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网上预约

东莞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网上预约,第1张

想在东莞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进行网上预约,可以按照以下步骤操作:

1 搜索“东莞民政”并关注公众号。

2 点击“民政服务”→“婚姻预约”。

3 阅读预约须知,勾选后点击开始预约。

4 进入网上预约系统,选择“结婚登记/离婚登记”。

5 填写双方户籍信息,选择预约日期,将办理城市更改为“东莞市”,选择要预约的民政局。

6 选择预约时段,如实填写双方信息后提交即可完成预约。

请注意,网上预约需要提前1-5个工作日左右,并且只能选择男女双方任一方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进行预约。

法律分析:东莞民政局可以办理异地结婚登记,但是注意必须至少有一方持有东莞居住证才行。目前广东省已开放异地婚姻登记服务,双方都非东莞户口的可以凭借其中一方的东莞居住证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流程、材料均和在户口所在地申请一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夫妻双方任意一方为东莞户籍或原登记机关市东莞市的且夫妻双方在内地登记结婚的;携带户口本、身份证、3张2寸的合影照片,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等材料;前往婚姻登记处申请补办;申请人提交相关证照材料;婚姻登记员审查证照材料;申请人填写相关声明书;婚姻登记员打印处理表、证书、颁(发)证书。申请人可以先网上预约。

法律主观:

民政局办理 婚姻登记 的时间为周一至周五的工作日。 民政局上班时间:一般为周一至周六9:00-11:30,13:30-17:00( 法定节假日 期间除外)。 如果是特殊的节假日,大家要注意尽早去排队,以免延误了 结婚 的时间而发生不愉快噢。

法律主观:

在一般的 婚姻登记 处工作日里,新人 结婚登记 不用预约,可以直接去 民政局婚姻登记 处排队办理婚姻登记,不过在某些具有特别意义或者节假日期间想要办理婚姻登记的新人们就要注意了,这个时候我们就需要进行 结婚登记预约 。 现在的民政局一般都有婚姻登记网上预约系统,大家可以选择在网上预约,可以替大家节省不少时间!如果需要提前预约则需要了解网上预约方面的规定。接下来就为你讲解一下婚姻登记网上预约的相关要点。 1、网上预约需提前一个工作日申请,受理日期为一个月(自然月)之内的工作日。 2、预约当事人必须按照规定步骤,填写双方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如提供的信息有任何错误或不实之处,登记机关有权不予受理。 3、婚姻登记机关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预约工作程序为当事人办理 结婚 登记;当事人在约定日期和时间段没有到场的,登记机关有权不予受理。 4、对于因自然灾害、电力通讯或其他设施故障等事故,致使预约服务延迟或未能履行的,婚姻登记机关不承担任何责任。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恶意修改、变更预约服务的有关程序和内容,或利用网上预约进行有偿服务,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害后果,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网上预约后,就要按照预约的时间地点准时进行婚姻登记。当然,这时也要注意一些相关事宜,以免将简单的事情复杂化,影响到新婚的喜悦心情。 1、双方须亲自到场,不得单方或委托他人,不得冒名顶替。 2、双方须提交 身份证 、户口本原件和预约单。 3、双方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和户籍地应当与预约时保持一致。 4、如发现单方办理、冒名顶替或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与预约材料不一致的,预约失效。 5、如在预约时间未到指定地点办理登记,预约失效,请另备三张大二寸近期免冠合影照片到登记处现场办理。

法律主观:

在东莞办理居住证所需要的证件材料包括: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等。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 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 ,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禁止结婚 。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 婚姻登记 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符合本 法规 定的,予以登记,发给 结婚证 。 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八条 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 管辖权 ;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 离婚 、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双方自愿结婚; (七)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八)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 至第三十五条 规定的有效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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