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否需要婚前财产公证

婚姻是否需要婚前财产公证,第1张

婚前财产公证就是在结婚之前明确区分各自财产的行为,有人说婚前财产公证捍卫了爱情,也有人说婚前财产公证损坏了爱情,具体来说对于婚前财产公证这种现象,存在老一代不认可和不接受,年轻人接受程度更高,以及不同的人对其看法两极分化,这三种情况,第一种,老一代人不认可婚前财产公证认为这样做伤害了感情,作为老一辈人来说对于婚前财产公证是不认可的,他们认为,两个人既然结婚了,就应该互相信任不分彼此,两个人的财产也应该共有,这才是真爱的体现,如果还没有结婚就把各自的财产进行公证,拿出等于离心离德,这样的婚烟无法长久,第二,年轻人对于婚前财产公证接受程度更高,觉得这样做确保了自己的独立性,与老一辈的看法相比,年轻人对婚前财产公证的接受程度要更高,年轻人非常注意独立性,即使是对于婚烟和爱情,也要在具体情况当中体现出自己的独立性,因此才会有婚前财产公证这种现象产生,至于婚前财产公证对于婚烟和爱情的影响,还需要通过更长的时间和观察,才能得出结论,第三,不同的人对于婚前财产公证的认识和看法两极分化,总体来说,对于婚前财产公证这个问题,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而且呈现两极分化的状态,支持者认为这体现了公正性和独立性,反对者认为这样做让夫妻之间产生了隔膜,至于我的看法,我认为夫妻之间明算账是有必要的,但是不必通过公证的方式来实现,双方做好约定即可!祝你好运,望采纳!谢谢

法律分析: 结婚要的彩礼钱不算夫妻共同财产。这属于男方对女方的婚前赠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法律主观:

夫妻离婚婚后财产不是都要平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所以如果双方在协议中就女方获得全部财产,男方净身出户能够达成一致意见,且约定也符合法律要求的,法律会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分割财产和结婚的时间长短是没有关系的,只要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就需要分配。法律规定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等。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的有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法律主观:

夫妻可以在婚后为婚前财产办理公证手续,也可以不用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手续。婚前财产公证的流程具体是:双方要携带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材料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公证申请被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就财产协议的内容,审查财产的权利证明,符合条件的进行办理。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十七条

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

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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