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结婚是可以邀请同事的,没有明文规定禁止党员在结婚时邀请同事参加。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邀请同事参加婚礼时,要遵守当地的有关规定和习俗。一些地区可能会禁止党员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参加婚礼,也有一些地区可能会限制党员婚礼的规模和宴请人数。因此,在邀请同事参加婚礼前,最好先了解当地的有关规定和习俗,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对于个人来说,结婚确实是一件很大的事情,对于国家的预备党员和正式党员来说,结婚意味着有更高更详细的要求。和普通人的结婚要求不一样,党员更要约束住自己,尤其是在收礼和布置酒席方面更是要自己斟酌好,免得出了乱子。为了帮助各位党员都能顺利地举行婚礼,今天就来给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党员结婚酒席规定,以及普通党员结婚酒席规定。
nbsp; 党员结婚酒席规定不超过五桌吗
一、党员结婚酒席规定
nbsp; 1、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嫁娶等事项,必须严格执行分级申报制度。一般党员、干部、职工经股室业务分管领导同意后向局长申报;科级领导干部经局长审核同意后向市委组织部申报,并报市纪委备案;申报时,本人须先填写《婚丧喜庆酒席申请报告单》,按要求逐项填写清楚。
2、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其直系亲属的婚丧嫁娶事宜,应坚持文明、节俭、廉洁办事。必须严格控制规模,原则上不准超过10桌;不得依仗权力收受非亲属人员的礼金、礼物,严禁利用职权向相关部门和下属单位的工作人员滥发请柬或以“告知”的方式邀请他人参加,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3、婚丧嫁娶不准多时间多地点办理,只限一事一天一地办理。
4、严禁党员干部在乔迁新居、子女升学、过生日、老人祝寿等喜庆事宜中请客送礼,大操大办。
二、普通党员结婚酒席规定
nbsp; 各地在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方面并没有统一规定,各地规定都不相同。相同的是三大原则,一是预防利用职务之便借机进行利益输送;二是倡导党员干部带头厉行节俭、禁止大操大办;三是相关活动不能影响党政干部形象。
《中国***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八条规定,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六种行为,其中之一是: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啥叫大操大办
“严禁大操大办”的依据出自《中国***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简称《廉政准则》)第八条第三款:不准有“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等行为。其中,“婚丧喜庆事宜”,除结婚丧礼外,还包括父母、配偶、子女过生日,子女上大学,乔迁新居等各种与亲朋好友共同庆祝的事宜。“大办”,是指大大超过了当地一般群众举办类似事宜的规模或消费标准。“借机敛财”,是指借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收受各种名义的礼金、红包、贵重礼品等物质性利益。 “大操大办”的标准是什么
一看操办“红白事”是否使用公款; 二看是否使用公物,如公车等; 三看是否使用公产,如免费使用礼堂等。四看来宾中有无管理和服务对象,是否收其礼金礼品,特别是有无借机敛财; 五看来宾中有无使用公物; 六看是否影响他人休息、破坏环境等。
三、党员结婚违纪类型
nbsp; 一是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此类行为无论是否大操大办,也无论是否收送礼金,只要该婚丧喜庆事宜是党员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操办的,如:使用管理服务对象的人力、物力,并且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二是借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之机敛财的。其主要表现形式是行为人通过较大规模或者多次请客等形式,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收取较大数额礼金。
三是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如因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干扰和妨碍正常的生产、生活、工作、营业、教学、科研、交通秩序和其他正常秩序的,或者有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其他重大事故的,等等。
不过,中央纪委法规室还补充称,禁止党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行为,并不是禁止传统民俗。只要注意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形象,注意可能在群众中造成的不良影响,搞简朴、正常的婚丧喜庆事宜,一样体现传统民俗。
对于个人来说,结婚确实是一件很大的事情,对于国家的预备党员和正式党员来说,结婚意味着有更高更详细的要求。和普通人的结婚要求不一样,党员更要约束住自己,尤其是在收礼和布置酒席方面更是要自己斟酌好,免得出了乱子。为了帮助各位党员都能顺利地举行婚礼,今天就来给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党员结婚酒席规定,以及普通党员结婚酒席规定。
党员结婚酒席规定不超过五桌吗
一、党员结婚酒席规定
nbsp; 1、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嫁娶等事项,必须严格执行分级申报制度。一般党员、干部、职工经股室业务分管领导同意后向局长申报;科级领导干部经局长审核同意后向市委组织部申报,并报市纪委备案;申报时,本人须先填写《婚丧喜庆酒席申请报告单》,按要求逐项填写清楚。
2、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其直系亲属的婚丧嫁娶事宜,应坚持文明、节俭、廉洁办事。必须严格控制规模,原则上不准超过10桌;不得依仗权力收受非亲属人员的礼金、礼物,严禁利用职权向相关部门和下属单位的工作人员滥发请柬或以“告知”的方式邀请他人参加,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3、婚丧嫁娶不准多时间多地点办理,只限一事一天一地办理。
4、严禁党员干部在乔迁新居、子女升学、过生日、老人祝寿等喜庆事宜中请客送礼,大操大办。
二、普通党员结婚酒席规定
nbsp; 各地在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方面并没有统一规定,各地规定都不相同。相同的是三大原则,一是预防利用职务之便借机进行利益输送;二是倡导党员干部带头厉行节俭、禁止大操大办;三是相关活动不能影响党政干部形象。
《中国***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八条规定,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六种行为,其中之一是: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啥叫大操大办
