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外嫁女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外嫁女的规定,第1张

农村地区部分外嫁女、离婚女、丧偶女、未嫁女、农嫁非、招婿女等群体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分配权、土地入股分红权以及征用土地的补偿权等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方面的权利应享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土地是农民最基本、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是农民的命根子,“耕者有其田”也同样适用于女性。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规定,离婚后男女各得田地;1934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则更加明确地规定了离婚女子可参与新居乡村土地的分配或保留原有土地。195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土地“按人口统一分配”,充分体现了男女平等原则。

当下,农村劳动力六成以上是妇女,她们成为农业生产的主力军和美丽乡村的建设者。但是,1983年第一轮土地承包以来,特别是在市场化、城镇化进程中,农村地区部分外嫁女、离婚女、丧偶女、未嫁女、农嫁非、招婿女等群体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分配权、土地入股分红权以及征用土地的补偿权等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方面的权利遭到剥夺或限制,这一现象引起了广泛关注。2010年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数据表明,农村妇女无地的比例为210%,高于男性91个百分点。因婚姻变动(含结婚、再婚、离婚、丧偶)而失去土地的妇女占277%,而男性仅为37%。在2018年某省妇联的一项土地权益调查中,1429位受访者中的137%表示“本人名下没有土地”,其中女性占867%。这种状况,使得不少农村妇女在家庭中长期依附于男人,许多遭受家暴、感情背叛等伤害的农村妇女因为害怕离婚后成为“地无一垄、房无一间、钱无一分”的“三无人员”而不得不忍气吞声。土地纠纷也成为社会问题,问题严重的时候,某省各级妇联三年间接到有关农村土地问题的信访就高达605件(次),占财产权益类信访量的506%。《民法典》规定,离婚时“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该法条聚焦于夫妻离婚时的利益分配,确定了家庭土地承包权虽不是共同财产,但属于共同权益,在离婚分割权益时也要依法予以保护。这虽然是一个中性的表述,却可以更好地照顾到从夫居女方的利益,并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解决此类案件受理难的问题。

在如今我国社会的婚姻关系中,“男主外、女主内”的模式仍然占据主导,女性往往在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做出更多付出,这就意味着女性是家庭生活中贡献较多的一方。离婚时可以据此请求补偿,实则是对女性为家庭做贡献的一种认可和肯定。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实施前,《婚姻法》关于经济补偿的规定是:“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这表示,承担家务较多的女性主张补偿的前提是“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但《民法典》的规定删除了这一前提,这样的改变无疑更符合我国家庭生活的实际情况,扩大了对于这一类女性的保护范围,从而在更大程度上保障了这一类女性的婚姻权利。

  相比于现行的《婚姻法》中的规定:“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分别是: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民法典》第1091条增加了损害赔偿的情形“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一兜底条款,将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予以扩大,这意味着上述法条中没有明确列举的“婚内出轨”“沉迷赌博”“吸毒”等对婚姻关系存在影响的过错行为严重到一定程度时,有望成为无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的事由。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如有上述情形发生,女方应当采取合法手段积极收集和保留好相关证据,为日后损害赔偿的请求提供支持。

嫁出去的女儿可以分户

 嫁出去的女儿可以分户吗,户口本是每个家庭中最重要的证件,一开始我们的户口是在父母名下,等我们长大成人之后的户口就会独立出来,分户人必须能够独立居住有独立的房屋。那么嫁出去的女儿可以分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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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嫁出去的女儿没有迁户口,仍然在娘家。可以与父母户口分开,单独立户。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需要和父母分开单独立户,必须有属于自己所有的独立的住房。

 只要具备了这一条件,就可以分户。

 所需材料主要为独立住房的产权证。

 手续相对简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向现住所地派出所申领户口迁移证,注销户口。然后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及时办理落户手续即可。

  一、嫁出去的女儿可以单独立户吗

 符合条件是可以的。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二、立户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立户需满足下面的条件:

 1、本人成年且经济独立;

