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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仪习俗·婚嫁礼仪

大 中 小来源: 时间:2008-05-03 20:11:22 浏览449人次

洞房花烛是人一生之大事,历来为人们所重视。当代家庭子女少了,儿女婚事不仅是儿女个人的事,而是一家之大事。同时由于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各种婚俗场面日益崇尚豪华排场。

20世纪90年代,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郑州人的恋爱婚姻观念得到更大程度的解放和进步,不论城乡,自由恋爱、自主结婚成为婚姻主体。在一系列的婚俗事象中,基本承续了传统的婚姻礼仪,当然也有摒弃、有创新。综合郑州城乡婚俗,整个婚俗礼仪过程大致有提亲、见面(或说为相亲)、定亲、看好、送好、嫁娶六道程序,另外还有婚后的拜庙、回门、望夏、送扇等,这里按先后次序分为婚前礼、婚日礼、婚后礼三方面进行记述。

婚前 婚前礼即婚礼之日以前有关婚姻的常行礼仪,大致包括提亲、见面、定亲、看好儿、送好儿等五项内容。

提亲。虽然现今多是青年男女自由恋爱而结婚,但二人自己相识而相爱的少,大部分还需要有媒人即介绍人在中间牵线搭桥,即便是自谈的多数也要请媒人象征性的走一下提亲过场。现在以说媒赚取钱物的专职媒人基本没有了,因此媒人对当事人哄、骗、瞒的现象消失了。虽然现代人不十分讲究“门当户对”,但还是要求个双方条件相当。介绍人认为男女二人般配,便向双方提亲,介绍对方情况;也有介绍人受一方之托,向另一方提亲并介绍对方情况。双方均认为合适,就会通过各种途径打听了解对方的个人及其家庭情况,在巩义一带还要打听对方的“门风”好坏(即对方的内外血亲有无狐臭病的遗传)。如双方都感觉满意,即可往下进行。

见面。男女双方将愿意见一见的意思向介绍人表明后,介绍人就约定见面的时间、地点。在城镇,男女双方个人或家长、亲友陪同到约定地点见面,介绍人介绍双方认识,二人进行初次交谈,并互留****。到此介绍人的工作就基本完成。双方互相满意,以后就会自行联系交往,进入相处谈恋爱阶段。在农村,双方见面并进行简单交谈后,男方满意,就拿出准备好的见面礼(钱或物)送给女方;女方也满意,会收下见面礼,并将准备好的小礼物(多为钢笔、笔记本之类)回赠对方,算是确定了双方的婚姻对象关系或说是恋爱关系,在农村也称作“小定”。

定亲。男女交往相处一段时间后,相知相爱,非常满意,双方向各自父母进行汇报,父母无异议,就可以定亲了。在城市,一般是双方父母见见面,商谈一下孩子结婚的大概时间及一些具体事宜,同时男方父母送给准儿媳红包和一些衣物,亲事就算定下了;也有的由男方准备一桌酒席,邀请至亲,举行简单的定亲仪式。在农村,定亲仪式相对隆重一些,在商定的日期,男方准备两三桌酒席,邀请媒人和双方至亲到场,宣布双方孩子定亲,并向女方下聘礼。聘礼一般是若干礼金和衣服、金银首饰等。

看好儿。看好儿就是选定结婚的好日子。现时人选择结婚日子,不论城乡都存在两种方式,一种是传统的,即请懂阴阳八卦的先生依男女双方的生辰八字测算,并参考当事人意见,择吉选定日子;另一种比较简单,双方及其家长商量选择一个农历的双日为吉日。或者就选在某个节日期间,如五一、十一或元旦、春节。吉日选定后,由先生或毛笔字写得好的人写好婚书,即将吉日通知女方的文书。

送好儿。把婚书送达女方家中称为送好儿。男方一位长辈带上礼品和婚书送到女方家中,同时商议筹办婚庆典礼的具体事宜。

在登封、巩义一带农村,还有送蜜食一道程序。蜜食为拌了蜜或糖的条状油炸面食,男方送给女方,以此回赠添箱的亲友乡邻。数量多少根据女方的需要而定,常是几百至上千根。用箱装了,车运到女方家中。同时,还要送去给女方准备的红色婚衣,所以送蜜食又称送红。

送好儿以后,双方就开始了婚礼的紧张筹备,登记、照相、制作请柬、通知亲友。男方定婚车、酒席,请司仪、宾相、摄像和接亲客,购买各种所需物品;女方制作购买嫁衣、嫁妆,租定婚纱,请送亲客等。

结婚日 即结婚大礼,有添箱送礼、铺床、运嫁妆、迎娶、行结婚典礼、吃喜酒、合卺等项。

添箱送礼。添箱是指女方而言。婚期来到,女方亲友乡邻知道后,便给待嫁的姑娘送添箱礼,也叫压箱礼。添箱礼品不拘一格,轻重程度和送者的经济情况及送者与新嫁娘的亲疏都有关系,有衣服、布料、毛毯、被子、被面、被罩、床单、锅、盆、花瓶等各种工艺品及金银首饰等,或直接送礼金若干;送贺礼则指男方而言,亲友乡邻得知男子娶亲的喜信后,便送礼品以示祝贺,也叫送人情。所送贺礼轻重及品类,和女方的添箱礼相差不多。送添箱礼或贺礼均忌送钟,因钟与终谐音,“送钟(终)”为大不吉利。

