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的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

结婚的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第1张

法律分析:结婚的实质要件是:其一、结婚是男女双方自愿的意思表示;其二、结婚的男女双方达到了法定结婚年龄;其三、结婚的男女双方无配偶,符合一夫一妻制;其四、结婚的男女双方无禁止结婚的血缘关系。结婚的形式条件是: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须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一、实质条件:

法定条件:

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必须达到法定年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3、必须一夫一妻制。

禁止条件:

1、重婚,男女一方或双方有配偶的不得结婚;

2、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3、禁止患某类疾病的人结婚。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它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

二、形式条件:结婚行为是形式条件,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须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其婚姻方可有效。

在这里首先要给大家科普一下什么叫做两头婚,其实从它的字面我们就可以看出来,她的意思非常的简单,就是说在结婚之后,男女双方可以各回各家,各找各妈。而且就算后来生了孩子,第一个孩子可以跟随男方姓,而第二个孩子可以跟随母亲姓。可以说做到了极致上的男女公平,而对于这样的行为,网友们也是热议纷纷,对此我有自己的看法,跟大家来分享一下。

这样的事情现在很多吗?

目前来看的话,这样的结婚形式其实并不多,主要是在浙江,江苏一带比较流行,这个主要是因为这里经济比较发达,一般情况下家里边儿都只有一个儿子或者一个女儿,在这种独生子女的氛围之下,所有的家长肯定都希望自己的子女陪伴在身边。也就导致了两头婚这种现象的发生,不过对于这样的现象,其实目前来看的话,也不能说他的好坏。

未来的发展趋势如何?

说实话,随着经济的发展,在未来这样的婚姻情况可能会更多,因为现在人基本上都很少愿意生孩子,所以就导致了未来的独生子女可能会更多。而对于这些老人来说,他们都希望自己的孩子陪伴在身边,所以就导致了两头婚的婚姻现象肯定会越来越多。当然,甚至有时候会出现直接将两个家庭进行组合的现象。

如何看待这样的事情?

其实之所以会发生这样的事情,主要是因为大家在传统的意识里边儿都认为结婚之后女方一定要跟随男方进行生活,这就导致了独生子女的家庭,如果自己的女儿出嫁之后,到了晚年,两个老人非常的孤独。而这样的做法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解决存在的问题,所以也算是一种跟随时代发展出来的方法。

  血婚制:

若干兄弟和若干姊妹相互集体通婚,在古代普遍流行过。中国古代妇女结婚后在公婆为“姑舅”,是这个制度存在过的证明。现存的马来式亲属制也是证据。

  普那路亚婚制:

在血婚制的基础上产生出来。若干姊妹是他们彼此丈夫的共同配偶,若干兄弟是他们彼此妻子的共同配偶。它建立了土兰尼亚式亲属制度和加诺万尼亚式亲属制度。

  偶婚制:

一男一女按照婚姻形式结成配偶,但是不排斥与外人同居。双方都可以随意离婚或分居。

  一夫多妻制:

一个男性同时娶多位女性成为他的妻子。虽然古代中国和中亚民族都的男子都曾经可以娶多位女子,但是这两者仍然有区别。传统中国的男子,他的配偶中只有一位是正妻,其它的都是小妾;而游牧的希伯来人则是简单的多位妻子。狭义上的一夫多妻制是指后者。

  一妻多夫制

:一个妻子同时存在多位丈夫,或者多个男子同时娶一个女子为妻子。藏族曾经存在过这种婚姻模式。

  单偶制,或专偶制:

和单一配偶结婚,并排斥与外人同居,后面一点是这一制度的根本要素。近代文明社会普遍采用这种婚姻制度。

  同性婚姻:

对这种婚姻的形式是否存在有不同的意见。

  走婚:一种存在于摩梭人之间的婚姻方式,是一种较为自由的婚姻方式,男女之间不涉及经济关系,亦并不需要

  同居,纯粹以爱情关系维持的婚姻。

  换婚:如一对兄弟和另一对兄妹互换结婚。

婚礼有中式婚礼、酒店婚礼、户外婚礼、旅行结婚、多人参与婚礼。

1、中式婚礼

中国的传统婚礼近几年是大受欢迎,复古风的婚礼不仅仅可以让传统婚礼的仪式感回归生活,还会让人有种很正式的感觉。穿上凤冠霞帔、儒袍外衫。坐着大红花轿。一看就非常的喜庆对不对。而且中式婚礼在现代看起来十分的特殊,很有纪念意义。

