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两个人的事情,对于是否要求婚这个问题,应该由双方自行协商决定。因此,如果双方都认为不需要求婚就可以结婚,那么这也是可以接受的。在婚姻中,双方都应该尊重彼此的意愿和决定。如果一方认为需要求婚仪式来证明对方的爱意,而另一方则认为这只是形式主义,那么双方需要进行沟通和协商,以达成共识。如果最终双方都认为不需要求婚就可以结婚,那么这也是可以接受的。
求婚仪式在婚姻中的作用并不是必须的。因此,如果双方都不太在意求婚仪式,那么男方在领证后补给爱人求婚仪式也是可以接受的。求婚仪式在婚姻中的作用并不是必须的。有些人认为求婚是一种浪漫的仪式,有些人则认为求婚只是形式主义。因此,如果双方都不太在意求婚仪式,那么男方在领证后补给爱人求婚仪式也可以接受。这样做可以表达男方对爱人的爱意,也可以增加婚姻的仪式感和浪漫气息。
作为现代女性,我可以接受不求婚直接领证结婚。但如果对方在婚前就与我充分沟通,并知道我其实比较渴望一个浪漫的求婚仪式,那么婚后再补给爱人求婚仪式的话,我可能就会觉得有点做作,亦或是情绪上略感遗憾。这还是需要对彼此的理解,在婚姻中过于在乎形式会让生活的真谛略失色彩。我更看重在生活中体现的浪漫,而不只是婚礼上做作的浪漫。因此,如果男方能够在婚前与女方充分沟通,了解女方对求婚仪式的期待,并在此基础上做出合适的决定,那么婚姻将会更加美好和幸福。
结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二、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
三、要符合一夫一妻制;
四、当事人一方或者是双方之间不存在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况;
五、必须达到法定年龄。男性年满22周岁,女性年满20周岁;
六、男女双方结婚是自愿的,无人干涉;
七、男女双方不是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八、没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有配偶者;
二、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三、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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