铺床。娶亲的前一天晚上,男方家布置新房,近处亲友自动前来帮忙,人们一边干活一边说笑,十分热闹。新房布置好后,男方父母为新人铺床,并在褥子上、被子里放些核桃、红枣、花生、带籽棉花、楝枣、火棍、砖头之类,同时嘴里说着“早生贵子”、“连生小子”、“铺上一把棉,生女又生男”等。铺好后有的还往上撒芝麻、黑豆、糖块等。这时围观众人随着唱歌谣、打趣逗乐等,还有人用锅底灰给准公婆抹花脸,一派喜庆气氛。当夜新房不能空房,须有人睡,或是新郎或是其弟侄等人,称作压床或暖房。

运嫁妆。女方的嫁妆多是箱、柜、桌、椅、沙发、彩电、冰箱、洗衣机、摩托车、电脑等,视家庭经济情况或多或少。所有嫁妆均贴上双喜字和红封条,绳索扎缚好,在结婚的前一天晚上或当日早上用汽车运送男家。男方招待送嫁妆之人酒饭,走时还要给每人送礼包(装烟酒、馒头)和红包(装钱)。

迎娶。结婚这天,新郎西装革履、胸别红花,有的还十字披红;新娘美容、盘头,头戴珠花,穿白色或红色婚纱。举行典礼后再换上大红中式婚衣。农村有人不习惯穿婚纱,就直接穿上大红婚衣。迎娶一般用红色或黑色轿车,轿车数目多少不等,数辆十数辆甚至数十辆。新娘坐的车以红绸挽的彩球装饰或用红玫瑰花装饰,称为彩车,其它迎亲车辆或拴朵红花或拴红布条或贴写有“美满婚姻”、“幸福姻缘”、“天作之合”等吉祥字样的红幅。同时,用花轿迎亲的传统婚俗也在回归,特别是登封一带农村,花轿迎亲逐渐成为一种时尚。

吉日一早,一切准备就绪,迎亲队伍出发,炮队、乐队在前,媒人、引礼人、驾毡人领着新郎、娶女客随后。到女方家后,女方给司机(轿夫)、乐队人员、录像人员发红包,并以烟、茶、糖、糕点招待。女方礼宾引导新郎等迎亲人员行披红、谢厨、拜祖仪式。然后三请新娘、拜别父母、照合影像,新娘上车启程。仍是炮队、乐队、录像在前,然后是娶女客、新郎新娘,送女客在后。

迎亲队伍回到男方家停在大门口,有人执燃放着的长挂鞭炮绕车或轿正三圈儿、倒三圈儿,以驱避妖邪。然后,新郎搀扶怀抱花束的新娘下车,踏着毡往家走。新娘进门时撒喜钱、彩纸屑、喷彩条,“跨鞍过柽”,来到天地桌前。送女客自有人接待安排,上茶、送红包等。在市区,多在包酒席的饭店举行典礼,就把新娘直接迎接到饭店,其他礼节程序相同。

行结婚典礼。结婚典礼也叫拜堂。这天,男家院内张灯结彩,正面墙上贴着大红双喜字,下方放八仙桌,叫天地桌。桌上摆花供或水果糕点之类,放一个贴着红双喜字的斗,斗内是五谷粮食,上插秤、尺、杼各一,桌上还有一面镜子、一本万年历、一台油灯和一个香炉、三个酒盅。郊县农村,还要在典礼开始前于天地桌旁燃几张黄裱纸打发游魂野鬼,以免其捣乱。典礼在司仪主持下进行,仪程大致为主婚人(多由男方单位领导或村中长者担任)讲话、证婚人(多由女方单位领导或媒人担任)讲话、来宾代表致词、新郎新娘介绍恋爱经过、拜堂。拜堂之礼一般为鞠躬,先拜天地,再拜高堂,最后夫妻对拜,新郎抱起新娘进入洞房。至此拜堂仪式结束。

进入洞房后,小姑子给新娘端水洗脸,新娘换下婚纱,穿上大红婚服。

吃喜酒。拜堂结束后,婚宴开始。娘家送客坐首席,上菜也从首席开始。司仪引导新婚夫妇先谢厨,即给厨师及服务人员敬烟酒、送红包。接着,新郎新娘从首席开始依次敬酒。宴席结束,主送客拜见亲家公、亲家婆,说几句客套话,商量一下回门的事情,稍坐后亲家公婆带着送女客到新人房内,向自家姑娘告别,众人齐出相送到门外上车。

送女客走后,公婆引导下,新郎陪同新娘拜见男方族内长者及亲戚中的长者,从辈份最高、年纪最大者开始,依次拜下去。受拜者须送装有若干钱钞的红包给新娘,称作拜礼。

合卺。合卺就是新婚夫妇唱交杯酒,多为晚饭时在新房内进行。此后还有闹新房、听新房等项目。

婚后 新婚仪式后,还有瞧亲、拜庙、回门、望夏、送扇等礼仪。

瞧亲。婚后第二日,新娘的伯或叔、舅、兄弟去新郎家瞧姑娘,俗称“瞧亲”。去时给姑娘带些饺子、果子等吃食。旧时姑娘出嫁到了一个新环境,周围都是生面孔,怕姑娘不习惯或受委屈,故娘家人去瞧看,给姑娘一些安慰。现时这些已不必要,但习俗如此,大家还是照规矩行事。

