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澳门探亲签注被怀疑假结婚的方法有合理解释,提供相关证据,寻求法律帮助,申诉。
1、合理解释:首先要向澳门入境处提供合理的解释,证明自己的婚姻关系是真实的,避免因为一些误解或者理解上的偏差而被怀疑涉嫌假结婚。
2、提供相关证据:如果被怀疑涉嫌假结婚,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自己的婚姻关系是真实的,如结婚证、婚礼照片、家庭证明等等。提供足够的证据可以帮助加强自己的申请信誉度和可信度。
3、寻求法律帮助:如果情况比较复杂或者自己难以处理,可以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寻求律师的帮助可以帮助自己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和利益。
4、申诉:如果被拒签了,可以向澳门入境处提出申诉,重新申请签证,提供更加充分的证明材料和证据,尽可能地证明自己的婚姻关系是真实的,提高自己的申请成功率。
登记结婚登记相关事项一、结婚登记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
2、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二、结婚登记提交的证件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3、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三、结婚登记的程序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四、结婚登记的时限、收费标准
1、登记时限:证件材料齐全,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2、收费标准:国内结婚登记每对9元。
注意: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
如果是再婚者须有以上手续外,还需带上协议离婚证书或法院判决书。复婚者可不做婚检,但必须带上有效的法律证件。
中国内地居民同澳门居民可以在中国内地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女)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在民政局填写)。
办理结婚登记的澳门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结婚规定
(1)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结婚、双方自愿离婚和复婚,凡要求在国内(内地) 办理的,男女双方须共同到国内(内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登记。
(2)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面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国内公民
A 本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证明;
B 所在工作单位或市、镇街道办事处、农村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本人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和婚姻状况证明。
华侨
A 我驻该国使、领馆颁发的本人护照;
B 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居住国公证机构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或我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 人无配偶证明。
港澳同胞
A 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海员证;
B 我司法行证机关委托的香港律师确认的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经该律师证明的由 申请人作出的在其他任何地方从未登记结婚的声明书;
C 澳门行政局或警察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我驻港澳机构的工作人员和港九工会联合会、香港中华总商会、香港教育工作者联合会、澳门工会 联合会、澳门中华教育会和澳门中华总商会的会员,持所在机构或社团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可免 交A、B项规定的证明。
此外,华侨、港澳同在申请结婚登记时,还须持在国外和港澳从事的职业或可靠经济来源的证明;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不在原籍登记结婚的港澳同胞还须持有原籍(或原驻地、原工作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市、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证明,或内地两个了解情况的亲友为其出具的无配偶保证。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离过婚的,还须持有离婚证件;丧偶的,须持有配偶的死亡证件;有过同居关系的,须持有脱离同居关系的协议书。
(3)对于来自和我无外交关系国家(地区)的华侨同国内公民之间申请结婚登记的,须持有经华侨居 住国(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并经与我国和华侨居住国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使、领馆认证的无 配偶证明;取得上述证明确有困难的,根据其国内原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了解后所出 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国内两个了解情况的亲友为其出具的无配偶保证,以及本人出具无配偶的书面 声明,由县以上民政部门会同侨务部门审查后,可予以结婚登记。
(4)申请婚姻登记的男女双方,对婚姻登记机关所要了解的情况,必须如实提供。故意隐瞒事实或伪 造证件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情节严重的,提请当地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所使用的结婚申请书和结婚证,均须贴 有双方当事人的照片。结婚证、离婚证加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婚姻登记机关在办 理婚姻登记时,应收取婚姻证书工本费和登记手续费。所需翻译费由本人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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