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21日适合结婚吗?

2023年5月21日适合结婚吗?,第1张

2023年5月21日适合结婚。

2023年5月21日,太阳处于双子座,月亮处于狮子座,两者组成的相位是“合相”,这对恋爱中的情侣来说,是十分吉利的一天。同时,这一天还是“破军星”在“泰山星”庙位,有很好的化煞化煞、避邪消灾的作用。因此,从星象分析来看,这一天非常适合结婚登记。

2023年的五行局势中,属于土地相生阶段,属于燥土年,是一个相对平稳的年份。而五月属于火月,日照时间较长,有火热的气息,需要搭配土的元素来平衡,所以可以选择土金色系的婚礼布置,让婚宴场地更加和谐美丽。

结婚的禁忌

1、在结婚的时候,婚车队要一直往前走,不能回头,所以一定要提前就规划好路线,避开医院、火葬场、殡仪馆等不吉利的场地,宁愿多绕一点,也不要走回头路,走回头路对婚姻是有影响的,可能会影响新人的运势,还耽误婚礼的时间。

2、新娘在结婚的时候,礼服是不能有口袋的,有口袋是一种不吉利的表现,这样是指新娘出嫁的时候,会把女方家的财运和好运也给带走,所以一般无论中式还是西式的礼服,都不可以设有口袋,所以,在结婚之后一定要检查好新人的礼服。

领结婚证穿衣服没有要求。

结婚需要的资料如下:

1、男女双方的身份证;

2、男女双方户口本(集体户口的需要将集体户口第一页打印并盖章,并且将属于自己那页的集体户口带到民政局);

3、3张2寸男女双方近期合照(蓝红背景都可);

4、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还有相应的流程:

(1)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2)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3)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4)双方自愿结婚;

(5)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6)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7)双方当事人持有身份证和户口簿等有效证件。

预约可以结婚在网上,电话和现场预约,具体如下:

1、网上预约,登陆民政局的网上预约网站进行预约;

2、电话预约,通过24小时语音电话或人工电话进行预约,预约时需输入男女双方的证件号码、预约登记日期和日间联系电话等信息;

3、现场预约。

综上所述,我国民政局对结婚登记照所穿服装并没有严格的要求,但是结婚登记照是贴在结婚证上陪伴新人一辈子的重要证件,所以新人们肯定都想要把结婚登记照拍得好看一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每一个人都是希望自己能够拥有属于自己的人生,也希望自己能够创造出属于自己的快乐生活,但我们准备在步入婚姻殿堂之前,都会挑选一个合适的日子来领证,因为领取了结婚证,两个人的关系也就有法律上的证明。两个人的感情也受到了法律的保护。

2023年2月哪天领证最吉利

公历2023年2月1日星期三,正月十一,星期三,冲猴煞北

宜:装门 入学 谢土 冠笄 安碓硙 提车 补垣 开市 开张 开业 修饰垣墙 装修

领证

忌:扫房 修造 挂匾 启攒 移柩 修仓库 拆卸 安床

公历2023年2月9日星期四,正月十九,星期四,冲龙煞北

宜:修墓 问名

领证

入宅 搬家 上册受封 扫墓

忌:解除 买房 渡水 订盟 搬家 打猎 整甲 分居

公历2023年2月10日星期五,正月二十,星期五,冲蛇煞西

宜:归火 签约 纳财 动土 会亲友 安床 上梁 平治道涂 理发 搬家

领证

忌:修饰垣墙 开渠 出火 求嗣 苫盖 畋猎 开厕 大事勿用

公历2023年2月14日星期二,正月廿四,星期二,冲鸡煞西

宜:

领证

经络 修仓库

忌:移徙 鼓铸 开生坟 赴任 掘井 祭祖 纳财 启攒 合帐

公历2023年2月17日星期五,正月廿七,星期五,冲鼠煞北

宜:进人口 开市 开张 开业 修造 装修 立卷 签约

领证

忌:

