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结婚需要哪些手续

军人结婚需要哪些手续,第1张

军人结婚登记需要哪些手续

(1)户口本

(2)居民身份证

(3)所在单位婚姻状况证明或持居委会出具并加盖(街道)婚姻登记专用章的证明

(4)婚前检查合格证明(参考)

(5)双方合影彩色照片4张

(6)军人持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

法律规定

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现役军人在处理婚姻关系上,应当模范遵守《婚姻法》,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未婚同居,不得发生婚外性关系。

军队提倡和鼓励晚婚。男军人二十五周岁、女军人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

二、现役军人应当慎重地选择恋爱对象,军官和文职干部确定恋爱关系后,应当主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对其恋爱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三、现役军人的配偶,应当是政治可靠、思想进步、品行端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舰艇、空勤人员和从事机密工作人员的配偶,还应当无复杂的社会关系。

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公民结婚,原则上也不得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居民结婚。

现役军人不得与虽具有中国国籍但居住在外国或港澳台地区从事或参与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社会主义建设活动的人员结婚;原则上也不得与此类人员的直系亲属结婚,但现役军人恋爱对象本现实表现良好、政治上确无问题的可酌情允许结婚。

四、义务兵一律不准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服现役期内不得结婚。

五、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

孤儿、伤残人员和个别年龄超过三十周岁回原籍找对象确有困难的士官,要求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应当从严掌握,由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

在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划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部队服役的个别中级以上士官,本人提出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必须符合当地民族政策,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与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协商同意,经师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签订转业军人就地安置协议书的,方可允许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

结婚证除了可以证明婚姻关系、财产公证、购房贷款、房屋更名等,在很多其他地方都可能用到。

多种场合要出示“婚姻状况”

我国法律采取的是登记结婚制,只有办理具有法律效力的结婚登记后才能认定为双方具有法定夫妻关系。结婚证就是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签发的证明婚姻关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书。

提醒:有些地方,把婚礼仪式视为结婚的开始,这是一种误区。实际上,只有领了结婚证,婚姻才受法律保护。

涉及到财产

凡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屋买卖,须提供婚姻关系证明。此外,房屋拆迁、房产过户、遗产继承、债权债务等方面,也需要用到结婚证。

涉及到出境

出境旅游出示财产共有证明或者移民留学等情况,也可能需要用到结婚证。

涉及到生育

在很多地区,办理生育登记均需要出示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目前,在海南等多地,一孩生育服务证已与结婚证同步发放。另外,在有些地方,子女入托入学可能也需要用到结婚证。

1、房子过户

房子过户给配偶的话就需要出示结婚证了。并且如果要卖房子的话,那么夫妻的共同财产出售也是需要出示结婚证明的,不然属于夫妻两个人的房子可以也没有办法过户给其他人。

2、离婚

在离婚的时候出示结婚证是必须的,并且在离婚过程中可能涉及到财产分割、孩子抚养权等问题,都是需要结婚证作为婚姻的证明的。

3、在旅游中夫妻最好随身带结婚证

在旅行的过程中,尤其是境外旅游,必须要带上结婚证证明婚姻关系,不然有些地方是不允许夫妻双方住在一起的。

4、财产继承

如果其中一方发生意外,那么配偶就是法律规定的遗产第一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时候也要出示结婚证证明夫妻关系和婚姻关系,这样子才能够获得遗产。

5、异地落户结婚证很重要

异地落户是一种比较常见的现象,尤其是现在异地结婚的夫妻,为了孩子的出生证等原因需要其中一方办理户口迁移。而结婚转户口属于是符合夫妻投靠的户口迁移,因此也要出示结婚证。

结婚证最主要的是证明男女之间的婚姻关系,但是由上述可见,结婚的用处很大,因此,如果结婚证遗失或者破损,最好及时去民政局补领结婚证。

1、申请。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须持本人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登记的时候男女双方必须同时在场。如果是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在实行婚前检查的地方还应该持有医院的婚前检查证明。

2、审查。登记机关对于双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审查,在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进行必要的调查,或指定项目进行医学上的鉴定。

3、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后,认为符合结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应当出份书面说明,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扩展资料:

结婚登记程序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补办结婚登记或复婚登记的,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办理结婚登记需要的手续有: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等身份信息材料;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材料;

3、结婚登记申请表等材料。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温馨提示

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领结婚证之前需要准备相关的材料,如:本人的户口薄、居民身份证、本人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二婚的需要有离婚证或法院判决离婚的判决书;其他法定材料。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男女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1、户口证明

有户口簿带户口簿即可;如无,可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

2、居民身份证

如无,可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或者原先有身份证的,可开具证明写清居民身份证编号。

3、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婚姻状况证明》样式要求为民政部制定的全国统一制式表格(全国各地民政部门自印,向单位、组织出售),男女双方各一份。一般单位由政工部门负责开具婚姻状况证明;当事人如无工作单位,可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要求开具证明。

4、合格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在实施婚前健康检查制度的地方);

5、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

《离婚证》丢失、损毁的,可向原办证机关申请办理《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持此书既可;如是在法院办理的离婚手续,应当提交离婚《民事调解书》或《民事判决书》(如不是终审判决,还应当附上法院判决书生效证明)。

6、二寸男女近期免冠合影照片3张

照片要求达到证件照片的标准,不要在婚纱摄影处的化妆照。有的婚姻登记机关要求在指定处现场拍照,请事先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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