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几种婚姻形式
摘要:不同社会历史阶段有不同形态的婚姻制度,从婚制的演变可以看出社会进化发展的轨迹。古代婚姻形态主要有媵妾制、转房制、掠夺婚,其产生及演变情形值得认真研究。 关键词:古代婚姻;媵妾制;转房制;掠夺婚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1297(2008)12-069-01 我国古代婚制经历了数千年的历史沿革,从原始社会的血亲杂交、血缘群婚、族外群婚,到氏族社会的对偶婚和最后的一夫一妻制,婚制的变化与风俗的形成反映了人类自身的进步、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的程序。但在实际生活中,在一夫一妻婚制的外观下,许多原始婚姻的遗风以各种形式残存下来,奴隶主、封建主始终都过著一夫多妻制的生活,他们只娶一个嫡妻,而媵、妾却有几个乃甚一群。最突出的一夫多妻制就是媵妾制。 一、媵妾制 媵制起源很早,《尸子》中推测尧嫁二女于舜就是媵制,“妻之以皇,媵之以英”。媵制是原始社会的族外婚向对偶婚演变的一种过渡形式,即“与长姊结婚的男性有权把她的达到一定年龄的姊妹也娶为妻”。春秋时期,各国统治者都实行媵制。据《仪礼·士婚礼》:“媵,送也,谓女从者也。”又《公羊传·庄公十九年》载:“媵者何诸侯娶一国则二国往媵之,以侄、嫡从。”意思是说诸侯娶一国之女为妻(嫡夫人),女方以侄(侄女)、嫡(妹妹)随嫁,同时,还有两个和女方同姓的国家也可送女子作为陪嫁,这些随嫁女子统称为“媵”。媵的身份比妻低、比妾高,介于二者之间,《诗经》中有几首诗就写到这种嫁女陪媵制。《诗·大雅·韩奕》:“韩候娶妻……诸嫡从之,祁祁如云。”这是说韩侯娶妻,妻子的妹妹也陪嫁而来,“祁祁”,众多貌,陪嫁的妹妹多如云,可见媵的数量之多:《卫风·硕人》讲齐庄公的女儿庄姜嫁到卫国的情形,诗中“庶姜孽孽”就是说一群陪嫁的齐国姑娘都打扮得很漂亮。 在婚姻发展史上,媵制是西周和春秋时期特有的婚制,是远古群婚习俗的遗迹。进入战国,社会制度发生巨大变革,嫁女陪媵制随之没落,但陪送侍女丫环、妻死妹续弦等现象一直延续到近代,这可以说是媵制的一种演变。 妾制的出现比媵制稍晚,妾的名称最早见于《礼记》。据《礼记-内则》:“聘则为妻,奔则为妾。”妻子是经过正式聘娶仪式明媒正娶的,纳妾则不拘礼数,因此妾常遭受社会歧视,“父母国人皆贱之”。既然无需正式聘娶,那么妾的来源就多种多样:可以是买来的贫家妻女,可以是家中的女仆或家仆的女儿,可以是战争中掠夺的女俘,可以是罪犯的妻女,也可以是亲朋所馈赠的“礼物”。《汇宛》:“妾,接也。言得接见君子而不得伉俪也。”《礼记·坊记》郑玄笺:“妾合买者,以其贱同于公物也。”可见妾的地位不仅比正妻低,而且比媵也低,她们是奴隶主、封建主的妻子群中地位最低的人。后代的宫女、富家的姬妾都是先秦妾的余脉。 二、转房制 转房制,又叫收继制,指子弟在父兄死后,娶庶母及嫡嫂为妻的婚制,该婚制是“夫兄弟婚”、“妻姊妹婚”的残余习俗及一夫多妻制的变相形式,是氏族社会群婚制的遗迹。转房制在后世被认为是大逆不道的*秽 行为,法律绝对禁止,犯则处以极刑。然而在先秦时期,这种婚姻实不鲜见,在儒家典籍中不乏其事。如嫁给晋文公的怀赢,曾先嫁怀公,妻从夫諡,故称怀赢:穆公又纳于重耳,重耳为怀公之叔,这是叔侄间的转房。据《左传·庄公二十八年》:“楚令尹子元欲蛊文夫人,为馆于其宫侧而振万(舞)焉。夫人闻之,泣曰:‘先君以是舞也,习戎备也,今令尹不寻诸仇仇,而于未亡人之侧,不亦异乎’”子元是楚文王之弟,哥哥死了便去诱惑嫂子,虽遭拒绝,却也不以为耻。 “烝”“报”是春秋时期流行于各诸侯国统治阶级中的转房制遗俗的一种。“薰”是父亲死后,儿子娶其妾、媵为妻;“报”指伯父、叔父死后,侄子娶其妾为妻。《左传》中记载:夷姜是春秋时期卫宣公的庶母,而卫宣公“烝于夷姜,生急子,属诸右公子”,还是这个卫宣公,先是烝了庶母,后又占儿媳宣姜为妻,宣公死后,他的另一个儿子公子顽又烝了宣姜,并生下齐子、戴公、文公、宋桓夫人、许穆夫人等子女:齐姜,是晋武公妾,晋武公之子献公“娶子贾,无子。烝于齐姜,生秦穆夫人及太子申生”。这些在当时都是公开进行,燕报所生子女有的还成为国君或国君夫人。 从汉代到清末,转房制一直不绝于史,古代游牧民族中尤为盛行。西汉的匈奴、西羌、乌桓,宋代的女真族,元代的蒙古族,都实行这种婚制。我国西南地区的怒族、彝族、佤族、独龙族、阿昌族、苗族和东北地区的鄂伦春族、鄂温克族等,也都较长时间地流行过这种婚制。 三、掠夺婚 “掠夺婚”又叫劫夺婚、佯战婚,是以掠夺的方式来达到成婚目的一种婚姻仪式。该婚制是在母系氏族社会向父系氏族社会过渡的历史阶段中产生的。原始氏族成员由男从女居转为女从男居,是人类所经历的最急进的革命之一,而掠夺婚就是完成上述转变的一种表现形式。 掠夺婚主要盛行于奴隶制时代,是假劫真婚,《易经》爻辞中的“匪(非)寇,婚媾”意思是说:不是来抢劫财物,而是模拟战斗,缔结婚姻。在这里,劫夺只是假抢、是佯战、是形式,并不是攻杀劫妇,成逼成婚,这与奴隶主把从战争中掠夺来的女俘杀掉或纳为妾不同。《仪礼·士婚礼》规定,男方“亲迎”要用全副的黑色装备(“载鬼一车”)就是受到劫夺婚的影响。魏晋以后,我国爨族依然实行掠夺婚制。唐代是我国各民族的大融合时期,掠夺婚被当时婚仪所吸收,成了“坐地安帐(也称‘青庐’)”、“下婿”、“弄妇”等节目。 清人桂馥的《黔南苗蛮图说》用插图和文字对贵阳、都匀一带少数民族的掠夺婚作了形象化的记叙。在夺婚前,青年男女已约定时间、地点,但在男子掠夺时,女子还要装出呼救姿态,通知家人和邻里营救,男子则带着伙伴设法逃走,或把女子拖走,再派媒人正式向女家求婚。由此可见,掠夺婚在举行仪式前,男女已有爱情关系,而不是男子强迫女子。直到解放前,我国云南的景颇族、傈僳族和傣族都实行掠夺婚。不过,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掠夺婚已成为历史的陈迹。 总之,我国历史悠久,民族众多,在长期的社会发展中,出现了多种婚姻形态,除了媵妾制、转房制、掠夺婚,还有聘娶婚、买卖婚、交换婚、入赘婚等等。自从阶级社会产生后,这些婚姻都打上了鲜明的时代烙印,体现了男性支配婚姻的色彩。