拜庙。在古代,新妇婚后要在公婆引导下到族内祠堂参拜,把自己来为新妇之事告知祖先,此后才算真正成为夫家的人,否则便名份不正,现在不过走个过场而已。拜庙在婚后第三天早上进行,多是拜祖先牌位或到祖坟叩拜。市区人结婚一般无此项礼仪。

回门。回门是新娘婚后第一次回娘家,多在结婚的第三天。新郎陪新娘一起前往,另有弟侄辈一两人随同,说是挑礼担的,实为新郎的保驾。结婚当晚男方弟侄辈闹新娘,回门时则是女方弟侄辈闹新郎。此日岳父招待新女婿颇为重视,席面非常丰盛,还要请本族或当地有头脸者陪客。回门这天,新娘一般不兴住下,要随新郎返回婆家。过几天娘家会专门来人请姑娘。

望夏。新婚后第一个夏天来临时,新郎新娘要带礼品去看望岳父母,以表孝敬、体贴之心,谓之“望夏”。

送扇。新婚夫妻“望夏”之后,新娘父母买了扇子、凉床、凉席等消暑之具,择吉日让新娘兄弟送给新娘。现在多送电扇、空调等。

其它婚俗 除正常的婚姻外,还有一些其它的婚姻形式,如娃娃媒、换亲、转亲、招赘等,但这些婚姻形式已非常少见,比较常见的为再婚。青壮年再婚或一方初婚、另一方再婚的,婚姻礼仪程式一如初婚。老年人再婚时,因儿女都大了,结婚程序就简单得多,双方一起去办了结婚登记,一家人或几个好友吃顿饭就算完事。20世纪90年代后期,老年人再婚时兴起了婚前财产公证,以避免双方子女为财产发生矛盾。

  你所说的,应该指的是 婚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 结 婚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三十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四章 离 婚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第四十五条 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第五十一条 本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第二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三条 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四条 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第六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第七条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第八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第十条 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第十三条 婚姻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五条 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十八条 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二十一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第二十三条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第二十六条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第二十七条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第二十八条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第三十二条 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婚姻法修改后正在审理的一、二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一律适用修改后的婚姻法。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如与本解释相抵触,以本解释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第五条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 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第七条 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前款所指的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继续审理。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第十三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有传说为证明:

桂东仙缘桥(仙人桥)----牛郎织女在凡间相会的地方,现代相爱男女的朝圣之地

从湖南省桂东县普乐乡东水村往红洞、上井的河流,从"哈喉脑"开始沿江而上,去新庄村的地方,留下了许多大小不一的疑为“冰臼群”,的石窟窿,大如"禾桶缸,"小如'谷箩框"当地语言),延绵数十里,当地人称为马蹄印为什么会留下这么多大小不一的蹄印呢

相传在很早以前,南阳城西(“南阳城”据说是西晋时期湖南南方的桂阳郡城,现在的郴州市,简称为“南阳城”。据桂东县志记载:宋嘉定四年(1211),析桂阳县(即今汝城县)的宜城、零陵二乡置桂东县,县治设上犹寨(即今寨前)。明洪武元年(1368),移县城于沤江上游的凤凰山前。),牛家庄里有个聪明忠厚的小伙子,父母早亡,只好跟着哥哥嫂子度日,嫂子马氏为人狠毒,经常虐待他,逼他干很多的活,一年秋天,嫂子逼他去放牛,给他九头牛,却让他等有了十头牛时才能回家,牛郎无奈只好赶着牛出了村

牛郎独自一人赶着牛进了山,在草深林密的山上,他坐在树下伤心,不知道何时才能赶着十头牛回家,这时,有位须发皆白的老人出现在他的面前,问他为何伤心,当得知他的遭遇后,笑着对他说:“别难过,在伏牛山里有一头病倒的老牛,你去好好喂养它,等老牛病好以后,你就可以赶着它回家了。

牛郎翻山越岭,走了很远的路,终于找到了那头有病的老牛,他看到老牛病得厉害,就去给老牛打来一捆捆草,一连喂了三天,老牛吃饱了,才抬起头告诉他:自己本是天上的灰牛大仙,因触犯了天规被贬下天来,摔坏了腿,无法动弹。自己的伤需要用百花的露水洗一个月才能好,牛郎不畏辛苦,细心地照料了老牛一个月,白天为老牛采花接露水治伤,晚上依偎在老牛身边睡觉,到老牛病好后,牛郎高高兴兴赶着十头牛回了家。

回家后,嫂子对他仍旧不好,曾几次要加害他,都被老牛设法相救,嫂子最后恼羞成怒把牛郎赶出家门,牛郎只要了那头老牛相随,牛郎暗自伤心流泪,不知家去何方。

那头老牛看着被赶出家门的牛郎形单影只无家可归,顿生怜悯之心,告诉牛郎,自己因触犯了天规被贬下天来的地方是一个离天最近的地方,那里离天只有三尺三,至今仍处于原始状态,没有人为改造痕迹,千年铁杉竞秀,千年古道斗险。原始森林间,飞禽走兽生活期间;那里由于离天较近,故而气候凉爽,当天上的神仙酷暑南耐时,神仙每年夏天下凡避暑纳凉的地方,于沤江河边洗澡降温,或游水嘻戏它就经常看到有神仙在山顶上下棋,仙女在那河里洗澡,乃人间仙境,去那里生活将会比这里更加美好