“严禁大操大办”的依据出自《中国***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简称《廉政准则》)第八条第三款:不准有“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等行为。其中,“婚丧喜庆事宜”,除结婚丧礼外,还包括父母、配偶、子女过生日,子女上大学,乔迁新居等各种与亲朋好友共同庆祝的事宜。“大办”,是指大大超过了当地一般群众举办类似事宜的规模或消费标准。“借机敛财”,是指借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收受各种名义的礼金、红包、贵重礼品等物质性利益。 “大操大办”的标准是什么
一看操办“红白事”是否使用公款; 二看是否使用公物,如公车等; 三看是否使用公产,如免费使用礼堂等。四看来宾中有无管理和服务对象,是否收其礼金礼品,特别是有无借机敛财; 五看来宾中有无使用公物; 六看是否影响他人休息、破坏环境等。
三、党员结婚违纪类型
一是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此类行为无论是否大操大办,也无论是否收送礼金,只要该婚丧喜庆事宜是党员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操办的,如:使用管理服务对象的人力、物力,并且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二是借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之机敛财的。其主要表现形式是行为人通过较大规模或者多次请客等形式,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收取较大数额礼金。
三是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如因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干扰和妨碍正常的生产、生活、工作、营业、教学、科研、交通秩序和其他正常秩序的,或者有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其他重大事故的,等等。
不过,中央纪委法规室还补充称,禁止党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行为,并不是禁止传统民俗。只要注意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形象,注意可能在群众中造成的不良影响,搞简朴、正常的婚丧喜庆事宜,一样体现传统民俗。
普通职位的党员是可以和外国人结婚的,这个国家层面并不会阻拦,但特殊身份的党员是不能和外国人结婚的。
一、禁止和外国人结婚的人有:
1、某些担任特定公职的人员。其范围是:
(1)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部队中服役,具有军籍的干部和战士;
(2)外交人员;
(3)公安人员;
(4)机要人员和其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 。
2、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
二、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嫁娶事宜,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婚宴单方不超过10桌,男女双方合办不超过20桌,不得超标准、超范围操办;
2、不得通过分别宴请、化整为零等形式分批次、多地点办理。
3、不得借子女升学、生日满月、老人过寿、房屋乔迁、工作调动、职务晋升等名义操办喜庆宴;
4、不得利用职务影响为教职工操办婚庆事宜;
5、未经组织安排,不得为教职工操办丧事事宜;
6、严禁利用家庭婚丧嫁娶借机敛财,不得收受管理监督和服务对象及有业务关系往来的单位、个人礼金礼品,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礼品;
7、严禁利用家庭婚丧嫁娶以权谋私,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规使用公共资源、占用公务车辆,不得干扰、影响和妨碍正常的工作、教学、生活秩序;
8、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三、党员结婚向组织报备的规定:
1、一般地方上各单位的普通党员结婚不必向组织报备,只要不违反婚姻法就可以。
2、但是军队上的党员尤其是党员干部结婚须向组织报备,军队组织要对该党员干部准备结婚的女方进行外调,外调结果_有问题符合与其(军队党员干部)结婚的条件,经组织批准方可结婚。
四、党员的法定结婚年龄:
1、法定结婚年龄是法律规定的允许结婚的最低年龄。对于法定年龄的规定,主要依据了男女双方的发育成熟程度、心智的成熟程度以及女性的生育时机。未达到法定年龄的结婚,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2、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生二十周岁可以领结婚证。
五、党员与外国人办结婚证的申请流程:
与外国人办结婚证即进行结婚登记的具体程序,与中国内地人普通办理基本大致相同,也可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环节,在申请环节存在一定区别。
1、申请:
(1)中国公民须持有:
①本人户籍证明;
②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2)外国人须持有:
①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②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③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的证明。
(3)外国侨民须持有:
①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
②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
③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还必须提交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凡证件齐全、符合法律规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可持证件和男女双方照片,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规定的有关证件和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2、审查: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查明结婚申请是否符合结婚条件,不明之处,应当向当事人询问,必要时,可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3、登记:
(1)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应注销其离婚证。但对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的登记申请,应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涉外婚姻的结婚证须贴有男女双方当事人照片,并加盖办理涉外婚姻登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
(2)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受单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查明确实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二条 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婚姻登记条例》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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