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上可以,但是你需要赴美签证,有2种赴美签证:1、探亲签证,入境美国后,递交转身份申请,但是此类信誉不好,强烈不建议这么做;2、移民签证,根据美国公民的情况,有2种申请方式,签证通过,入境美国后,直接拿绿卡。
如果美国公民在国内工作或居住超过6个月,且有居留许可,可以在国内递交移民签证申请,整个办理过程2-4个月左右;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只能邮寄申请资料去美国移民局,目前整个过程要1年左右。
另外,如果你们还没结婚,美国公民可以为未婚妻申请K1美国公民的未婚妻签证,持该签证入境美国90天内,必须结婚,然后申请绿卡,K1签证的申请过程大概4-6个月左右。
对于这个问题,可谓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了。
自古以来,婚后都是女方去男方家居住,所以就有了一个约定俗成的理念:结婚后,应该是女方去男方家居住。但不管是道德,还是法律,都没有约束和明文规定婚后一定是女方去男方家居住。
对于这个问题,个人认为没有合不合理,只有愿不愿意。如果男方不愿意,女方强制性要求或是用其他理由要挟,势必会影响到双方感情。若男方愿意,就是皆大欢喜。在不影响感情、事业、家庭的情况下,男方去女方家所在的城市定居,这倒也无可厚非。
爱是沟通的桥梁,是心灵的港湾,更是一个家庭的温馨剂。只要有爱,哪都是家。
现在不管在(香港)或(国内)登记结婚,单程证的审批程序和时间也是一样的,按目前的安排,单程证的审批权由内地当局行使,而内地当局从一九九七年五月开始,即按照(打分制)来审批单程证申请,而申请人的资格及赴港次序,均按客观标准及具透明度的机制考虑及决定.
现时单程证每日150个配额中
60个分配给持居权证的港人子女.
30个分配给分隔两地十年或以上的配偶(即长期分隔两地配偶).
60个分配给(其他类别)的申请人.
(其他类别)的申请人主要包括分隔两地少於十年的配偶.
在内地无人抚养而需要来港投靠亲属的儿童.
来港照顾年老无依父母(即在港没有其他子女)的人士.
在内地无人供养而需要来港投靠亲属的长者.
夫妻团聚现在是满 1826 分才合资格申请的,即(从结婚日起计的夫妻分隔日数x01就等如你现在的得分)即(大约五年)才可以申请的(期间申请港澳探亲签注也不会因此延长日期的).
你户口所属是湖南省,申办手续就到你户口所在地的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而审批是由湖南省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的,你可到湖南省公安网站内查询进度.
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政务服务网(夫妻团聚类打分标准)
wwwgdcrjcom/wlgat/gadc/dwbj/indexhtm
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政务服务网(港澳单程签注)
http://wwwgdcrjcom/wlgat/gadc/indexhtm
现在全国申办手续大致统一,可参考以上网站(资料比较齐全)
湖南省公安
http://wwwhngagovcn/
请参考: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22881913html
结婚后去日本定居需要如下手续,日本签证类型
1 商务签证(短期、长期)
2 观光旅游签证(个人、团体、家庭型)
3 探亲/访友签证
4 访日医疗居留签证
5 留学签证
6 持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的签证
发放条件
原则上,如果签证申请人具备下列所有条件,符合要求即予以发给签证。
1 申请人持有有效护照,并拥有回国或居住国的再入境权利及资格。
2 提出的申请资料真实且符合规定。
3 申请人在日本将从事的活动或身份、地位及停留时间符合出入国及难民认定法(1951年政令第319号,以下称「入管法」)规定的在留资格及停留时间。
4.申请人不符合入管法第5条第1项各条的任何一项。
注: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符合下列各款情况之一的外国人不得进入日本。
我觉得这个是在结婚之前就应该考虑好的事情,而且结婚后生活压力很大的,应该努力维持家庭,所以应该考虑的是两个城市之间哪个城市更有发展空间。然后顺便再考虑一下两方父母的感受,也许有一方父母可以做出让步,毕竟对于父母来说,孩子好才是真的好。
一般都会有这样的事情,女方为了男方或者是男方为了女方来到另一方的城市,一起打拼,一起奋斗,然后感情越来越深厚。有些父母不希望把孩子嫁到外地,觉得离自己太远,毕竟老人是需要陪伴的,如果女方那边的父母特别在意这个的话,特别有感情依赖的话,可以考虑一下女方的城市,而男人所处的身份地位就是不同的,生来就要顶天立地养家糊口,男方的父母应该会比较理解。所以一定程度上要过问父母的看法,也是做出决定的一个要素。
这也和两方的生活心态有关系吧,每个人去到不同的城市,可能是为了寻找更好的发展机遇,尤其是一线城市,希望可以靠自己的实力打拼出自己的一番天地,然后功成名就。如果男女方都有共患难共奋斗的想法。建议从城市本身的发展情况作为考虑因素,这样就直接免去了感情牌。说远了来看,如果最后双方的经济实力达到一定程度后,是可以实现,把另一方的父母接到同一座城市来居住的,这只不过是一个时间的问题。
所以不存在什么妥协不妥协的问题,看双方的考虑吧。是考虑家人多一些,还是考虑赚钱多一些?毕竟我们自己以后也会有自己的小家庭,自己的孩子。但是无论父母离得多远,也是要经常回去看看的。自己平衡好这些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就可以了,事在人为嘛。
结婚了不一定就有居住权了。办理结婚手续后不直接产生居住权,是否取得居住权与结婚领证没有必然联系。夫妻结婚后婚姻双方对于对方具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房屋属于一方所有的另一方可以对房屋享有居住权。房屋是男方所有的,在结婚期间,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女方要男方设立了居住权后,才享有房屋居住权。
办理结婚的流程是怎样的
1、申请。
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照片、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的证明,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结婚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离过婚的申请再婚时,还应持离婚证件。在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申请结婚的当事人,还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2、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和单位证明必须认真审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还可以作必要的调查或指定项目进行医学上的鉴定,以便查明当事人是否符合结婚的条件。
3、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全面审查了解,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如果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因受单位或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机关经查明确实符合结婚条件的,也应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成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法律主观:
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应出具: (一)我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二)我的有效通行证和身份证; (三)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与对方无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法律客观:《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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