于是牛郎随着老牛一起离开那个伤心地,跋山涉水,来到了老牛所说的离天三尺三的地方,在一个叫牛氏坪(现也叫牛屎坪)的地方住了下来 (即如今湖南桂东八面山一带,古又人云: 八面山, 离天三尺三,人过要弯腰,马过要下鞍,现有景点有“八仙下棋”,古活化石银杏树等盛产人间仙草灵芝,桂东牛果等 桂东县城,海拨800多米,是湖南省海拨最高的县,那里夏季气候凉爽,晚上睡觉还要盖被,是夏天避暑的好去处,有天然空调城之美誉,怪不得神仙也下凡到此避暑纳凉了,呵呵。)

一天,天上酷暑难耐,织女和诸仙女一起下凡纳凉,在沤江河里洗澡,牛郎在老牛的帮助下认识了织女,二人互生情意,织女后来和诸仙女回天朝后对牛郎日夜思念,便骑一匹白色的天马偷偷下凡,来到人间为了不让玉皇大帝发现,于是带着牛郎从牛氏坪沿沤江转至东水村去人迹罕至、偏远得神仙也很难找到的新庄村青石洞安家

途经桂东牛塘界,没有路难以前行,在沤江边住了一个晚上,老牛也累了,牛郎陪老牛在沤江边上洗了一个澡,他们洗了澡的地方被老牛滚出了一口大塘,当地人后来把这个地方称为大塘,现称为大塘乡,他们在沤江边住过的地方称为牛难前,也就是牛郎难以再向前前进的意思。(现也叫牛栏前,位于普乐乡沤江边),

进入东水村后,由于东水村的地势比沤江高,沤江水流不进东水村,而且山高路徒,没有水路可走的白马马蹄和老牛的牛蹄受伤,留下一个个蹄印,织女看到伤心落泪,泪流成河,便是今天的东水河,原来东水村本无水,因为水应从西向东流,沤江水不可能倒着往高处流,织女没来之前,当地百姓一直处干旱之中,经常颗粒无收,百姓食不果腹,饥荒连年自织女的眼泪变成水后,当地百姓再也不用为水发愁了,过上了丰衣足食的日子正是因为东水村的河水是织女的泪水演变而成的,所以水也就可以从东向东流,从高处看水是倒着流,故留下了"桂东东水水流东,东来东去"的千古佳话,这也是东水村村名的由来

织女历尽千辛万苦,最终在十分偏僻新庄村青石洞安下家来,做了牛郎的妻子。刚到此处牛郎织女人生地不熟,茶米油盐,样样皆缺。牛郎只好每天上山挖竹笋、蕨菜根,黄菌等充饥。心灵手巧的织女把吃不完的竹笋烘烤成笋干,蕨菜根加工成蕨淀粉,黄菌晒成黄菌干 ,吃的解决了,但缺茶少油,织女于是又把牛郎在终年云雾飘渺齐云山上找到的叶大叶小的两种茶树,叫牛郎带动当地百姓广种于桂东大地。 叶大而粗的叶子不能吃,但它的果实可以产油,当地百姓把这种茶树称为木子树所产油的叫木子油,即茶树油。叶小的那种茶树叶嫩而叶子可以泡着喝,鲜美提神,牛郎非常喜欢。即现在大地乡的云雾茶,现在又叫玲珑茶;

牛郎和织女结婚后,男耕女织,情深意重,织女在离青石洞较远的另一个神秘的洞穴里划出一块神田,牛郎每天早上骑着白马带着老牛去那里耕种,中午肚子饿了就在石洞里生火做饭,做饭时洞里常常烟雾渺渺,当地百姓后来把这个石洞取名为“碧洞飞烟”;晚上回家途径东水村时都稍作休息,现在白马休息的地方也叫“五马归巢”牛郎把织女从天上带来的大禾仙米、苡米等播种下去,年年耕种,年年丰收

一年天上又酷暑难耐,天上的一条金龙和诸仙一起下凡纳凉,金龙突然特感凉快无比,一个喷嚏,变成一场大水,使得八面山的青山河河水瀑涨,大水带着泥沙咆哮而下,淹没了沤江边的万顷良田,当地百姓欲哭无泪,牛郎知道后,带着白马和老牛帮助当地百姓在沤江边上治沙造田,最后把被淹的万顷良田重修于好,深受百姓爱戴。当地百姓为了记住这个事情,把青山河发大水的地方称为“青山”、“大水”两个地名,把牛郎治沙造田的地方命名为做“沙田”,即现在桂东沙田镇。金龙惹祸后不敢再回天上,愧于当地百姓,自愿留在凡间,充当沤江守护神,从此沤江不再发特大大水,当地百姓于是又把沤江边上的一个村庄命名为龙头村,有神龙见首不见尾的意思。

