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送结婚彩礼女方应该还多少钱?

男方送结婚彩礼女方应该还多少钱?,第1张

男方给付彩礼之后,可以根据女方的经济条件来确定退彩礼的具体数额,如果女方的经济条件很好,可以全部退回,甚至多退还一些钱。如果女方的条件不好,可以不退还彩礼;如果双方经济条件相同,自行决定。

一、男方送结婚彩礼女方应该还多少钱

      彩礼的金额实际上是由介绍人两边穿梭协调之后达成的共识。各地风俗习惯不一样,各家经济条件也不一样,因此彩礼金额的大小各地悬殊,并没有固定的标准。

      1、女方条件好的

      如果新娘家的经济条件还不错,那么女方家一般都会把男方给的彩礼钱分毫不差的退回去,或者是另外增加一些金钱退回去。就比如说男方给了女方彩礼钱是10万,那么女方家就会把这十万元原封不动的打到自己女儿的卡中,给女儿作为新婚的生活资金。

      2、女方条件不好的

      如果女方家的经济条件落后,那么男方给女方家的彩礼钱既可以回一些,也可以不回。不过,有一些经济落后的女方家庭会把彩礼钱回一些到自己女儿的身上,作为嫁妆。但是,如果女方父母没有给女儿回彩礼,就一定会给自己的女儿买一些金银首饰哦!

      3、双方经济条件相同

      如果新郎家和新娘家的经济条件是差不多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女方家的选择空间是比较大的。当然,在关于女方收了彩礼要回礼吗的问题,它并没有一个标准答案可言。较主要的还是要取决于女方父母的决定哦。

二、哪些财产不能算做是彩礼

      根据彩礼的目的性,在实践中对以下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

      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

      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

      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

      4、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交往时的赠与。

      5、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

      从法律角度审视彩礼给付的目的,我们不难发现彩礼的目的,是彩礼予以返还的一个基本条件。作为给付彩礼的代价中,蕴含着以对方答应结婚为前提。如果没有结成婚,其目的落空,此时彩礼如仍旧归对方所有,与其当初给付时的本意明显背离。司法解释规定彩礼予以在一定条件下返还,在法理上体现了对对价行为公平性的保护。

      每个地方风俗是不一样的,给彩礼的钱也不一样。彩礼是古代遗留下来的一种风俗习惯,根据彩礼的目的性,有5种情况不能作为彩礼,男方或其近亲属为了取悦对方所赠的财产,双方在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赠的财产,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的财产都不能作为彩礼。

一、男女同居分手了男方给的彩礼用退吗?

男女双方分手了之后彩礼是可以退还的,只不过需要一定的条件而已。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二、彩礼属于女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彩礼是赠与给女方,就是女方个人财产;否则,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如果所收的彩礼由一方个人接收或购置结婚物品的,应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受赠的财物无特殊约定,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如果男女双方未共同生活的,可根据最高院199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规定,考虑财产的来源予以合理分割。

(三)如果双方婚姻持续时间短,并且给予彩礼的一方由此造成生活困难的,可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第8条规定精神处理,分割共同财产时给予生活困难的一方适当倾斜。

三、《民法典》关于彩礼是怎样规定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是对于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规定了婚姻家庭生活中的五种禁止性规定。分别是:

(一)禁止包办、买卖婚姻等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三)禁止重婚;

(四)禁止家庭暴力;

(五)禁止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和遗弃行为。

如果当事人做出了这些禁止性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例如:包办、买卖的婚姻是可撤销的;重婚是无效婚姻。

《民法典》规定不能买卖婚姻更借婚姻索取财物,如果彩礼是以赠与的形式给女方的,那么就是属于女方个人财产的

结婚有彩礼,就该有嫁妆。这才叫礼尚往来,符合中国传统文化礼节,这样的婚姻关系才最健康,最美好。

彩礼,在古代被称为聘礼,是我国传统的婚嫁习俗。彩礼的数额各地习惯不同数额多少差异很大,可以是现金、珠宝等,具体数额取决于当地的习惯和家庭的经济情况。彩礼的意义在于表示男方对女方的尊重和对家庭的承诺,也代表着新郎家对新娘家的经济补偿。它是指男方要娶女子为妻的时候,需要给女方家的礼金。这是男方家为了感恩女方父母养育一个女儿所付出的辛苦,给女方父母的一种补偿,补贴女方家用。总之,彩礼既是对女方家庭的尊重,也是对未来婚姻关系的承诺,是一种传统文化的体现。

嫁妆,由来已久,古代女子的嫁妆一般十分丰厚,不论家境如何,父母都会在女儿出嫁的时候为其备上一份体面的陪嫁。过去女性社会地位低,没有经济来源,父母在女儿出嫁时,给她的这份嫁妆对女子来说是一份非常重要的财产,在另一个角度来说就是父母分给女儿的家产。

