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关于男性结婚年龄和服兵役年龄的规定是根据人体身心发育情况来综合确定的。
2、男性年满22周岁的,达到结婚最低年龄,可以办理结婚登记。
3、公民在征兵当年年满18周岁的,应当应征服兵役;征兵当年满十七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根据军队需要和个人自愿,可以应征服兵役。
《兵役法》
第十二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
当兵的人结婚与普通人一般情况是一样的,根据我国《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部队一般提倡晚婚晚育。
但是部队里有些限制性规定,无形中提高了军人结婚的年龄。
2001年年11月总政治部颁发了《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义务兵、士官和学员找对象、结婚的期间和地域,作了限制性特别规定:
1、第4条规定:义务兵一律不准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服现役期内不得结婚。
2、第5条第1款: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
3、第6条规定:军队院校生及干部学员,在校学习期间不得结婚。
义务兵服役期间不得结婚,如果义务兵22岁当兵,到24岁想结婚,按规定就不可以了。这在无形中就提高了结婚年龄。其他情况也一样,在校学习期间不得结婚,同样会造成结婚时间延后的问题。
男二十二岁,女二十岁,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的,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 办理结婚登记 。法定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八周岁。法律规定, 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军人结婚流程:
1、由军人向单位提交结婚申请表;
2、结婚申请经逐级审批同意后,政治部门向非军人单位发调函审查;
3、非军人单位审查情况返回部队,经部队审查合格后通知军人单位;
4、向军人单位递交申请结婚表(男女各一张);
5、男女双方进行婚前检查(必须进行),并向军人单位提交体检表;
6、向政治部批查并经政治部门审查合格后,发给结婚介绍信;
7、男女双方本人持介绍信、身份证原件到民政局就可以领红本了。
综上所述,部队规定的结婚年龄,男性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性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不过部队干部、战士和职工,应该要积极的响应党和政府关于晚婚的号召,不要过早地恋爱结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没问题。
根据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
第十二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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