蒙古族的几种婚姻形式一、抢婚 (亦称掠夺婚):这种婚制是奴隶制时期的产物。蒙古族自七世纪到十二世纪以来,开始从奴隶制向封建制转化。在婚姻形式上,聘婚已经盛行起来。《蒙古秘史》卷一之首就记载:都蛙锁豁儿为弟聘妇,途中遇一群百姓,就“有一女子甚好,倘未嫁人,为吾弟朵奔篾儿干聘之。”《蒙古秘史》中关于聘婚、许婚有许多记载。元代前后,聘婚已经成为一种普遍实行的婚姻制度。但是,直到十三世纪,掠夺婚并不少见。《秘史》中也速该把阿秃儿(成吉思汗之父)和诃额仑夫人的结合,就是正在打猎的也速该遇见另一部落的娶女归来,见颜容无比,遂引其弟,助其抢来为妻。在战争中掠夺婚则更不胜数。一二○二年击灭塔塔儿后,成吉思汗下令:“为父祖报其仇,雪其恨,比辖而屠之,杀之,屠而绝尽之,奴其所余者”。塔塔儿的成年女子多被掠来成婚。随着历史的发展,掠夺婚逐渐减少了,消失了,为聘婚所代替。但人们仍不忘其旧,把象征性的抢婚形式,作为一种结婚习俗接受过来。据说草地蒙古人,男女双方相许后,男方故意将新娘抢走,然后送牛、马作聘礼,再把新娘带回婆家,怀孕后娘家才宣告许配成婚。结婚后,妇女也不许再嫁,“以为死人之妻难以共居”叫“鬼妻”(见《北史室韦列传》)。 十三世纪时,有的聘女后,姑娘父亲宣布;现在我的女儿为你所有了,你在哪里找到她,就把她带走。可是,这时姑娘躲在亲戚家,新郎把姑娘找到,佯装使用暴力把她抢过来,并带回家去。(见《鲁不鲁乞东游记》123页)。到了清末,仍有类似的作法。有的采取:双方同意,并交过聘礼以后,新郎在亲属及年轻朋友的陪伴下,骑马来到新娘的毡包,这时新娘坐在那里,被她的女友们团团围着。照例新娘不是被领走,而是从她的女友手中被抢走。她喊著、推打着,挣扎着,那些强壮的小伙子们却灵巧地把她驾走,让她坐在马上,有时干脆把新娘横放在马鞍上,就这样驰向新郎毡包。这时,新郎家里大摆喜宴,款待亲友,大家尽情吃喝,唱歌,跳舞,骑马赛跑,射箭摔跤,嬉闹逗笑,非常开心。不过,这些实质已不是抢婚,只是一种婚俗形式。就是这些,近代也不见了。 二、表亲婚:蒙古族实行族外婚制,禁止血亲结婚,但不限制姻亲结婚。因而常常到舅族求婚。帖木真九岁时,也速该把阿秃儿就打算从帖木真舅族的诃额仑母家,斡勒忽讷兀惕百姓处聘女,但因途中遇到德薛禅,聘了其女孛儿帖才没有去成。这种古 俗一直延续到现代。但这种表亲婚多限于姑作婆,很少有舅家娶外甥女的,因人们认为那是“姑血倒流”。我国《婚姻法》严禁近亲结婚。这种亚血缘婚姻已被禁止。 三、转房婚:加宾尼在《蒙古史》中谈他的东游所见,谈到寡妇的婚姻时说:“在地们的丈夫去世以后,妇女们是不容易第二次结婚的。但弟弟可以在哥哥去世以后,同他的嫂子结婚。”据《马可波罗游记》、《加宾尼蒙古史》、《鲁不鲁乞东游汜》载;十三世纪时,儿子在父亲死后,也可以秘除自己生母以外的父亲的其他妻子结婚。《三国志东夷传》记载扶余及其他民族婚俗时说:“兄死妻嫂,与匈奴同俗”。以此看来,这种“转房婚”,恐为北方民族所共有的婚姻习俗。这种“妻姐妹婚”和“夫兄弟婚”,正是母权制氏族社会族外群婚制的遗俗。这种婚制直到现代仍个别的存在着夫兄弟婚。它多因家境不大富裕弟嫂结合(民间称就合),可免花很多钱另娶,另也因嫂的品德好,为全家所赞佩,不忍相离。妻姐妹婚,多因姐夫人品好,又怕姐的遗子受继母气,而姐夫与小姨结合成妻姐妹婚。 四、妻方居住婚:“妻方居住婚”有的是“入赘婚”,有的是“服役婚”。这不仅南方存在,北方也存在。《旧唐书室韦传》载“婚姻之法,男先就女舍,三年役力,因得亲迎其妇,役日已满,女家分其财物,夫妇同车而载,鼓舞共归”。这种“妻方居住婚”到十二世纪仍然存在。也速该把阿秃儿带领帖木真到德薛禅家聘婚,聘后说:“可留我子入赘。”遂赠其从马为聘礼留帖木真而去。不过,正如《蒙古秘史》所载;“女子之命刁;可老于生身之门”,可见当时人们并不十分赞同这种入赘婚。这种婚俗虽然一直存在下来,但直到解放前也是较为不多见的。东北地区个别边远草原,妻方居住婚还有另一种情形,就是结婚得子后,夫妇共归,如结婚多年未有生儿育女,可以离婚另娶。 五、妻婚:是一种古老的封建迷信的婚姻形式。它是以男女两方用死者联姻的婚嫁关系为特点。古代,蒙古族信奉萨满教,笃信灵魂的存在,虔诚地崇拜天、地、山、河。因而也就非常相信这种冥婚。当时,家里如果有儿子天亡,而另有——家女儿也早逝的话,他们就彼此替自己亡故的儿女,象他们生时一样办理婚事。在纸上画一些侍从和马匹,各种动物,衣服,金钱和日用器皿,把这些纸片和正式婚约用火焚化,以便送到阴间,供给他们的儿女享用,让他们彼此成为正式夫妻,组织家庭。双方父母办过这种仪式后,也成为亲家,宛如他们的儿女真正结了亲一样来往(见《马可波罗游记》)。 六、买卖婚:元朝日寸,蒙古族进入了封建社会。明,清以来,随着封建制的发展,聘婚制也就成了买卖婚。买卖婚是以男方相当数量的财物为代价娶妻成亲的。蒙古族大多数都是用牛,马、羊为聘礼的,也有的用金银首饰、衣物,土地的。草地蒙古族聘礼多为牛马羊等牲畜。 蒙古族视九为吉数。聘礼,都由一九到九九,如九只,四十五只,八十一、只等。有些穷苦牧人常因拿不出聘礼而终生不娶。一些情投意合的青年男女,也多因拿不出聘礼而被拆散,造成遗恨终生的婚姻悲剧。在东北,有的蒙古族地区非常讲究陪送和嫁妆。有的要陪送一架新的蒙古包,有的一个箱子装一勒勒车,一套被褥装一勒勒车。人们专门查数,看娘家陪送多少车嫁妆。 七、抱斧婚:这是蒙古族奴隶制社会遗留下来的一种非常残忍的婚制。它始于何时不详,没有文献记载,但直到清末,东北蒙古族地区还存在这种婚姻。它规定,府内女奴如违犯府规,就强行叫她抱斧成亲。成婚仪式是,她怀抱斧子(代表她的丈夫),她前面放著猪食槽子,塔头墩子,意为愿她象堵一样、象塔头草—样为王公繁殖奴隶。祝词歌手还要唱些与这内容相同的“赞歌”。从此她可以任人欺凌污辱。实际上,这是封建王公对女奴——种示威性惩处。据说哲里木一带也有与碾子成亲、抱公鸡成亲的(见吉林人民出版社《不愿作奴隶的人们》),形式虽异,实质相同。