织女还把从天上带来的天虫分给大家,并教大家养天虫,抽丝,织出又光又亮的绸缎。

织女又发动当地百姓广种桑树,养天虫取丝,牛郎每天把丝带回家给织女织布。为了感谢织女给了天虫产丝,当地百姓把天虫尊称为“蚕”,这也是把产丝的虫子取名为蚕的原因为了纪念织女给了天虫取丝织布,当地人又将地名取名为丝都,即现在的桂东四都,把牛郎耕种的神田称之为“仙人石田”仙人石田洞现己成为桂东著名的旅游胜地到现在,如果你去旅游观光,还可以看到牛郎在那里耕种的身影呢。

织女把新纺出来的布拿到一条小溪里面挂着漂洗,但见白光闪闪,暇光万丈,当地百姓以为金龙现身,惊喜万分,纷纷跑去观看,一看才知道是织女在漂布,一个个啧啧称奇,织女上了天朝以后,她漂布过的溪流形成了一个一百多米高的瀑布,后来老百姓为了纪念织女的故事,把那条小溪称之为龙溪,把那条小溪漂布过的地方称之为龙溪漂布,现在又叫龙溪瀑布。把当地地名称之为新纺,也就是现在的新坊乡。

牛郎和织女就这样男耕女织,日出而作,日落而息,并生了生了一男一女两个孩子,过上了自给自足的幸福生活。但是好景不长,这事很快便让天帝知道,王母娘娘亲自下凡来,强行把织女带回天上,恩爱夫妻被拆散。

牛郎上天无路,还是老牛告诉牛郎,在它死后它会变成一棵树,长果子给牛郎的后代吃,还可以用它的皮做成鞋,穿着就可以上天。老牛说完这此话后就死了死后,牛郎把老牛埋葬于桂东的一座高山上,即现在桂东的牛死仙山,以前建有一处牛仙庙,由于年久失修,仅残留遗址非常奇特的是,当地猎人在牛死仙山打猎时,怎么样也打不到猎物,似有神灵佑护,被猎人称为打猎禁地

牛郎按照老牛的话做了,老牛的坟上果然长了一棵树,树上结满了果实,当地百姓称之为牛果牛郎穿上牛皮做的鞋,带上用大禾米加工成的黄糍粑干粮(大禾黄糍粑,现桂东著名特产),拉着自己的儿女,一起腾云驾雾上天去追织女,眼见就要追到了,岂知王母娘娘拔下头上的金簪一挥,一道波涛汹涌的天河就出现了,牛郎和织女被隔在两岸,只能相对哭泣流泪。话说王母娘娘拔下头上的金簪一挥,用力过猛,金簪朝东落到凡间,插到了位于桂东县黄洞乡羊石坳山顶,山顶突起三峰,盘结如鬟,因王母娘娘拔下头上的金簪盘结如鬟而得名,原叫织女云鬟,现称玉女云鬟,桂东著名景点。据说武当派祖师爷“张三丰”也慕名来过此地。 并在石头上刻下了“丰”字。金簪朝东划落,一道金光划过的地方现在称为东洛乡。

他们的忠贞爱情感动了百鸟之王--凤凰,凤凰把鸟儿们召集起来,在凤凰的栖息地(即如今在桂东县城旁的凤凰山,现仍有演变成为小个儿的凤凰那附近栖息,还有一棵需要四人合抱的千年古松,被誊为中国马尾松之王,该处也是桂东著名景点之一,称之为“凤岭古松”),在两棵千年古松树里,开了一个百鸟大会。后来人们把这次百鸟大会也称之为百鸟朝凤,百鸟们共同商讨如何帮助牛郎飞到天上去追织女,这时,生长在相思泉的喜鹊勇敢地站了出来,泪水汪汪地请求凤凰,要去帮牛郎,凤凰被喜鹊助人于危难的精神所感动,同意了喜鹊们的请求于是千万只喜鹊飞来,搭成鹊桥,让牛郎织女走上鹊桥相会,王母娘娘对此也无奈,只好允许两人在每年七月七日于鹊桥相会。

玉皇大帝牵怒于白马私自带织女下凡,触犯天条,把白天马贬为凡马,留在人间,所以现在仙人桥所处的山也叫白马山,白马山上有个千年不枯的泉眼,便是织女被天兵天将带回天庭时,对心爱的牛郎和给她找到人间真爱的白马所留下的伤心泪,泪滴成泉,也就是今天的相思泉,生长在旁边的豆科植物成了相思豆由于这种原产的相思豆比较大而且有花纹,当地人又把它称为花豆(据传,大诗人王维听了牛郎织女的故事之后,非常感动只知道相思豆生长于南方,却不知是生长在南国偏远山区桂东的花豆才为真正的相思豆,让世人以为南方的另外一种豆也是牛郎织女的故事里面的相思豆,留下了:红豆生南国,春来发几枝,愿君多采撷,此物最相思”千古佳句但对桂东而言,多少有些遗憾)

树上一群比翼鸟被牛郎织女感天动地的爱情所感动,其中,喝了相思泉的个儿小的鸟儿,就变成了桂东著名相思鸟,飞得高的鸟儿每年七月七日都带着牛郎飞到天上,搭成如同凡间的石桥一样,让牛郎织女在天上约会,当地老百姓为了纪念这个凄美的爰情故事,将这种鸟称之为喜鹊,每年七月七日称之为七夕,喜鹊所搭的桥也称为鹊轿。