嫁妆,体现了女方父母对女儿的爱,代表了女孩在娘家的地位与重视程度,也代表了女方对于男方家的认可与重视。同时,女方嫁妆的轻重,也决定了在婆家的地位和身份,甚至是话语权大小。

从礼节上来说,要了男方的礼金钱,必须要有同等价位的嫁妆作为回礼。这样才能显示男女双方家庭对婚姻的重视,也是对两个家庭的认可。如果只收礼金,不给嫁妆,会给人造成一种买卖婚姻的现象,是不平等婚约结合。对于结婚后男女双方的感情造成不好的影响。甚至会因此而产生矛盾,继而产生两个家庭的矛盾。对于两个人的幸福生活有非常大的不利影响。

法律分析:彩礼如果符合法律要求的可以归还的情形是可以返还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返还: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非常感谢您的提问。其实,彩礼和嫁妆之间是没有必然联系的。在传统观念中,彩礼是男方向女方家庭赠送的金银钱财、实物等物品,作为男方对于新娘家庭的补偿和感谢而存在。而女方则需要准备一定数量的嫁妆给新郎,并且这些嫁妆里面包括了日常生活所需要的器具、布料、首饰等物品。

但现代社会中,人们逐渐抛弃了古老传统,彩礼和嫁妆不再是必须存在的东西。事实上,在大部分城市中,政府明确规定“禁止聘礼”,并且强调要建立健全消费监管机制,倡导“绿色婚礼”,这说明彩礼和嫁妆已经不再是结婚必备的一部分,而是逐渐转变成了双方家庭友好合作的象征。

当然,在部分传统文化影响下,有些地区依然存在有彩礼就必须有嫁妆的习俗。但是随着社会变革和价值观念的改变,越来越多的人认为,这种传统做法已经过时,不仅给新人和家庭增加了经济压力,同时也往往会引发各种矛盾和纷争。

因此,在现代社会中,对于彩礼和嫁妆的存在与否应该由双方家庭自主协商并达成共识。如果双方都同意存在彩礼和嫁妆,那么应该考虑到经济承受能力的限制,遵循平等、尊重个人权利的原则,并且理性制定明确的预算和时间表,通过公开、透明地方式来说明各自财务情况,并达成共识来确定金钱和物品分配方案。

同时,在处理经济问题时也要考虑到城市化进程中对于人们生活费用等经济压力增加的实际情况,不要让彩礼和嫁妆成为伉俪间或者家庭间财务关系中的一种负担。

法律主观:

一、婚约彩礼的返还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婚约彩礼的返还需要满足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或者办理结婚登记以后未生活在一起的条件,则需要退回彩礼的金额。

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是返还彩礼的一个条件。‘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据此,“生活困难”应当是指绝对困难,而不是相对困难。“生活困难”即所谓绝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因为给付彩礼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财产受到损失,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比较困难了。

二、婚约财产有哪些

婚约财产返还的标准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和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三种。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在第十条中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三、婚约财产纠纷中的彩礼返还原则标准

婚约财产纠纷中彩礼返还,应按照婚约解除时的双方违约程度、财产的实际情况以及民间对这种风俗的看法态度加以确定。

接受彩礼款一方主动提出解除婚约的,看作是其本身的违约,应按彩礼款的100%予以返还。

接受彩礼款一方被动提出解除婚约,是给付彩礼款的行为过错而提出的解除婚约,应按彩礼款30%予以返还。

给付彩礼款的一方主动提出解除婚约的,应视为其本身的违约行为引起的,应按彩礼款数额的30%予以返还。

给付彩礼款的一方被动提出解除婚约的,看作是接受彩礼款一方的行为过错引起的,应按彩礼款的100%予以返还。

若定婚时间较长,一般在二年以上,双方符合结婚条件,而男方拒不提出结婚的,女方提出解除婚约的视为女方被动提出解除婚约。

若男、女任何一方故意隐瞒实情,使对方产生误解,而订立婚约后,提出解除婚约的,视为被动提出解除婚约。

男、女双方订立婚约后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双方符合法律结婚实质要件,双方均未提出解除婚约的,但双方无结婚的可难,若婚约关系继续存在,势在必行必造成一方年岁过大,从而失去许多选择良偶的机会,此种情形下,任何一方提出来解除婚约,不视为违反婚约的行为,由此产生的彩礼款纠纷,应按公平原则进行处理,按彩礼款的50%予以返还。

男、女双方订立婚约后,男、女任何一方因意外原因(主要意外事故造成肢体残疾等)失去了订立婚约时的身体情况造成解除婚约情形出现的,按照公平原则处理,彩礼款按照50%予以返还。综上,婚约财产返还的标准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和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三种。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结婚以后不退还彩礼。只要当事人登记结婚了,一般情况下不可以要求对方退还彩礼。但是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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