 2、夫妻之间、未成年子女之间与父母之间不分户;

 3、不与户主居住在一处,拥有单独住房且有明确的门、户、牌住址;

 4、乡、村、组同意分户的证明。

  如确实需要分户,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乡村组同意分户的三级证明,证明上需加盖公章,加签经办人姓名。

 2、以本人名义提出分户申请,并提供本人签名的分户申请书。

 3、本人的房屋产权证明(农村建房审批表或房产证)。

 4、到民政部门申请房屋明确的门、户、牌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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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嫁的女儿可以立户吗

 一般可以。

 比如《江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八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址的常住人口,立为一户。单身居住的,可以单独立为一户。

 一个住址原则上只登记一个家庭户口。非住宅用房,不予立户。

 第十一条公民因婚姻关系变更等原因,生活独立,且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分户。

 第十二条符合家庭户立户条件的,持下列证明材料之一,向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家庭户立户登记:

 (一)私有房屋产权证;

 (二)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

 (三)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相应凭证;

 (四)其他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属于申请人的证明。

  二、家庭户立户办理手续

 (一)立户申请

 (二)家庭成员身份及相关系证明

 (三)私有房屋产权证或者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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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嫁女户口在娘家户口可以分户吗?

 嫁出去的女儿没有迁户口,仍然在娘家可以与父母户口分开,单独立户。按照现行法律规定,需要和父母分开单独立户的,必须得有属于自己所有的独立住房才行,只要具备了这一条件,就可以分户。分户流程也比较简单,所需材料主要为独立住房的产权证。手续也不复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向现住所地派出所申领户口迁移证,注销户口,然后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及时办理落户手续即可。

  婚后户口必须要迁出吗?

 外嫁女结婚后没有规定说一定要将户口迁到婆家。2020年农村外嫁女户口安置遵循自愿的原则,可保留其户籍或把户口迁出。一般以出嫁女的常住户口为参考依据,户口在娘家尚未迁移的按照要求依然享有土地承包权,户口在婆家已经迁出的也要尽快安置当事人在当地的承包地问题。

  外嫁女依法享有哪些权利?

 1、在承包期内妇女外嫁,只要未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原住处便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2、外嫁女将户口迁入夫家并获得承包地后,若出现离婚或者丧偶,那么居住地是不可以收回该妇女的承包地的。

 3、外嫁女已将户口迁入婆家,那么当地是要尽快安置当事人所获得的承包地等问题。

 4、农村土地是按当地户籍人口进行分配的,只要户籍没有迁出集体经济组织,那么就享有原户籍所在地的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权益。

 5、在农村耕地和宅基地分配和划分上,出嫁女跟农村男子享有同样的权利,因此外嫁女也是可以申请宅基地的。但要外嫁女并没有进行分户,户口在婆家或者是娘家上,当婆家或者娘家申请宅基地时才会有份。

  农村户口两个女儿可以分户吗?需要什么条件?

  咱们首先要看看在农村分户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1分户的子女必须是本村的农业户口;

 2分户的子女必须达到法定年龄,年满十八周岁;

 3分户的子女必须经济独立,且已婚;

 4夫妻之间、未成年和父母之间不允许分户;

 5夫妻离婚不分户,一般只会变更户籍当中的婚姻状况,但是如果其中一方(户主除外)再婚,且有住房则以整户为单位分户;

 6一户当中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的,子女结婚以后可以整户分户,但要求配偶为农业户口的,须将户口迁入分户人的户口中,如果只有一个子女则不进行分户。

  农村独生子女可以分户吗?

 从农村分户的条件中,咱们可以知道农村独生子女其实一般是不进行分户的,因为他们只有一个人可以直接继承父母的房子和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分户没有房产证可以分吗?