织女上天庭后怛心白马和牛郎的牛没草吃,就让雷公在白马山顶上放一把山火,烧掉山顶的树木,让山上长满白马和牛郎的牛所需要的青草,所以到现在,白马山顶上每隔一段时间就会莫名其妙的发生一起山火。。。。

牛郎织女在天上鹊桥相会,时间久了,对凡间美好生活的向往和对两个小孩的思念与日俱增,便请求王母娘娘让她下凡看看孩子, 王母娘娘于心不忍,但又不可以让她们继续生活在一起,但出于骨肉之情,每年看看小孩,也是合情合理,于是按照喜鹊搭桥的办法,下令二郎神,在牛郎织女所住的青石洞旁把山劈开, 二郎神再搬来一块巨石,横架南北,石桥两头宽,中间窄,桥面稍斜,以防他们跨越桥中央, 借以阻断织女的回家之路据说现在,有胆量走完此桥的人,无任男女,没有找对象的,走过此桥后,必可找到美好姻缘,准备结婚的男女双双牵手走过此桥,结婚必会幸福美满百年好合,已结婚的男女感情不和时双双牵手走过此桥,必会和好如初。感情已经破裂的男女,双双牵手走过此桥,还可以破镜重圆等等。具体是否如此神奇,只有你自己亲自去体验了才知道。。。。。

于是每到农历七月初七,上半夜牛郎织女在天上鹊桥相会,下半夜牛郎织女在石桥相会,也就是现在的仙缘桥,至今牛郎织女所住的青石洞旁那边的桥边上,耸立着一高一矮两个石头, ,传说就是牛郎织女的两个孩子,当地人把它称为,望星石,也称望亲石他们每天翘首相望,看着天上的牛郎织女星,等待父母亲的到来,日久天长,成了今天的永恒追求的象征………

由于织女为了追求美好的爱情而私自下凡,牛郎织女在凡间所约会过的桥称为仙缘桥,现也叫仙人桥,住过的洞叫情思洞,现在也叫青石洞,当地百姓为了纪念牛郎织女住过的洞室,把新郎新娘结婚用的房叫洞房,这也是洞房的由来

由于鸟儿们每从四面八方回来搭桥,于是在桂东形成了一条千年鸟道,鸟儿因赶着要去搭桥,经过千年鸟道那个地方,当地百姓把这个地名取名桥头,鸟儿经过的山叫鸟岭(现在桂东桥头镇),

新庄村当地百姓偷看织女在约会时为了更加美丽而采集百花化新妆,古称化妆为上妆,卸妆为下妆,故有新庄,上庄,下庄三个地名

听说,现在有很多谈恋爱的男女,为了神圣的爱情,不顾爬山涉水之艰辛,来到仙缘桥,海誓山盟,以表对爱情的坚贞不渝之心,更有人勺一碗相思泉的相思水,送给自己暗恋之人,借物传情,皆大欢喜

织女为了爱情而下凡生活在湖南,于是有了湘女多情的说法。湖南人民为了纪念这个故事,创作了《夫妻双双把家还》这首流传千古的动人情歌。并把湘江的一条支流叫做织江,即现在的资江。 桂东人民为了沤歌这个故事,把桂东的一条织女下凡洗澡的大江称之为沤江,把沤江的一条支流称为牛郎江,(住于桂东寨前,后简称为牛江)两江相汇,意为让永不停息的江水,把天上人间的爱情故事,百年好合,永远沤歌,流源远长

后来,每到农历七月初七,相传牛郎织女鹊桥相会的日子,姑娘们就会来到花前月下,抬头仰望星空,寻找银河两边的牛郎星和织女星,希望能看到他们一年一度的相会,乞求上天能让自己能象织女那样心灵手巧,祈祷自己能有如意称心的美满婚姻,由此形成了七夕节。

后记:由于牛郎织女在桂东的神话传说己有上千年历史了,现在的年轻人又不喜欢听故事,发生在桂东有关牛郎织女神话传说被人渐渐遗忘,只有老一辈少数几人还能依稀记起,但也残缺不全,加上地名变更,如丝都现己更名为四都,牛氏坪更名为牛屎坪;织女云鬟更名为玉女云鬟,龙溪漂布更名为龙溪瀑布;仙缘桥更名为仙人桥等等,渐渐的,连桂东本地人也逐渐忘记,有的甚至完全遗忘了这个美丽的传说,这在传说发生地来说,不得不承认是件非常遗憾的事

今天,笔者通过寻访众多老一辈人士搜集整理出来,许多典故,地名等己无从考证,欢迎广大朋友继续发掘,并请多多指正,共同努力去完善目地只有一个,让发生在桂东的美丽传说继续流传下去,发扬光大

附记:

1与牛郎织女在桂东有关的地名:“南阳城”、牛氏坪(现也叫牛屎坪)、牛塘界、寨前乡、大塘乡、普乐乡 东水村 牛难前(牛栏前)、大地乡,“青山乡”、“大水乡”、沙田镇、龙头村、(丝都)四都乡、(新纺)新坊乡、龙溪村 、黄洞乡、东洛乡、桥头镇、新庄村,上庄,下庄

