了属于自己的军队。但是,他却有一个最大的短板,就是缺乏财源。

而此时,蒋校长果断抛弃旧爱,热烈的追求与江浙财阀有密切联系的宋氏家族嫡女宋美龄,并最终与之结婚,从而获得了江浙财团的支持。也正是有了江浙财团做后盾,补齐短板后的校长彻底坐稳了国民政府领袖的位置。

民国的“一夫一妻制”并不是真正按法定的执行的。当时刚从封建社会转入民主社会,几乎大部分人并没有认可这一制度,再说当时的国家政权如此堕落,根本没有人真正去以身作则,所以上行下效,这“一夫一妻制”就是一条虚设的法律。

直接源于新中国成立后婚姻法的修改

这次修改影响重大。从原则上禁止了纳妾、丫鬟

等不公正的人身依附。

(1950年3月3日政务院第二十二次政务会议通过 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原 则

第一条 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

第二条 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藉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

第二章 结 婚

第三条 结婚须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四条 男二十岁,女十八岁,始得结婚。

第五条 男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止结婚:

一、为直系血亲,或为同胞的兄弟姊妹和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者;

其他五代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从习惯。

二、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者。

三、患花柳病或精神失常未经治愈,患麻风或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之疾病者。

第六条 结婚应男女双方亲到所在地(区、乡)人民政府登记。凡合于本法规定的结婚,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即发给结婚证。

凡不合于本法规定的结婚,不予登记。

前两天看了某综艺节目中演绎的一个片段,讲的是女主角为了把爸爸的坟迁回跟自己妈妈合葬,去了父亲生前第一个在乡下的妻子家里协商,而空等男人一生的乡下妻子也想因为这一纸婚约,与丈夫合葬。

听起来好像很乱,其实这恰恰是那个年代特有的情况,在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婚姻法》颁布时,仍然存在了很多历史遗留的“一夫多妻”现象。

这里用到“一夫多妻”的说法,其实已经是在告诉大家,《婚姻法》对待这个问题的态度,因为原则上讲,在中国古代相当长一段时间里,都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只有在新中国成立后,才从事实上承认了“妻妾都为妻子”。

截图来自《我就是演员》

考古发现,我国在殷商时代就产生了一夫一妻制度,而至周代,一夫一妻就成了被礼法唯一认可的婚姻制度。如西周时期的《礼记·郊特牲》中就有“一与之齐,终身不改,故夫死不嫁”的规定。

然而,我国历代封建法律虽然禁止多妻,但并不禁止纳妾,形成了一夫一妻多妾制。如《礼记,曲礼》记载有:“天子有后,有夫人,有世妇,有嫔,有妻,有妾”,“公侯有夫人,有世妇,有妻,有妾”。随着儒家思想及礼制观念更广泛作用于社会,一夫一妻多妾制也固定地成为我国古代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内容,其后直到清代,各朝的律法也多沿用了这一规定。

《白虎通》对“妻”解释,即”妻者,齐也。与夫同体,自天子下至庶人,其义一也”。根据《大清律》的规定“妻者齐也,与夫同体;妾者接也,仅得与夫接见。贵贱有分,不可紊也”。可见,在我国古代,一夫一妻制是不平等的、片面的,是对妇女单方面的要求和限制,妇女必须从一而终,而丈夫名为“一妻”,实可以有多个配偶。

在上述的故事片段中有一个环节,乡下的妻子拿出了“族谱”来证实自己婚姻的合法性,而这在历史上也是有痕迹的。

在我国古代,娶妻与纳妾是两个不同的法律行为。娶妻必须符合“六礼”的规定.只有经过”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明媚正娶的才称为“妻”。妻子是丈夫的配偶,能够加入男方的宗亲,丈夫与妻子的血亲之间也形成亲属关系,即外亲,丈夫与妻子之间是一种婚姻关系。而“纳妾”无须具备“六礼”的规定,妾也不加入男方的宗亲,丈夫与妾的血亲之间也不形成亲属关系,妻妾有别,妾的地位远低于妻。妾不是一种婚姻关系,也就无所谓重婚。