2、酒店婚礼

现在中国很多的新人会选择在酒店举行婚礼,酒店婚礼首先在场地上就比较的方便了,一般的酒店礼堂可以满足新人对婚礼浪漫的幻想。而且宾客可以直接在那里吃饭,十分的便捷。可以减少新人的麻烦。但是酒店婚礼在很多人看来太平凡了。没有什么庄重感。

3、户外婚礼

户外婚礼也是从西方引进过来的,就是在公园、海滩、或者是家里的庭院里举行的婚礼。我们称之为户外婚礼。户外婚礼比较浪漫不会给人压抑的感觉,在大自然中结婚的浪漫是每个新人都想体会的。

4、旅行结婚

旅行结婚就是不计较任何的传统婚礼程序,自己和爱人带上行李就出去游玩,就当是举行了一场婚礼了。这种婚礼近年来是广受欢迎。很多新人觉得自己结婚不必要让亲朋都参与进来,重要的是两个人都开心就好。

5、多人参与婚礼

还有一种常见的婚礼是多人参与婚礼。通俗点讲就是集体婚礼,有些时候新人是结伴结婚的,两三对甚至十几上百对新人一起结婚,是一件非常壮观的事情,这样的婚礼对于举办方来说也是很有挑战性的,需要对接的流程是很多的,在设计的过程中要尽量避免复杂。

扩展资料

婚礼的注意事项

1、婚前6个月要做结婚登记、婚检,还要确定婚期、地点以及宾客名单。还要找好婚庆公司,而且婚庆会解决大部分的事物,这样你省下时间找司仪、摄影/摄像等烦琐事,婚宴场所也要提早预定好。

2、婚前4个月要准备结婚的行头,挑婚戒,蜜月旅行疾患等,而且还要选择好伴郎、伴娘及花童的人,其次他们的装扮也要考虑下,准备请柬,拍婚纱照都要做完。

3、婚前2个月时要把做好的请柬送出去,而且要确定婚礼的流程。婚礼中需要购买的东西列一个清单,然后去采购。

4、婚前1个月要把置办婚礼的人都叫到位,而且婚姻上的菜单和时间表都要确定清楚。

5、婚前2周的时候在试穿的礼服,怕出现不适的地方及早做修改,计划好蜜月旅行。

6、婚礼前夜手机要冲好点,需要的东西要准备好,其次麻烦点就是在确定下明天的行程安排,还有结婚用的戒指及互换的礼物。

元代的法律反映了蒙古游牧民族的传统,其婚书、职业媒妁等实体制度,颇具特色。

元代在我国历史上首次明确规定,建立婚姻关系必须订立婚书,或称嫁娶礼书。婚书上写明议定的聘财数额,如果是招赘女婿,须写清养老或出舍的年限,主婚人、保亲人、媒人须在婚书上签字花押,然后依礼成亲,婚姻关系方才有效。

元代法律规定,只有经基层官吏,地方长老等保荐的信实妇人,才能充任媒妁,并由官方登记在册,严格管理。

这种媒妁的身份是百姓,而不是官方人员,她们从事民间婚姻撮合事务,与先秦有国家公职的媒氏、掌媒不同,与宋代专为宗女而设立的官媒也不同。后者可称其为职业媒妁。官府对媒妁的管理,其重要内容之一是限定媒钱数额。

赘婿自古即有,但元代民间招婿之风颇盛。元代赘婿一般分为四类:一曰养老,就是始终与妻家聚合;二曰年限,就是归妻宗;三曰出舍,就是与妻家分开居住;四曰归宗,就是年限已满,或妻亡,并离异,可归自己的宗族。

收继婚是蒙古贵族带进的习俗,即未婚男性收娶家族中的寡妇为妻。元世祖忽必烈曾经下旨,宣布了收继婚的合法性。弟收兄妻,多发生在亲兄弟之间,远房兄弟一般不准收继。另外,小叔的收继处分权,只有在寡嫂服丧期终了后才能实现,收继制度也打上了礼教烙印。

礼教对收继婚的影响,还表现在寡妇如守志,不得强娶,但如想再婚,便非就继于小叔不可,也就是说小叔对寡嫂享有法定先娶权。

在民间实际收继过程中,其弟收寡嫂的范围已扩大到订婚之寡嫂。元代以前,法律允许寡妇带走原有妆奁,不准寡妇带走的,限于丈夫的遗产或应得的份额。但元代法律正式规定,离婚妇女或寡妇如果再婚,就要丧失原先从父母处得来的妆奁物及其他继承得来的财产。至于夫家的财产,更是不得带走。