现代婚姻有哪几种形式啊 急用婚前同居、情感婚、现实婚、虚拟婚、婚外同居。
中国古代重要的婚姻形式一 娃娃亲 即是两家关系好,又有年纪相仿的儿女,在他们出世没多久就定亲。
二 媒婆说媒 看到心仪的女子,就去找媒婆去女子家说媒求亲。
无效婚姻有哪几种形式对于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因此无法以调解书的形式确认婚姻的效力。
《婚姻法解释(一)》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古代书信有哪几种形式
文言书信格式举要
称谓后附提称语,用于文言书信,如,运使学士阁下(王安石《上杜学士言开
河书》)、虹生十四兄亲家年大人情右(龚自珍《与吴虹生书》);再如,某公道席
、某先生台鉴、母氏慈鉴、贤弟如晤,等。现将常见提称语列表如下:
这里再对较常见的提称语约略作些解释。
足下 古代最初用为下对上的敬称,后来书信中多用于同辈之间。
膝下 旧时子女致父母的信,多以“父母亲大人膝下”起首。人幼时常依于父
母膝旁,家书中用“膝下”,既表敬重,又示出对父母的亲爱、眷依之情。
古代婚姻如果是皇上或太后给将军大人们赐婚的话,应该可以。除非娶得是太后皇上异常宠爱的王公贵族**,那要是娶妾,那位**肯定会去告诉皇上。
如果是驸马或郡马(公主或郡主的夫君),是不能娶妾的。除非是公主或郡主生不出孩子,执意要求驸马另娶的才可以。不过也只能悄悄地养在外面,不能张扬,否则公主的名声就完了。一般驸马都不会另娶的。
中国古代有哪几种经济形式中国古代经济是农耕为主体的经济形态,自然经济是其主体,小农经济是主要经济形式。其包括农业、手工业、商业三大经济部门,发达的农业、先进的手工业、繁盛的商业为古代文明萌发、发展提供了雄厚的经济基础,塑造了辉煌灿烂的中国农耕文明。至明清时期,从中分离出迥异的资本主义萌芽这一先进的生产方式,但自然经济的固守、封建制度的保守、传统重农抑商、闭关锁国政策观念的抵制严重阻碍了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一直处于萌芽状态,导致了近代的迟滞、落后、挨打。
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
婚姻六礼
中国的婚礼可分为三个阶段:
婚前礼,即“订婚”
正婚礼,即“结婚”或“成婚”的礼仪,就是夫妻结合的意思
婚后礼,是“成妻”、“成妇”或“成婿”之礼,这表示了男女结婚后的扮演的角色
在中国传统的结婚习俗里,婚前礼和正婚礼是主要程序,这些程序都是源自周公的六礼。
据礼记昏义记载:“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男子重之,是以昏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皆主人筳几于门外,入揖让而升,听命于庙,而拜迎于门外,入揖让而升,听命于庙,所以敬慎重正昏礼也。……故曰昏礼者,礼之本也。”
而所谓的六礼,据仪礼的记载,分别是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据说六礼是创于周朝的,有学者认为周文王时代已有六礼,不过亦有人不从六礼。
汉平帝元始三年,刘歆等杂定婚礼,四辅公卿大夫传千朗史家属可行亲迎,次年立皇后亦纳采、卜吉。 魏晋南北朝时,皇太子娶太子妃的婚礼都没有请迎,自东汉到东晋时很多时都不依六礼成婚。
唐代以后,皇太子开始请迎,而亲王的婚礼都会依随六礼。后来暨“问名”于“纳采”和“请期”于“纳成”;是故虽然概念上还是依六礼而行,实际上只有“纳采”、“纳吉”、“纳征”和“亲迎”四礼。而朱子家礼更将“纳吉”和“纳征”合为一礼,所以只有三礼。
元朝时,婚礼会加多议婚一礼。
明朝洪武元年时,方以朱子家礼为标准制定婚礼。
清朝时,据通礼记载,汉官自七品以上共有九礼,但都拼入了成妇成婿之礼,而古代的六礼亦只余下“议婚”、“纳采”、“纳币”、“请期”与“请迎”五礼。其他士、庶人结婚都比较简单,而民间的婚礼一般都会依朱子家法进行。
三书六礼
主条目:三书六礼
三书
三书即聘书、礼书和迎亲书:
聘书
聘书是订婚用的书,于“纳吉”(过文定)时男家交给女家。
礼书
礼书是“纳征”(过大礼)时使用的书,礼书内会详细列明礼物种类及数量。
迎亲书
顾名思义,迎亲书即迎娶新娘时的书,即在“亲迎”时使用。
六礼
纳采
又称“采择”,相当于后世所称之“提亲”、“说媒”。表示男方曾审慎考虑之后所做的决定。
《文公家礼》说:“纳其采择之礼,及今世所谓言定也。”而古代较为朴实简单,据《仪礼·士昏礼》记载,士大夫阶层所执的见面礼,即称“贽”或“挚”,仅“用雁”。其原应执雉而已,但雉不易活捉,多为死雉,婚时不宜,且婚礼为人生大事,故特许新人得越其身分等级穿戴与使用衣着行头。
唐杜佑《通典》里就记载了三十种纳采的礼品:
礼品 象征
元纁、羊 元,象天,纁法地,羊和祥也,群而不党
雁 雁则随阳
清酒 清酒降福
白酒 白酒欢之由
粳米 粳米养食
稷米 稷米粢盛
蒲 蒲众多,性柔
苇 苇柔之久
卷柏 卷柏屈卷附生
嘉禾 嘉禾须禄
缕缝衣 长命缕缝衣,延寿胶能合异类
漆 漆内外光好
五色丝 五色丝章采屈伸不穷
合欢玲 合欢玲音声和谐
九子墨 九子墨长生子孙
金钱 金钱和明不止
禄得、香草 禄得香草为吉祥
凤凰 凤凰雌雄伉合
舍利兽 舍利兽廉而谦
鸳鸯 鸳鸯飞止须四鸣相和
受福兽 受福兽体恭而心慈
鱼 鱼处渊无射