 一般是不可以的,因为现在农村分户要求越来越严格了。农村分户房产证和宅基地证都非常重要,但很多朋友是因为历史遗留等原因导致房产证遗失或者直接没有,其实可以要当地村委会要开具其证明,重新办理房产证。

 农村分户需要以下程序:首先去当地村委会填写分户申请书;开具房产证或者是村委会提供的房产证证明;然后还需要提供经济独立证明和生活独立证明;已经离婚的或者结婚的需要提供离婚证或者结婚证;最后户主记得带好本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身份证、户口本、家庭成员名单及其他证明材料。

一、广东外嫁女 征地补偿 是否享有

1、征地 拆迁补偿 一般都是与户口挂钩的。外嫁女没有迁出户口,孩子又是随母入户的,征地 拆迁 补偿安置就应该按照政策给予补偿安置。

2、从法律上讲,只要户口迁出了,就不再拥有原娘家村的村民资格了,所以也就不能再享有娘家征地补偿分配资格,而只能要求享有婆家 征地补偿费 的分配权。

征地 房屋拆迁安置的对象为:

1、户口在拆迁范围内,有 房屋所有权 证,并在拆迁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常住人员以及符合 农村宅基地 审批条件的人员;

2、原有常住户口的现役军人(包括义务兵和未在异地安家落户的志愿兵)及配偶。原户口在拆迁范围内的现役军官,并有房屋所有权证,如其配偶户口在拆迁范围内,可予以安置;配偶已随军的,按照顾人口贰人计算;

3、被征地拆迁人房屋家庭人员中,原有常住户口的在读大中专院校学生(含毕业后待分配期内)或毕业后待业在家,长期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的;

4、被征地拆迁人房屋家庭成员中,户口在本区工作单位,其他地方无住房,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的人员。实际居住是指征地拆迁公告之日前,在征地范围内连续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

5、被征地拆迁人夫妻,一方在拆迁范围、户口在外地的配偶;

6、被征地拆迁人房屋家庭成员中,在征地拆迁公告后出生、婚姻、复退转军人等已报进户口的人员;

7、原有常住户口,正在劳教或服刑的人员;

8、小城镇建设试点中因户籍制度改革就地农转非、下放知青和60年代下放老居民落实政策就地农转非、土地征用就地农转非及整体撤组转居且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的人员;

9、被征地拆迁人家庭成员中已婚嫁女儿,户口在拆迁范围内,并参与被拆迁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可列为安置人口,但不得重复安置。

二、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的程序要求是什么 土地征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程序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具体程序为:

(1)市、县国土资源局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用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2)市、县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记录在案,根据村委会或村民提出的意见分别处理并协调解决。 村委会或村民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补偿方式有异议的,市、县国土资源局或被征地所在的乡镇政府,应告知被征地相对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

(3)市、县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并现场填制调查表一式三份,由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和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确认无误后签字。

(4)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就协议主要内容按照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议事程序等民主程序作出决议。 村委会作为被征收主体的,签订协议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向农村村民公示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所以,外嫁女的征地补偿费用不是根据嫁没嫁出去来决定的,是必须要看该女子有没有把户口也迁入到男方家,因为现在也有很多人虽然是结了婚但是户口并没有就迁移在一起的。此规定并不对于广东是如此的,在任何地方都是外嫁女没 迁户口 的,就必须要给当事人发放征地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在外嫁女户口未迁出的前提下,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已结婚为由剥夺妇女的各项权益,不得制定或者作出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村规民约或者其他决定。户口在娘家一般有股权证,这是因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发放的集体资产股份权利证明书,而没有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外嫁女依旧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在外嫁女户口未迁出的前提下,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已结婚为由剥夺妇女的各项权益,不得制定或者作出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村规民约或者其他决定。

外嫁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根据法律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被继承人去世时,父母及配偶都已过世的情况下,儿子和女儿是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不能以女儿已经出嫁而剥夺女儿的遗产继承权。因此,女儿出嫁后是可以分配娘家财产的。只要是女儿已经尽到了抚养的责任就应该有权利要求分割自己父母留下来的所有财产,如果其他子女有反对意见或者起诉到法院也是不会被支持剥夺女儿的权利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具体如下:

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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