元代婚姻的离异,与唐宋基本相同,主要有休弃与和离两种形式。

明清两代受元代的影响,都有寡妇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的规定。这种规定反映了封建社会后期,妇女地位进一步下降的趋势。

明代关于婚姻方面的法律,基本沿用唐宋旧律,但在婚姻关系和违法婚姻适用刑罚上又有所发展与变化。

按唐律,男家自悔者不处刑,明律已与唐律不同,增加了对男家悔婚的处罚,是婚姻立法的进步。府州县亲民官不得于任内娶部民女为妻妾,违犯者杖刑,监临官不得娶为事人妻妾及女为妻妾,违犯者,从重论处。

明律还规定,不得收留在逃女囚为妻妾,不得强占良家妻女为妻妾,否则都要依律治罪。

在违律婚姻上的处刑,明律量刑比唐律略有减轻,如同姓为婚者,唐律规定各徒二年,而明律规定只各杖六十,体现了明律相对唐律而言的"轻其所轻"的原则。

清代婚姻制度,在入关前后有一定的变化。满族贵族入关之后,使清代婚姻制度深层次受儒家伦理道德观念影响,在其全面继承明代婚姻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使之具有自己的特色。

清代入关之前,实行早婚制。入关以后,清承明制,规定男16岁,女14岁为法定结婚年龄。

包办婚姻依然是清代婚姻的基本特征。尊亲长掌握卑幼的主婚权,是秦代法律的规定。在清代,国家法律赋予尊长对卑幼的主婚权,同时也要求主婚权的行使,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有关规定。对于诸如嫁娶违律、隐瞒残疾、老幼、庶出、过房、乞养等情况,主婚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清以前,家长的主婚权在事实上已经存在,但只有到了清代之时,家长主婚权才得以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下来。

唐宋以来,法律规订婚约一旦成立,不许悔婚,尤其是对女方而言更是如此。清代规定,婚约一经成就,男女无论任何一方均不得反悔。

婚约约定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嫁娶日期,期约未至,男家不得强娶。期约已至,女家不得拖延。若男家强娶或女家故意拖延,主婚人笞四十。男方无故超过婚约约定的婚嫁期限五年不娶,及未婚夫逃亡三年不归者,女方可以另行择配,但须官府对男方情况予以核实并出具证明。婚约可以因一方的犯罪而解除。

婚约之外另有婚书,依清律规定和民间习惯,婚书由男女双方主婚人、媒妁画押。一般情况下,男方之家给予女方的聘礼情况,应在婚书中有所载明。婚书一式两份,男女双方家长各执一份。

聘财是清代婚姻成就的关键要件,《大清通礼》对一至九品官员的婚娶聘礼作了具体规定。

平民百姓婚姻同样有聘财要求,根据民族习俗的不同,聘财的表现形式也不同。

清律对婚姻关系中聘财的规定如此详细具体,表明了在婚姻关系成立过程中,财产所占据的重要地位,封建婚姻的买卖性质昭然若揭。

在夫妻关系离异问题上,男子始终占据主动地位。清代沿袭前代的"七出"、"三不去"及"义绝"的离婚条件。但有关"义绝"处理,清律与唐律规定有所不同。

清代"义绝"不仅是已婚夫妻离异的条件,而且订婚后尚未嫁娶的未婚夫妻,也可因"义绝"解除婚约。

在婚姻的禁止方面,清代规定同姓不得为婚。在清代前期,同姓不婚的规定被严格执行。如果出现同姓为婚的情况,不仅对主婚者及男女双方当事人分别处以杖六十的刑罚,而且婚姻无效,必须强制离异。此种情况到清代后期,已基本不复存在。

清律规定,娶同宗五服亲者杖一百;娶缌麻以上亲,各以奸论,处徒至绞甚至斩刑。清律本来也禁止姑表婚,即姑表、姨表兄弟不婚,但因民间相沿成俗,清代不得不作出通融性规定,即"姑舅、两姨姊妹为婚者听从民便"。

清律还规定:良贱不得为婚。清代婚姻注重门当户对。《大清律例·户律·婚姻》"良贱为婚姻"条规定,严禁主人为奴仆娶良人为妻。奴仆若娶良人为妻,将妻入籍为婢者,杖一百;若谎称以奴婢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妻者,杖九十,各离异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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