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赠与没有结婚协议能不能生效

婚前赠与没有结婚协议能不能生效,第1张

婚前赠与没有结婚协议,无法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法律分析:需要分情况来归属。一方面如果是男方单纯赠与给女方满足赠与的条件,应归属于女方婚前个人财产;另一方面如果男方给女方购买车辆是作为彩礼的形式购买的,是以双方结婚为条件的,若没结婚还是属于男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男孩子的收入是否应该由父母支配,这个问题涉及到家庭关系和法律权利两个层面。

首先,从法律角度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表明,父母对孩子的抚养和孩子对父母的赡养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是一种社会责任。

其次,关于收入支配的问题,如果父母是孩子的监护人,他们有责任为孩子提供必要的生活和教育费用,这是法律规定的。如果孩子已经成年,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那么他赚的钱可以自由支配,包括赠与给父母。

总的来说,对于收入支配的问题,具体情况还需根据家庭的情况和孩子的意愿来决定。如果父母需要孩子的收入来维持生活或提供教育经费,那么孩子有义务向父母提供必要的支持。但是,如果孩子已经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收入自主,那么他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收入,包括赠与给父母。

女方出资后以对方名义购房,并把房屋产权登记在非出资方名下的,若无特殊情况应当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附义务赠与”范畴。如果,双方没有办理婚姻登记的,赠与一方可以提请诉讼方式撤销赠与。但如果,双方已经办理婚姻登记的,应当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关于“彩礼”返还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参考资料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第三十二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这是对方认为你们可以结婚才会给你的

目的就是让你们结婚

现在你们不结婚了,你们就不是应该得到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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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然就是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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