鹿 鹿者禄也
乌 鸟知反哺,孝于夫母
九子妇 九子妇有四得
阳燧 阳燧成名安身
又丹 又丹为王色之荣,青为色首,东方始
问名
问名是指男家询问女家关于女家女儿的姓名、时辰八字,如女家接纳男家的提亲,就会把女儿的姓名和时辰八字等交给男家,放在神前或祖先前以占卜吉凶,如卜吉兆的话,就会决定娶女家的女儿。
纳吉
纳吉,即过文定,有一点像西方人的定婚,这时其实婚事已初步议定。
纳征
纳征,即过大礼;“纳”是的意思是聘财,而“征”就是“成”的意思,亦即是说男家需要纳聘礼后才可成婚的意思。过大礼时,男家会请两位或四位女性亲戚(须是全福之人)约同媒人,带备聘金、礼金及聘礼到女方家中;完成纳征的仪式后,婚约便正式定立。
请期
请期即是“择吉日”成婚的意思。男家会择定一个成婚的良辰吉日,再准备婚期吉日书和礼品给女家,女家受礼及同意后,便可确定婚期。
亲迎
亲迎亦称迎亲,就是在结婚之日,新郎会与媒人和亲友一起前往女家迎娶新娘。新郎前往女家之前会先到女家的祖庙行拜见之礼,然后以花轿接新娘回到男家。新人会在男家举行拜天、地、祖先的仪式,然后送入洞房。
换庚谱
换庚谱,就是男方和女方的家庭互相交换家谱,作为定亲的凭据。媒人提亲后,如男女的时晨八字没有相冲,双方就会换庚谱。
过文定
男家会选择一个吉日,带着一些礼品到女家,礼品一般都是三牲,酒礼等,并正式奉上聘书。
过大礼
“过文定”举行后,就会举行“过大礼”的仪式,这是订婚的最隆重,也是最重要的仪式;因为这仪式过后就等如正式定立了婚约。跟“过文定”一样,男家会选择一个吉日,带同聘金和各种礼品到女家;而女家亦会准备回礼礼品。以下就是男女家只方的礼品:
男家礼品
以下的礼品皆是均双数以取其“好事成双”之意,依照各地风俗不同,礼品的种类会有差异。
聘金:这表示著男方承认和感谢女方家长对女儿的养育之恩。
聘饼:一担(五十公斤)
海味:分四式,六式或八式,款式与数量视男家的经济状况而定。每款通常分两包。其中发菜是必须的,以取其发财之意,而其他的海味有鲍鱼、蚝豉、元贝、冬菇、虾米、鱿鱼、海参、鱼翅和鱼肚等。
三牲:两对鸡,两雄两雌(如父母不全,则一对已足够);猪肉三至五斤起双飞(喜只飞),即一片相连开二,以表示丰硕诚恳的敬意。
鱼:大鱼或鲮鱼;意即腥(声)气;也表示有头有尾年年有余。
椰子:两对(父母不全可用一对),即有爷(椰)有子的意思。
酒:四支,表示爱情浓郁。
四京果:即龙眼干、荔枝干、合桃乾和连壳花生,以祝福子孙兴旺,亦含圆满多福,生生不息之意。
生果:即生生猛猛的意思
四色糖:即冰糖、桔饼、冬瓜糖和金茦,表示象甜密,白头到老的意思。
茶叶、芝麻:因为种植茶叶必须用种子、故以茶叶作礼品,暗喻女子一经缔结婚约,便要守信不渝,绝无后悔,亦即“油麻茶礼”。
帖盒(礼金盒):内有莲子、百合、青缕、扁柏、槟榔两对、芝麻、红豆、绿豆、红枣、合桃干、龙眼干,还有红头绳、利市、聘金、饰金、龙凤烛和一幅对联
香炮镯金:香(无骨透脚青),炮(大鞭炮和大火炮),镯(龙凤成对喜镯)。
斗二米:男方准备十二斤糯米、三斤二两砂糖,这是给女家做汤圆的,以取其圆满,甜蜜美满之意。
女家礼品
男家礼物的一半或若干
茶叶
生果
莲藕、芋头、石榴(各一对)
贺维巾
长裤:意即长命富贵
鞋(一对):意即同偕(鞋)到老
扁柏、姜、茶煎堆、松糕
回聘金
槟榔(受一个,余数则全回给男家):意即一郎到尾
安床
在选定吉日后,于婚前几天由“一世好运的男士”把新床移到适当的位置。位置要依男女双方的八字以及神位等决定,而安床的住置亦不可与桌柜、方橱的尖角相对。
然后,再由一位“儿孙满堂的女士”负责铺床,并摆上各式喜果、荔枝干、红绿豆及利是。
安床后,安床之后,禁让自己或其他成年人坐卧,寡妇、失婚者尤忌;但可先让婴孩在床上玩耍,寓意添丁发财。
嫁妆
嫁妆最迟需于结婚前一天送到男家。嫁妆的多少象征女家的身份与财富。除了珠宝手饰外,嫁妆主要都是富有吉祥寓意的东西:
蝴蝶双飞:剪刀
甜甜蜜蜜:片糖
花开富贵:花瓶
丰衣足食:七十二套衣服
哭嫁
据《礼记》记载“孔子曰:嫁女之家,三夜不息烛,思相离也。”
哭嫁在今天可能会是一些很难理解的事;但在古时,因为交通没有现代的方便,女儿出嫁后,就很难有机会可以见到家人。
而事实上,出嫁后的女子也不是可以像今天一样,随时可以返回娘家探望家人的,回娘家需要得到夫家的批准。
此外也有以下的说法:说哭嫁是源自古时妇女不能拥有自由的婚姻,所以她们会用哭嫁的歌声,来控诉古时不公平的婚姻制度。
上头
古代时,男子二十岁行“冠礼”,表示己成年。而女子十四岁成年行“及笄礼”。标示已到婚嫁年龄。因此成年礼与婚与婚礼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
许嫁之后,女子需要改梳发式,以表示她不再是姑娘,而是待嫁新娘了。“上头”不只是皆梳发挽髻,而是指整个头部打扮,还要开脸画眉,涂脂搽粉等。
“开脸”是指用细绒绞去新娘脸上的汗毛,使面部更为光洁。
“上头”是一个非常讲究的仪式。梳头要用新梳子,助“上头”的人必须是“全福之人”(俗称“好命佬”及“好命婆”),即这人是六亲皆全,儿女满堂之人。
此外,娘家还会设宴请客,“上头”的隆重性在此也可见一斑。
“好命佬”及“好命婆”替新郎新娘梳头,一面梳,一面说:“一梳梳到尾,二梳梳到白发齐眉,三梳梳到儿孙满地,四梳梳到四条银笋尽标齐。”
盖头
新娘子通常会以一边长三尺的正方形红围巾蒙在头上,这红色的围巾称为叫“盖巾”,俗称盖头。
对于盖头这种婚俗,一般有两种说法:其中一种说法是说盖头是为了遮羞;而另一种说法是说源自于古代的掠夺婚,表示新娘子蒙上盖头后就永远找不到回去的路了。
迎亲
古代婚配时,男方必须去迎亲。“亲迎”是六礼中最隆重的礼节。没有迎亲的新郎,就没有出嫁的新娘。古代亲迎,有徒步的,也有用车的,比较普遍的是用八人大轿去迎亲。
抬轿的人必须身体强壮,遇上别人家的花轿,绝对不可以与他们碰头,必须绕着走。迎亲回来时,还要换一条路回去,以取不会走回头路之意。如果途中经过庙、祠、坟、井、河等处,必须由男方娶亲的人手张红毡子将花轿遮著,作为“避邪”的意思。