2与牛郎织女在桂东有关的山:八面山、凤凰山、鸟岭、齐云山、羊石坳山、白马山、牛死仙山

3与牛郎织女在桂东有关的水:沤江、东水、龙溪、大水、(牛郎江)牛江

4与牛郎织女在桂东有关的景点:湖南桂东八面山自然保护区、天然空调城--桂东县城、、“凤岭古松”、八仙下棋、东水水流东、马蹄印、五马归巢、“碧洞飞烟”、“仙人石田”(龙溪漂布)龙溪瀑布、牛仙庙、(织女云鬟)玉女云鬟、千年鸟道、鸟岭、望星石、相思泉、(情思洞)青石洞、(仙人桥)仙缘桥。

5与牛郎织女在桂东有关的土特产:灵芝,、银杏果(白果)、桂东牛果、大禾仙米、苡米、大禾黄糍粑、相思鸟、相思豆(花豆)、笋干(玉兰片),蕨菜、蕨粉、黄菌干、木子油(茶树油)、云雾茶(玲珑茶)

6与牛郎织女在桂东有关的名词:洞房的由来、“蚕”的由来、湘女多情的由来、相思鸟的由来、喜鹊的由来。

7与牛郎织女在桂东有关的歌曲:《夫妻双双把家还》

8与牛郎织女在桂东有关的诗词:收集中。。。。

牛郎织女是我国最有名的一个民间传说,是我国人民最的关于星的故事。这个故事是谁最先说出来的,什么时候开始在民间流传——这两个问题不晓得已经有人考证出来没有。南北朝时代写成的《荆楚岁时记》里有这么一段:“天河之东,有织女,天帝之子也。年年织杼役,织成云锦天衣。天帝怜其独处,许嫁河西牵牛郎。嫁后遂废织纴。天帝怒,责令归河东。唯每年七月七日夜,渡河一会。”

关于织女,古书里还有几处提到她。《后汉书·天文志》:“织女,天子真女。”《史记》:“三星,在天纪东端,天女也。”《焦林大斗记》:“天河之东,有星微微,在氐之下,谓之织女。”天河就是我们在夜里看到的那条横贯天空的光带;我国古人也把它叫做“银汉”、“星河”、“天杭”、“银潢”、“明河”、“高寒”等等。现在天文学家叫它“银河”。织女星在银河的东边,它的西名是Vega。从前我国人把天空分作二十八宿和三桓,现在全世界的天文学家公定把天空分作88个“星座”。织女星是天琴星座里最亮的恒星。附近银河里有五个几乎一样亮的恒星排成十字架的形状,那五个星属天鹅座。银河的西边稍为南一点有三个星排得很近,中间那个比较亮一些的星就是牛郎星,也叫牵牛星,我国古称“河鼓”、“何鼓”、“黄姑”,西名叫Altair。牛郎是天鹰座里最亮的恒星。它和两旁那两个亮度小一点的星,有时候被人们合起来称为“扁担星”。神话里说旁边那两个星是牛郎和所生的孩子。天鹅在银河里漂游,河畔有一位姑娘在织布,对岸有一个牧人带着两个小孩子在放牛。这是多么美丽的一幅图画。

宋代词人秦观也被牛郎织女这个悲里带欢、欢里带悲的故事激动了文思;他把这可歌可泣的故事的意境用长短句很巧妙地表达出来。“鹊桥仙”是词里很美丽的一首。

纤云弄巧,飞星传恨,银汉迢迢暗度。

金风玉露一相逢,便胜却人间无数。

柔情似水,佳期如梦,忍顾鹊桥归路。

两情若是久长时,又岂在朝朝暮暮。

从前我国许多人相信牛郎和织女真的在七夕渡河相会一次。那一夜,妇女们都穿针乞巧民,又以瓜果祀织女星。这个故事也常被用作戏剧的资料,京剧、话剧和各地的地方戏里多半有“牛郎织女”这出戏。

在戏剧里,牛郎是一个农村里放牛的孩子。他不肯帮哥哥种田,不肯帮嫂嫂车水,不肯帮妈妈做家务事。牛郎只是贪玩,只爱作奇怪的幻想。他的最好的朋友就是他所看守的老牛。有一晚,他在梦幻中看到天上的仙境。他便牵着老牛动身到天上去。同时,在天上有一位织女却想要下凡来享受人间的温暖。王母娘娘可怜织女的孤寂,便差遣金童玉女和喜鹊把织女带到天涯海角去和牛郎相会。“金风玉露一相逢”,真是“胜却人间无数”。一对爱侣被送上九霄云外度蜜月去了。

牛郎游遍了天上的胜境,日子一久,也便觉得平淡无奇了。织女得继续纺织云锦天衣,不能老陪着他。牛郎越来越感觉无聊,又从金童得知家里的人日夕在盼望他回去,便把回家的意念告诉织女。织女决心和他同到地上去享受那可爱的春天。可惜事机不密,给西王母晓得了。她赶来用玉簪划成银河一道,把牛郎和织女隔开,只答应每年七夕遣喜鹊结成天桥,使他们渡河相会一次。牛郎回到人间,很高兴地再看到母亲、哥哥、嫂嫂。从此,他不再偷懒,不再作无谓的幻想,天天努力劳动。他觉悟到在现实生活里也可以创造出美丽来。他闻到泥土的香味了,他洞悉生活的意义了。他唯一的惋惜,就是所爱的织女不能也到地上来和他一起劳动,一起享受人间的温暖。不过每年七夕还可以相会一次,那已经比永别好多了。

有个话剧里有几首歌曲,其中一首是俞鹏所作的《鹊相会》:

谁知道天长地久何时了?

