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的婚姻法已经作废,想要离婚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旧的婚姻法已经作废,想要离婚需要注意哪些问题?,第1张

婚姻法已经作废了,转眼间民法典已经正式实施快一年了,其中的《婚姻家庭编》正式取代了原来的婚姻法。不管您的婚姻是否稳定,都有必要了解以下十点: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第一,两周岁以下的孩子明确规定由女方抚养。如果女方想争取孩子的抚养权,一定要抓住这个机会;

第二,八周岁以上的孩子,主要征求孩子个人的意愿,所以平时一定要多陪伴孩子,关心孩子健康成长;

平时一定要多陪伴孩子

第三,两个孩子也有可能判给父母一方,不一定是父母一人一个;

第四,协议离婚更难了,协议离婚增加了三十天冷静期,协议离婚不是说离马上就能离了;

第五,诉讼离婚更简单了,法院第一次判不离婚之后,只要有证据证明又分居满一年了,再次起诉法院肯定会判离;

判决离婚

第六,出轨要付出巨大的代价了。夫妻一方出轨,离婚时,可以要求出轨方赔偿,同时可以要求多分夫妻共同财产;

无过错方可以要求多分财产

第七,法律赋予了全职太太更多的保护。全职太太因为抚育子女照料老人进行了主要义务的离婚时可以要求对方补偿;

第八,一方隐瞒婚前重大疾病结婚的,另一方知道后一年内可以申请撤销婚姻;

第九,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共同共签,一方借的大额债务没有用在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经营的,就是个人债务,另一方不需要承担;

夫妻共债共签

第十,新增了如果一方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该少分或者部分财产。

法律主观:

婚姻法司法解释 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 结婚登记 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 民事诉讼 ,主张撤销 结婚 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 亲子鉴定 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 抚养 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 抚养费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 债权人 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 夫妻共同财产 或者伪造 夫妻共同债务 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 扶养 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 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 监护人 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 离婚 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 生育 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 买卖合同 ,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 银行贷款 ,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不动产登记 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 贷款 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第十三条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 养老保险 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 养老金 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 协议离婚 为条件的 财产分割 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 起诉离婚 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第十六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第十七条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 离婚损害赔偿 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第十九条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三)合同成立在先的。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法律主观:

事实婚姻从1994年2月1日起开始取消。我国法律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婚姻法废除,对即将结婚的女性有何影响?我觉得更考验女性的独立了,很多丈母娘都想着女儿干的好不如嫁的好。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其中影响最大的就是《婚姻法》,取而代之的是《民法典》第五篇关于“婚姻家庭”的规范。

其中一点是彩礼被取消,“彩礼”原本只是一种好彩头,但是渐渐的发展成了一个攀比的标准,收了30万彩礼的往往会比那些收了10万彩礼的人更骄傲。越来越多的家庭在彩礼这件事上变得越来越不单纯了。包括这些年法庭上经常会出现女方不退还男方彩礼的官司,这已经说明,传统的彩礼习俗现在已经“乌烟瘴气”。针对这样的现象,针对婚姻彩礼的新规终于来了!《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这便就是指以结婚为由,索要的天价彩礼。不过除了天价彩礼,还有一条禁止家庭暴力,在此也呼吁受伤害,被家暴的女性,及时通过法律维权。

在中国传统观念里,生养一个女儿不容易。丈母娘们扒心扒肝把女儿养大,特别期望女儿能找一个好人家嫁了。围绕“嫁女”,丈母娘是操碎了心,就差把自己当“嫁妆”打包一起去女婿家当老保姆。毫不夸张地说,中国丈母娘是全球最操心的丈母娘,这里没有贬损的意思,真心觉得她们不容易。

 

领结婚证年龄:我国规定的男女结婚法定年龄是,男性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性不得早于二十周岁。这是现行法律规定的结婚要满足的最低年龄。

另外,2023年已经没有什么《婚姻法》了,《婚姻法》两年前就已经失效作废,被《民法典》全面取代了。结婚年龄从四十多年前一直都是这样的规定,男二十二周岁,女二十周岁,这个规定年龄这么多年来一直没有改变过,谈不上什么“新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有哪些

1、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双方自愿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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