如果在途中遇见出殡的队伍,迎亲的人会说“今天吉祥,遇上宝财!”究竟为何会这样呢,遇到出殡的队伍会是财宝吗?其实这是因为棺材的谐音为“观财”,亦即看到财宝的意思,这样说主要是为了图个吉利。
拜堂
“拜堂”,又称为“拜天地”,是婚礼中一个很重要的仪式。有趣的是,“拜堂”是不属于古代“三书六礼”之中的礼仪的。
“拜堂”这一婚俗于宋代以后非常流行,经过“拜堂”后,女方就正式成为男家的一员。
“拜堂”时,主持婚礼的司仪会大声的说:“一拜天地,二拜高堂,夫妻交拜,齐入洞房。”
其实,拜天地代表着对天地神明的敬奉;而拜高堂就是对孝道的体现;至于夫妻拜就代表夫妻相敬如宾。某程度上,夫妻交拜是在古代少数可以让女性跟男性同一品位的时候。
出门
出门是指新娘离开娘家的意思。当到达吉时的时候,女须由大妗姐背着上花轿;据说新娘双脚着地的话就会带来恶运。
在出门的时候,新娘的嫂嫂是不可以相送的,这是因为嫂字有着扫帚星的扫字的谐音,是故人们相信嫂嫂于出门时相送会带来不吉利。
现在的新娘出门时,由伴娘(陪伴新娘过门至男家,而且必须是是未婚的)撑起红伞护着新娘,取其开枝散叶的意思。大妗姐及众姊妹一边行,一边向上空、伞顶及花车顶撒米,用来“喂金鸡”,意思指鸡啄米后便不会啄新娘。最后上花车前,新娘子会向送行的亲友鞠躬,以示谢意。
过门
过门的意思是新娘由女家出门后正式踏入男家家门,拜见翁姑及男家其他长辈。
传说翁姑不可以在大厅直接看见新人进门,因为这样会相冲。所以当女方步入男家后,翁姑会由房间出来大厅会见新人。
然后新郎新娘会先拜天地,后拜祖先。新人会向翁姑奉茶跪拜。翁姑会说一些祝福语,并送首饰及礼物给新娘。新娘收到饰物后需即时戴上,以示谢意。然后,新人会向其他长辈及亲戚奉茶。
三朝回门
三朝回门,即归宁,三朝是指婚后的第三天,新娘由丈夫的陪同下,带备烧猪及礼品回娘家祭祖,然后再随丈夫回到夫家;相传在先秦时已有这样的习俗。
归宁,就是回娘家向父母报平安的意思。在古时,交通没有现代的方便,如果女子的夫家是离娘家很远的话,所谓出嫁从夫,女子到夫家后就可能没有机会再回到娘家了。
所以回门可能是女子踏足娘家的最后一次机会。亦因为如此,人们十分重视归宁这一个婚礼习俗。
中国历史源远流长。朝代在改变,中国古代妇女的地位是否也随着各种社会制度的转变而不断发生变化呢?我们准备从各个朝代的婚嫁习俗的变化入手,根据各个朝代遗留下来的诗歌、文章等资料,分析、研究中国古代妇女社会地位在不同的时代呈现出的不同的发展历程及表现。
(一)先秦时代——妇女再婚现象普遍存在,同时在儒家思想中已出现禁止再婚的言论。
1.夏商
中国商朝的妇女地位是很高的,夏朝在开国时还是母系氏族社会,其居住方式有两个特点:一是游牧性,二是从妻居。商代社会的婚姻是由多个父和多个母共娶,这也是典型的母系氏族社会。
2.周朝
中国妇女地位的下降是随着周朝或者儒教的出现而形成的。按照周礼的规定,男性贵族可以娶妾多人,但正妻只能有一个。《公羊传》上讲:“诸侯一娶九女,诸侯不再娶。”这个习俗在礼制上流传到后代。周朝时期,已婚妇女地位卑下,婚姻关系能否维系取决于丈夫的好恶。丈夫愿意维系,她是丈夫的附庸;丈夫不愿维系,就要被丈夫扫地出门。《诗经》中的一些诗,如以叙事为 主的《邶风•谷风》、《卫风•氓》,以抒情为主的,《邶风•日月》、《王风•中谷有蓷》,均为当时弃妇的悲戚之声。
3.春秋战国
春秋战国时代几百年间战争频仍、人口损失惨重,生产力的发展也需要更多的劳力,这使得婚姻所承担的繁衍人口任务更为重要。于是,连青年男女的私奔在当时都不被绝对禁止,孀妇再嫁自然就不成问题了。甚至在诸侯国君中,这种事都屡见不鲜。史载卫宣公和其继母私通,所生子长大后迎娶齐女,宣公见齐女貌美,竟劫夺来据为己有。《诗。邶风。新台》就是卫人讽刺宣公之作。宣公死后,其庶长子公子顽又迎娶宣姜,生子女多人,有二人后又继为国君。卫人又作《墙有茨》刺之。其贵为国君,竟然迎娶再嫁、三嫁之女,而且其后代并未受到歧视,可见此风俗的普遍。从现存的关于先秦时代法律规定的残存记载中,也未见有对妇女再婚作出限制之处。
(二)秦汉时代——限制再婚理论的进一步系统化和再婚行为的依然普遍存在。
1.秦朝
秦国自商鞅变法之后,贯彻法家思想,讲求国家利益至上,礼法道德传统相对受到忽视。秦代家庭立法中,妇女在某些方面可以和丈夫拥有平齐地位,如妇女可杀死通奸丈夫,丈夫殴妻与妻殴夫同等处罚,等等。反映在妇女再嫁的问题上,也就非常地宽容。从江陵张家山汉简中有关秦代法律的记载可以看出有“夫死而妻自嫁,取者勿罪”的规定。
2.汉朝
西汉武帝之后,儒学思想逐渐成为中国官方的正统思想。儒家所提倡的道德、礼法标准也就愈益发挥出自己的影响力,逐渐地成为社会主流的道德规范和行为规范。两汉时的儒者和官僚发挥了先秦典籍中关于男尊女卑思想的表述,对妇女再嫁问题给出了道德上进一步否定的评价。班昭《女诫》中说:“男有再娶之意,女无再适之文。”以一个妇女的口吻对同性的自由作出严格限制,千百年来贻害深远。两汉时的统治者也开始旌表守节孀妇,汉宣帝就曾于神爵四年(前58年)给颖川一带的“贞妇顺女”奖励布帛。东汉以后,这种举动变得非常频繁。
不过,两汉时正统儒者的言论尚未完全拘束人们的社会行为。当时的成文法律没有明确地限制妇女再嫁。而实际生活中,妇女再婚的现象屡见不鲜。光武帝刘秀的姐姐湖阳公主守寡后,看上了有妇之夫宋弘,光武帝亲自替她作说客。东汉末年的著名文学家,蔡邕之女蔡琰(蔡文姬),先嫁河东卫中道、被掳入匈奴后与左贤王成亲,并生有子女,归汉后又嫁与董祀,先后改嫁两次。这样的身世并没有成为她一生的污点,相反她由于传奇的经历和文学上的才华被南朝人范晔收入了《后汉书。列女传》,这在一千多年之后简直是不可思议的事情。古诗《孔雀东南飞》叙述东汉建安年间的故事,刘兰芝不见容于婆母,其夫被迫出之,回到本家之后,马上就有众多提亲者找上门来,可见妇女再嫁、即使是被出妇女的再嫁,都不是羞耻之事。