谁知道离恨年年有多少?

度尽了长岁,好难得这七夕良宵;

却又是无限悲愁相逢在鹊桥。

结婚的时候新娘子都会戴上头纱,那么这个头纱的含义有很多种,首先呢,在我们中国的话,我们其实不是头纱,但是也要盖头的,因为新郎和新娘在结婚之前是不可以见面的见面了就不太吉利,我想作为西方来说,应该是保留新娘子的一些神秘感也是父母对儿女的祝福,而且在之前的话,头纱是代表纯洁的象征,这也就是新娘子才能匹配的上吧。

在西方,头纱用于婚礼的起源在圣经中有记载。根据《圣经·旧约》,新郎为新娘披上头纱,象征祈福与保佑。新娘的头纱直到整个仪式结束才被新郎揭开,意味着他们结为合法夫妻。大多数人也认为新娘头纱起源于古罗马时代,当时人们认为新娘的美丽会让邪恶的生灵心生妒忌,从而加害于新娘,因而用头纱遮挡新娘的容貌。

新娘的面纱象征着青春和纯洁。早年,基督徒的新娘或戴着白色面纱,以表示清纯和欢庆;或戴蓝色的面纱,以示如圣女玛丽亚的纯洁。据说,当年马莎,在结婚时别出心裁地披着白色的围巾,掀起一阵风尚。这也就是今天新娘戴白面纱的习俗的由来。当年马莎的未婚夫见她站在真丝窗帘后,惊为天人,赞叹不已,所以这个头纱也就由此而流行。

新郎为新娘披上头纱,象征从今往后他将不遗余力地保护她不受外界伤害。同时,蒙上头纱掩去容貌让新郎意识到,他爱和守护的,是新娘的内在美,绝非仅是外在。美丽容貌会随岁月老去,而他的爱将持续一生之久。所以这个就是新娘子戴上头纱最大的一样,就是和自己爱的人一起相伴终老。

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是男二十二周岁,女二十周岁。

为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民族自治区可以根据本民族实际情况,对法定婚龄作变通规定。

比如新疆、内蒙古、西藏等自治区和一些自治州、自治县,均以男二十周岁,女十八周岁作为本地区的最低婚龄。但这些变通规定仅适用于少数民族,不适用生活在该地区的汉族。

中国法律关于婚龄的规定,不是必婚年龄,也不是最佳婚龄,而是结婚的最低年龄,是划分违法婚姻与合法婚姻的年龄界限,只有达到了法定婚龄才能结婚。

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

1、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男女双方结婚,属于无效婚姻,不受法律保护。

2、无效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3、婚姻当事人及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

4、《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即婚姻当事人及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以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向法院申请婚姻无效时,婚姻当事人已经达到法定婚龄的,法院不予支持。

5、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九条

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第十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须持本人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登记的时候男女双方必须同时在场。

如果是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在实行婚前检查的地方还应该持有医院的婚前检查证明。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后,认为符合结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应当出份书面说明,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扩展资料:

结婚登记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

2、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需要提交的证件: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3、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结婚登记程序: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补办结婚登记或复婚登记的,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结婚证

结婚的必备条件有:(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达到法定婚龄。

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3)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则。

申请结婚的双方当事人需无配偶。

2021年1月1日,

中国即将进入《民法典》时代!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

认定为“虐待”;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夫妻双方一致同意人工授精,

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

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

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

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

上述规定出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2020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法典首批司法解释,其中包括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该解释共91条,包括一般规定、结婚、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离婚、附则等六个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贺小荣介绍,本次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修改制定中,主要考虑:

一是促进婚姻家庭和谐稳定。注重引导树立良好的家教、家风,弘扬家庭美德,促进家庭文明建设。比如在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家庭暴力的基础上,将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认定为虐待,体现了对家庭暴力坚决说“不”的鲜明价值导向;

二是注重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比如进一步细化了在法定情形下变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并由新的监护人代理其提起离婚诉讼的规定,依法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在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纠纷中,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尊重8周岁以上子女的真实意愿,删除原来10周岁的规定等;

三是注重体系协调。婚姻法回归民法体系是此次民法典编撰的重要成果,相应地,我们也对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则设计进行了体系化整合。

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梳理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40个要点。

一|一般规定

要点一: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称的“虐待”。

要点二: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结婚

要点三:有权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谈册近亲属。

要点四: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不能撤诉。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

要点五: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要点六: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要点七: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法确认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要点八: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三|夫妻关系

要点九: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含罩宏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即视为“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应当准予离婚。

要点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要点十一: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要点十二: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要点十三: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不能主张追回该房屋。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要点十四: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闷族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要点十五: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要点十六: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要点十七: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要点十八: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要点十九: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四|父母子女关系

要点二十: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要点二十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要点二十二: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要点二十三: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要点二十四: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要点二十五: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要点二十六: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要点二十七: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要点二十八: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

要点二十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要点三十: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要点三十一: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要点三十二: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以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五|离婚

要点三十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要求撤销其监护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要点三十四: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应当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要点三十五: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要点三十六: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要点三十七: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即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要点三十八: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

要点三十九: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要点四十: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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