我国古代的一夫一妻多妾制之所以能够在整个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盛行,表现出强大的生命力,这里既有政治上的原因,也有经济和文化上的原因。

一夫一妻多妾制符合人们的生育理念,能够满足人们对多生多育的需求。古代的政府为了增加税收和兵源,鼓励人们多生多育。在家庭内部,由于生产力的低下,人们也需要更多的劳动力从事生产活动和维持家庭的运转,为了壮大家族的势力,“养儿防老”,“多子多祸”成为人们的一种自然选择,也成为一种共识和家庭文化。

在私有制社会和阶级社会,不同等级的人可以拥有的妻妾数量是有差别的,拥有更多的妻妾成为男性身份、地位和财富的一种象征。而妾所生之子在妻无法生育男性继承人时,可以继承家族的财产,借以保证家庭私有财产的可延续性,这在私有制社会是至关重要的内容。

晚清官员和家中的妻妾子女合照

民国时,一夫一妻多妾制也依然存在。民国十九年( 1930年)七月,立法院院长胡汉民、副院长林森提请中央政治会议核定《民法》“亲属”“继承”两编立法原则,其中第七点为“妾之问题”:“妾之问题,无庸规定。”后附说明:“妾之制度,亟应废止,虽事实上尚有存在者,而法律上不容承认其存在,其地位如何,无庸以法典及单行法特为规定。”而在司法实践中,却默认妾为合法,不适用关于重婚的规定。根据当时的司法院在1931年院字第647号解释中声称:“娶妾并非婚姻,自无所谓重婚。”

1923年8月,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第二次代表大会决议案中提出:“反对纳妾及重婚,反对童养媳的恶俗。”1927年3月,上海工人武装起义后建立的权力机关 ——上海市民代表会议,于4月11日制定公布了《上海特别市临时市政府政纲草案》,其中明确规定:“废除童养媳及奴婢纳妾制度。”为了全面贯彻一夫一妻制原则,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在其颁行的《婚姻法》中明确宣布:“禁止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

根据此精神,各地工农民主政府颁布的婚姻法令也作出了同样的规定。如1932年2月颁行的《湘赣苏区婚姻条例》规定:“禁止多妻制,实行一夫一妻制。”“红色区域的婚姻立法不承认妻妾之分,有妻妾者以重婚论,凡重婚者,”无论其妻或妾都可以提离婚,政府得随时批准之”。此外,法律还规定凡不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则的,结婚登记机关可以拒绝登记。

不得不说,囿于当时的环境因素以及时代背景,有些规定并没有考虑实际情况,以至于出现了妻妾不愿意离开丈夫,可妾的身份又得不到承认的尴尬情况。但这却是跟国民党政府完全不同的方面,中共在实际上承认了妾也是事实婚姻,因此“纳妾”也是“重婚罪”。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颁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总结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婚姻立法经验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进一步重申了一夫一妻制原则。该法第1条就明确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制……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该法第2条规定:“禁止重婚、纳妾

1、登报声明对于报纸的等级是有要求的,它要求刊登在市级及以上级别的报纸上。如果补证机关没有指定,我们最好选择国家级报纸,如中国商报、人 民日报。因为等级越高,权威性越高,并且收费还越低。

2、登报声明的内容是有模板的,有时补证机关会提供,如果没有提供,报社和登报平台也均会提供多种模板,我们可以选择相对精简的模板。

3、登报声明办理的时间,主要取决于登报平台的办事效率和选择的报纸,一般地,刊登在日报上,一个工作日就可以见报。

4、登报声明是按字数来计费的,所以费用并不统一,不同地区,不同报纸,不同模板,都将影响最终的收费。

登报遗失更多的都是通过线上来申请办理了,只需要上支付宝或微信搜[跑政通],选择[登报]业务,完成申请填写,即可进入登报办理中,无需跑腿,无需排队。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浪漫分享网

原文地址:https://hunlipic.com/jiehun/9385460.html

(0)
打赏 微信扫一扫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3-10-11
下一篇2023-10-11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

评论列表(0条)

    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