公历2023年2月23日星期四,二月初四,星期四,冲马煞南

宜:苫盖 出行 乔迁 求医疗病 栽种 破土 立卷 签约

领证

忌:订婚 上梁 修造 交易 齐醮 进人口 移柩 立券 动工 纳财 开渠 大事勿用 上香

公历2023年2月26日星期日,二月初七,星期日,冲鸡煞西

宜:齐醮 装门 进人口 扫房 平路 牧养

领证

忌:补垣 大事勿用 求医疗病 开池 移徙 除服 合寿木 剃头 渡水 扫除 起基 会亲友

公历2023年2月27日星期一,二月初八,星期一,冲狗煞南

宜:买房 提车 除服 纳财 开工 装修 掘井 动土 上坟 交易 提车 置产 进人口

领证

忌:安门 乘船 合帐 解除 出货财 合寿木 问名

领证相关讲究

◆领证吉日也是有讲究的,讲究二造吉禄贵拱亲,夫星当令,天嗣通根,配合三奇、互贵、合格成局则吉也,这些良辰吉日是可以的去领证的。

◆有些年轻情侣知道不能选在三七九月领证,到底为什么,他们一般不是很了解。原来是因为这三个月是传统的鬼节,不得不避开。

◆领证时,要注意新人的着装问题。在拍结婚证照片的时候,服装可以是普通穿着,但如果想要照片看上去更好看,就要好好挑选一下衣服。

 婚俗活动有非常多的讲究,有些是中国的传统习俗,有些是从西方传过来的一些文化,比如宣读结婚誓词,爸爸牵手走红毯,这是都是或多或少从西方发展演变而来的。而结婚选择结婚吉日,穿大红服装以求红火吉利则是自古就需要遵守的。

 2023年1月14日嫁娶好吗

 这一天是忌讳结婚的,因此不是结婚的最佳日期。

 2023年1月14日结婚黄历

 公历2023年1月14日,星期六

 农历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廿三

 冲煞冲虎(丙寅)煞南

 吉时乙巳时9点-11点

 宜塑绘 出行 订盟 纳采 除服 成服 结婚 嫁娶 订婚 领证 纳婿 入殓 移柩 启钻 安葬 立碑

 忌交易 订婚 会亲友 安床 开渠 求医疗病 求嗣 祈福 立券 纳采 解除 问名 结婚

 胎神占方仓库炉外西南

 彭祖百忌壬不汲水更难提防 申不安床鬼祟入房

 星宿氐宿

 凶神宜忌游祸 五离

 六曜佛灭

 十二神成执位

 喜神正南

 福神正东

 财神正南

 日禄亥命互禄 庚命进禄

 九星五黄-天符星(土)-凶神

 物候雉始雊

 月相 下弦月

 分饼七人分饼

 耕田十牛耕田

 阴贵神东南

 今天是黄道吉日吗

 建议在该日成婚,八字和合越多则无邢害,良缘夙缔永富贵,下文结婚吉日供新人匹配喜从天降的吉日良辰。

 结婚的传统风俗和讲究

 1 讨钥匙:汉族婚姻风俗。新娘之嫁钥匙,由其年幼弟妹或侄男女中任“送亲郎”掌管。拜堂前,新郎向送亲郎送封包讨钥匙,以便拜堂后打开箱子,展示其中谷米钱物,象征婚后五谷丰登、家庭富裕。送亲郎嫌少不接,新郎多次添加。送亲郎收下封包,新郎讨得钥匙后,欢欢喜喜与新娘拜堂。

 2 婚后的第三天一般都是有需要看新娘的,新娘兄弟或其他至亲由媒人陪同探望新娘,了解新娘在新婚时的动态和情绪,以便娘家人放心。也带上各种小礼,有的还给新娘送一条下厨围裙,这些都是娘家借此看望嫁出的女儿是否愉快采取的做法。

 3 传袋:新娘由傧相搀扶下轿后,由四个男青年传布袋,两人共拿一条袋子,一袋在前,一袋在后,傧相扶新娘走在袋上,一袋接一袋地往前传去,新娘慢慢走着,传袋的人齐声高喊“传一代,喜气洋洋;传二代,子孙满堂,传三代,荣华富贵;传四代,四世同堂;传五代,五子登科”表达对新婚夫妇的美好祝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小编提示:《婚姻法》于2021年1月1日已失效,现行有效法条为《民法典》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结婚

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四章离婚

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结婚

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允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者应予以鼓励。

第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因协迫结婚的,受胁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消该婚姻。受协迫的一方撤消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赔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储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力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的同等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有虐待和歧视。养子女和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己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己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己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扶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三十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四章离婚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己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以下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除外。

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的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信房等个人财产中予以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五章补救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利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利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利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于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扶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第四十五条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诉讼。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一)有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买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买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时,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第四十八条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第五十一条本法自1981年01月01日起实行。1950年05月0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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