《说文》云:“妻者,齐也”。这可以说是汉代人在夫妻关系上的一个格言。那时庶民百姓之家如果丈夫出门在外,那么妻子在家就可以自立门户,包括迎接宾客、宴饮宾客、出送宾客等活动,妇女可以与男子一样,参加社会交往。《汉乐府·陇西行》中说:“健妇持门户,亦胜一丈夫。”就是当时人对妇女参加社会活动的一种评价。汉代的妇女观较之前代是进步的。
(三)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规范的因袭前朝和社会舆论的由宽渐严
三国时代,由于连年战乱,人口锐减。为了生息繁衍,统治者对婚姻的要件给予了宽松的规定对于妇女再婚的问题,同样沿袭了汉代法律的宽松规定。《三国志》记载吴主孙权就曾纳丧偶妇女徐夫人为妃。魏文帝曹丕的皇后甄氏原为袁绍子袁熙之妻,袁绍被曹氏打败后,归于曹丕。
西晋统一全国后,礼教纲常曾在短时间内又有所抬头,晋武帝多次颁布诏令,禁止士庶为婚、严明嫡庶之别。对于孀妇改嫁问题,和东汉时的情形类似,官方意识形态中已经频繁赞扬守节的烈女,而民间改嫁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大体来讲,在东晋、南朝的宋、齐两朝,以及北方的十六国、北魏时期,由于玄学的兴起,儒学处在相对低潮的发展阶段。反映在家庭法领域,妇女的地位略有提高。东晋时甚至出现了以女休夫的情形。至于妇女再婚,也较为普遍,刘宋朝的公主普遍和驸马不和,纷纷被皇帝准许离婚再嫁。南方到了梁代以后,儒家礼教开始重新兴盛,统治者对于贞节烈妇的宣传也开始升级。
在北方,即使是十六国和北魏初期的长期战乱时期,宣传妇女节义的论调始终不绝于耳。北周政府正式下达诏令,宣布“孝子、顺孙、义夫、节妇,表其门闾。”这也是效仿历史上汉、晋这些汉族政权的措施的一种举动。
(四)隋唐时期——盛世之下对妇女的束缚再次放松
隋唐时代是我国封建社会发展的鼎盛时期,由于北方异族文化和中原文化在这之前几百年间的交融,北方民族重视妇女地位、婚姻自由结合的传统在很大程度上得以保留。因此,在隋代和唐朝初年,社会舆论和官方立法对妇女再婚的问题显得非常宽容。
具有北方民族血统的唐代皇室,在一言一行为天下垂范的情况下,自身对妇女的再婚曾经毫不在意。据《新唐书。公主传》的记载计算,唐代中前期的公主中改嫁者即有二十九人,其中有五人甚至三嫁。著名的襄城公主、太平公主,都曾改嫁。皇室如此,民间更是家常便饭,大儒生房玄龄、韩愈的夫人或女儿都曾改嫁。可见当时,“女无再嫁之文”的古训一定程度上被人们遗忘,即使是主张道德文章的正统知识分子们也不以改嫁为非。《旧唐书•列女传》记载:“楚王灵龟妃上官氏,王死,服终,诸兄谓曰:‘妃年尚少,又无所生,改醮异门,礼仪常范。’”这说明当时年轻又无子的孀妇改嫁,是社会的常例,“守节”说不定才是不正常的。与此相对应,男子,甚至是贵族男子娶再婚妇女,也不以为耻。众所周知武则天原为太宗才人,是正式的嫔妃,结果被高宗立为皇后。杨贵妃本是唐玄宗子寿王妃,却改嫁玄宗。这些在后人看来属于**的行为,却在唐代皇室中公开地存在。至于朝廷大员、知名人物,娶再嫁之妇更是司空见惯。另外,在唐代中前期,社会规范虽然没有大力提倡妇女守志,但妇女若自愿终身不再嫁,还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唐律疏议》在“夫丧守志而强嫁”条规定:“诸夫丧服除而欲守志,非女之祖父母、父母而强嫁之者,徒一年;期亲嫁者,减二等。各离之。”在疏议中解释到:“妇人夫丧服除,誓心守志,唯祖父母、父母得夺而嫁之。”不过,从条文来分析,其实女子守节是受很大限制的。在一个社会风气并不特别注重贞节的时代,父母、祖父母很可能逼迫女儿改嫁。
所以,有唐一代,尤其是中前期,女主临朝的事情屡见不鲜。高宗后武氏、中宗后韦氏、肃宗后张氏,都是掌握实权、炙手可热的政治女性。安史之乱后,唐王朝由盛转衰,思想控制反而甚于从前。公主改嫁、母后临朝等情况都趋于绝迹了。
敦煌有些唐朝民间遗留下来的“放妻书”,具有普遍意义。过去,我们印象中有“七去之条”,写离婚书的时候,男人通常写一严正声明,就把妻子休了。但这里将“去妻”改为“放妻”,范本饱含深情,说感情不谐没办法维持,只好痛苦分手,现在把你放飞,希望以后能找到真正的幸福。这个事实证明男性已经放弃了俯视的姿态,两性关系趋于平等。
(五)宋元时代——法律条文的固定少动和礼教思想渐趋严酷下社会风气的改变
1.宋朝
由于程朱理学极力主张“存天理、灭人欲”,在婚姻家庭制度方面,蔑视妇女的权益,甚至提出:“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在理学的影响和长期渗透下,从宋初到南宋的几百年间,民间对于妇女再婚问题的舆论评价和社会风气本身都经历了巨大的变化。
宋初,仍乘唐代遗风,社会上妇女再嫁之风流行。皇室内部经过五代时的多年变乱,甚至连唐末制定的公主不得再嫁的规矩也不遵守。太祖之妹初嫁米福德,守寡后改适高怀德。社会名人中,大文学家范仲淹幼年丧父,随母改嫁,长大后才归宗。宋仁宗时颁布了类似唐宣宗当年的规定,宗室有子者的改嫁被禁止,但民间改嫁之风终北宋年间,未见式微。周敦颐、程颐等所宣传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之类,在北宋当时影响并不很大,程颐的侄子亡故,媳妇也未能守节。但是,南宋以后,礼教之风渐趋严厉,一面有朱熹等不遗余力地推行,控制了知识分子的观念;另一方面,其在社会生活中也开始显出巨大的影响。在这以后,绝无皇室公主和亲王郡主多次下嫁的记载,一般的官宦人家之女,再婚的状况也逐渐减少。与之相对应的是,《宋史》、《元史》列女传中的节妇、烈女的记载与前代相比,大为增强。本来《列女传》这种体裁是刘向所创,范晔在《后汉书》中首次将其列入正史之中。早期几部史书所赞扬的列女系各个领域优秀的妇女,如拯救父亲的缇萦,文才卓著的蔡文姬、辅佐丈夫的乐羊子妻等,相当于一部“各行业出色妇女传”。但《宋史》之后,所谓列女几乎全都是保持贞操、不事二夫的节妇,当然有立志守节的,也有不堪匪徒凌辱、与之同归于尽的。总之,修史者认为妇女唯一值得旌表的品行就是坚守节操,其他的才能都是不值一提的。《列女传》成了地地道道的“烈女传”。
