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婚礼现场凑热闹,偷走万元红包,法院是如何判决的呢?日前,湖南张家界一名男子在某新人婚礼现场内盗走1万元红包。后来警方将嫌疑人李某抓获,并在李某家中搜出赃款1万元。经审理查明,该犯罪嫌疑人系湖南人,在深圳做着一份工作。2018年1月5日18时许,李某在新娘李洁(化名)和其丈夫陈某(化名)家的婚礼现场外,趁婚礼人员不注意进入大厅内,拿走礼金1万元并藏匿于现场床下,随后又拿走两名伴娘衣服内的现金1000元及两张身份证以及一张银行卡后离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也可以从重处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前款所称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包括自己)交给他人代为保管、处置财务而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秘密窃取他人(包括自己)财物。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在我国刑法上,盗窃罪:盗窃属于未遂,如果在一年内盗窃三次以上可以认定为累犯。盗窃未遂也可以成立盗窃罪。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用秘密手段获取他人对财物的占有的故意和意志,如秘密窃取被害人身上财物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如果行为人事先不知道钱款的主人(失主)存在,则属于盗窃罪中的非法取得。具体来说就是行为人利用了被害人不知道钱款主人的特征而取得,即行为人直接取得了钱款。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骗取公私财物的将构成诈骗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二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者,应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定罪处罚:一次将明知是盗窃得手之物而为之的;多次将该物品秘密转移至他人处或隐藏在隐蔽处并携走为他人所有或占有。
这么做违反我国刑法,没道德,明知道这是不对的,还公然行窃,给家里孩子树立了不好的榜样。她应该改过自新,补偿受害者。
明明是新婚夫妇大喜的日子,该女子偏偏这时候扫兴,公然行窃。家有喜事,长辈们都讲究一个好兆头,女子没考虑主家的感受,很自私。她本以为人多眼杂,可以蒙混过关,却没想到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脸面都在众人面前丢尽了。
受害者能否原谅她暂且不谈,全国人民都知道她偷东西的事了,熟人作案最不可原谅,她很可能因此被朋友圈孤立,谁都不会再请她吃饭聚餐了。她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无论什么事都不能成为盗窃的借口。
1、品德败坏,没有原则,令人不齿。
古人有云,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女子的作案情节比较严重,结婚时的三金对新人很重要,碰上这种事,新郎新娘一家很倒霉,最好重新再补办一场婚礼,别再跟不三不四的人来往,自家东西要看看好,防止再有窃贼。
2、偷东西是不对的,这么浅显易懂的道理但就是有人还抱侥幸心理,以为能逃脱法律的制裁。
这类人的双商都不怎么高,没有承担后果的能力。当小偷遭人唾弃,一个金镯子也就几千块钱,没必要为了这点钱去做违法乱纪之事。人活一张脸,树活一张皮,在社会生存必须树立个人良好形象,维持正常的社会关系。
3、交友需谨慎,女子自己作死,败坏好感。
不是什么人都能当朋友,重要场合要请靠谱的亲朋好友参加,发生丑事后,女子声名狼藉,想重新建立起信任非常困难,建议她公开跟受害者道歉,将影响降到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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