著名的女词人李清照,本来与赵明诚为夫妇,恩爱美满,生活幸福。金兵的铁蹄踏碎了她悠闲的生活,南渡以后不久,赵明诚就去世了。李清照又改嫁给周汝舟为妻,婚后发现丈夫人品低劣,有违法行为、不堪共同生活。清照又告官检举其夫,其夫被法办。宋朝法律规定,妻告夫者,即使所告为实,也要“徒二年”。清照为友人救助,才免于身陷囹圄,并与其夫离婚。但是,李清照后半生的这段经历却往往被欣赏她才华的文人所隐去,可能是认为她的行为不大光彩,有损于冰清玉洁的形象吧。
2.元朝
元代北方民族盛行兄死,嫂改嫁于弟的习俗。元代时,该习俗不但在进入中原的蒙古人中继续存在,还进入了汉族居民的生活之中。《大元通制条格•户令》中记载了很多小叔收嫂的例子。叔嫂成亲,在汉族传统习俗中,本属于亲属间相奸,这是少数民族习俗对中原文化发挥影响的一个实例。嫂子改嫁小叔,不但在伦理上使汉族人难以接受,而且也产生了法律冲突。元代法律对于汉族男女婚姻继续了“有妻不更娶”、“守志者不得强制改嫁”等限制,而如果小叔原有妻又收嫂,在法律上就无所适从。基于此,元中期以后,对于收嫂给予了逐渐严格的限制,如:嫂仅订婚不收继、叔已有妻不收继、叔嫂年龄相差悬殊不收继等。而且,蒙古族风俗中还有一些其他的收继制度,象侄儿收养婶母、兄收养弟媳,因为和汉族传统礼教太不相容,不在汉族地区实行。
长期以来,儒者提倡是一回事,民间百姓的观念是另一回事。禁止妇女再嫁的思想向民间渗透得十分缓慢,顶多在贵族和士大夫中间蔓延。
(六)明清时代——法律和道德规范的愈发严厉和实际生活中再婚现象仍然存在
明清时代,我国的封建制度渐趋腐朽和没落。反映在社会风尚和道德规范上,两宋以来摧残人性的礼教的势力在继续扩张,对于妇女的生活自由和婚姻自由的压制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残酷程度。
《大明律》首次将前代法典中关于妇女再婚问题的两条规定“居丧嫁娶”与“妇女守节而强嫁”浓缩到一条之中,不过处罚力度变轻。在唐宋“徒三年”的“居丧嫁娶”,改为“杖一百”,唐宋“徒一年”的父母、祖父母之外的人逼迫孀妇改嫁之罪,在《大明律》中仅“杖八十”。表面上看,明朝法律的规定甚至比唐代都要宽松。但是明朝的法律为了集中精力维持其王朝的统治,着重惩罚那些谋反、谋大逆等侵犯政权利益的行为,而对于婚姻之类的私事,则能宽就宽,不过多干预。即所谓“轻其轻,重其重”的原则。所以,处刑减轻未必就意味着在这个问题上,妇女可以享有更宽松的选择。
《大明律》中还首次明确规定了:“若命妇夫亡,再嫁者,罪亦如之(引者注:指上文所引关于居夫丧改嫁的规定),追夺并离异。”关于禁止官员妻子再嫁,早在隋文帝时就有规定,但不久就废除了。直到元至大四年(1311年)才又恢复。其理由解释为“妇人因夫子得封郡县之号,即与庶民妻室不同,既受朝命之后,若夫子不幸亡殁,不许本妇再醮。”《大明律》正式在成文法典中剥夺了有爵位的贵族之妇的再婚权。封建法律剥夺了无数普通群众的幸福,也没有给其维护者以任何照顾。
《大清律》对于强迫守志孀妇改嫁的问题,作了破天荒的新规定:“其夫丧服满,果愿守志,而女之祖父母、父母,及夫家之祖父母、父母强嫁之者,杖八十。期亲加一等。大功以下又加一等。”自古以来,父母、公婆是可以不顾孀妇的意愿,强行逼其改嫁,而不负任何法律责任的。清代的这一崭新规定,决不是为了尊重妇女的自由选择权,只不过因为当时鄙夷妇女再嫁之风,在民间已经根深蒂固。立法者经过考虑,认为维护纲常名教,阻止妇女改嫁的意义已经可以和同为封建伦理最高规范之一的家长对子女的绝对控制权相抗衡了。这一立法上的改变,是很值得注意的。
明清时代,封建的宗族势力有了进一步的增长,大量的乡规族约充斥着迫害妇女、剥夺妇女再婚权利的条款。在当时,国家制定法,尤其是民事规范,实施的效果是要打很大折扣的。在广大的乡村,宗族习惯法、地方习惯法实际上起着主要的调整功能。因此,妇女要想成功地再嫁,首先就要遇到极其强大的宗族势力的阻碍。
明清时代,统治者基于维护自身业已腐朽的制度的需要,不断强化对妇女守节的推崇和提倡。《内训》、《古今列女传》、《规范》等所谓女教读物铺天盖地,明清帝王都曾下过不少诸如此类的诏书、制文。从民间那密布的贞节牌坊和各地方志中守志一生、甚至殉夫从死的妇女大量的涌现,我们都能感受到广大妇女的不幸和封建礼教的残忍。
明清时代的一些文学作品,虽然不能据以作法制史的实证分析,但还是可以折射出许多当时的社会风尚、生活习惯,弥补正史记录的不足。从这些作品中,我们可以看出,妇女再婚现象在文化水平较低的平民阶层中间,并不是极其困难,而仍然时有出现。如《红楼梦》中尤二姐、三姐之母,便是带着女儿改嫁到尤家的。但在广大农村,妇女再婚的问题恐怕不能得到类似宽容的待遇。不过,透过文学作品的记载,也使得我们了解了该问题的各个方面。
五、心得体会
从漫长的古代妇女地位的历程中,我们可以看到在母系社会中妇女地位在一段时间里受到一定程度的崇敬。但随着孔子男尊女卑思想的确立,儒家思想提出及妇女在婚嫁上的“三从四德”,到了其后的“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思想体现人们的重男轻女现象的日益严重。从一夫可多妻的再正常不过的现象,和孀妇再嫁这一问题却屡屡收到社会的舆论相对比,妇女地位一再地受到压迫。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及封建社会专制的变化妇女的地位也不断变化,在这个过程中,体现的是妇女对自由婚姻的追求,对地位提高的渴望。无论是儒家思想的提出,还是民间世俗的缘故,妇女地位低下随着世界的发展和进步脱离了低级的封建社会和对妇女的歧视,这体现在现代妇女的做为上,现代女性中出现了许多科学界、领导界的风云人物。
那么,造成女性不平等情况在中国古代如此普遍的原因是什么?我们想就是因为中国古代女性在经济上是不能独立的,也就是说,女性不能自力更生,需要依靠男性。所以男性对女性提出的不平等要求,女性不能反抗。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我想跟中国古代社会主要是农业社会有关。因为在农业生产中,女性由于体力所限,是不能有有效贡献的;此外在农业社会,农民大多并不富裕,娶老婆是一件不容易的事,娶了老婆就当作财产关在家里,生怕“丢失”。而进入现代社会,一方面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解放女性生产力,另一方面知识经济的发展缩小了男女生产力差距。所以女性有机会参与社会生产生活,可以提出自己的要求,才有今天的男女平等。
我们认为,现代的男女平等是男性和女性一起构建和谐的社会,一起促进社会的发展。因此,女性应当自强自立、自尊自爱,扬长避短,用知识充实自己,积极参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各方面建设。
元朝习 俗
服 饰
古代蒙古人的衣着,与生活习惯密切相关。据《黑鞑事略》记载,"其服,右衽而方领,旧以毡毳革,新以贮丝金线,色用红紫绀绿,纹以日月龙凤,无贵贱等差"。男女都穿长袍,用腰带束腰。头戴各色扁帽,帽缘稍鼓起,帽后宽长,用两带结系于领下,带下复有带,任风飘动。妇女的帽子多用桦树皮或竹木制作,高二尺多,形如圆柱,顶部正方,外糊纸或皮,以彩绢金帛为饰。顶上插一根修长的羽毛,或饰以采帛的柳枝、铁杆等。这种帽子称作"故姑冠",蒙古语称孛黑答。元朝时,一些贵族妇女仍保持这种头饰。据《草木子》载:"元朝后妃及大臣之正室,皆带姑姑,衣大袍。其次即带皮帽。姑姑高圆二尺许,用红色罗盖。"
发 式
古代蒙古人的发式与契丹人相似,盛行髡发。周围剃去一弯头发,留前发剪短,散垂折两旁,发编两髻,悬加左右衣袄上。《高丽史》云:"蒙古之俗,剃顶至额,方其形,留发其中,谓之怯仇儿。"蒙古语作"客古勒",义为辫发。妇女"披发而椎髻",即梳成辫子盘于头上,再戴上故姑冠,头饰华丽。
祭 祀
古代蒙古人信奉萨满教,崇拜至高无上的"长生天",特别重视祭天。成吉思汗经常举行祭天活动。1254年,蒙哥汗祭天于漠北日月山。忽必烈即位后,每年六月二十四日在上都举行祭天仪式。
蒙古人特别重视祭祖。从窝阔台时起,开始祭祀成吉思汗。忽必烈即位后,在1266年(至元三年)建成太庙,基本上按着中国汉族传统礼制进行祭祀,但仍保留了浓厚的蒙古民族色彩。如祭祀的祝文用蒙古文书写,由蒙古巫师宣读。至于太庙大祭时的"割奠"'也是采用蒙古的祭礼。祭祀时,由蒙古博儿赤跪割奠牲的肉,放在太仆官员托奉的供盘之上,洒上马奶酒,而后供祭。
元朝皇帝每年巡幸上都,在七月七日或九日,举行祭祖仪式。皇帝和皇后穿着素服,望祭北方陵园,以马奶酒为祭品。祭祖后,举行马奶子宴。
蒙古因袭契丹、女真风俗,有"烧饭"祭礼,蒙古语称为"亦捏鲁"。"烧饭"祭祀时,由萨满教的巫师主持,用蒙古语念祝词,马奶酒洒在祭祀的牲畜上,然后烧掉骨头,把肉分食给参加祭祀的人。这也是古代蒙古人祭祀祖先的一种习俗。
仪 制
元朝的质孙宴(质孙,蒙古语,义为颜色)颇具特色。宴会开始时,要由一、二个大臣宣布成吉思汗的有关法令,然后宴会才能进行。宴会进行的时候,有"喝盏"之礼,设专人高呼"月脱"(义为"请用"),大家敬酒。宴会上有教坊女乐和角骶(摔跤)表演助兴。
质孙是蒙元特有的一色服。皇帝的质孙,冬服有十一等,夏服有十五等;百官的质孙,冬服有九等,夏服有十四等,衣冠上缀有许多珍宝,而且大量使用高级丝绸和域外的纳失失(金锦)、怯绵里(剪茸)、速夫(回回精制毛织品)等,穷极奢华。质孙的制作也有一定的规制,十分严格。出席质孙宴的人,都要穿质孙服。
象辇是元廷特有的乘舆,始制于1280年(至元十七年)。象来自西南及域外缅、占城、安南诸国的进献。每年皇帝巡幸上都时,象辇是皇帝专用的交通工具。这种"象辇",是架在四只大象背上的大木轿子,轿上插有旌旗,轿里衬着金丝作垫,外包狮子皮,每象有一名驭者。所以,象辇又称作"象轿"。
婚 姻
古代蒙古人议婚的风俗很普遍。父亲可以为儿子向女方求婚,若女方父亲同意,就饮"布浑察儿"(许亲酒)。蒙古贵族与平民不通婚。贵族之间彼此嫁娶,称为"忽答",即姻亲。"安答"之间也互相嫁娶,结成"安答--忽答",即义兄弟姻亲关系。
古代蒙古人实行一夫多妻制。居特权地位的汗、那颜贵族在婚姻上过着多妻生活。在多妻的情况下,长妻的地位最高,其所生子女的地位也随母而尊。但是,如果长妻没有生子,她的地位就可能低于她丈夫的其他生子的妻子。严禁与已婚之妇私通,犯者处死。当时实行一夫多妻制,是原始婚姻制度残余的反映。
古代蒙古人还实行收继婚制,也就是"父死则妻其从母,兄弟死则收其妻"。这种婚制,中国许多北方民族都曾实行。蒙古兴起时,和它邻近的女真、党项、畏兀儿等族也有这种习俗。因此,在当时蒙古人的观念中,这是顺理成章的。
丧 葬
元代丧葬各从本俗。蒙古族实行土葬,但无冢,富贵的人有棺,但形制与汉族不同。"中分为二,刳有人形,其广狭长短,仅足容身而已。"殓用貂皮袄、皮帽、靴靺、系腰、盒钵,都用白粉皮制成。以车载棺,运至葬地,一路上由一蒙古巫师骑马前行,这匹马称为金灵马。到了陵地,开穴所起的土块排列有序,埋入棺后,又依次掩覆。这是皇帝的葬式。从成吉思汗起,这样葬入土中后,当即驱马践平,使如平地,待青草生,则已漫如平坡,无任何遗迹,无人得知。蒙古大汗和元朝历代皇帝均葬于起辇谷(约在今蒙古肯特省曾克尔满达勒一带),这个地方,被宣布为"大禁地"。
古代蒙古人实行土葬时以死者生前的生活资料作为随葬品。普通的人,随葬品只有帐幕、马匹、武器等。贵族的随葬品有金银珍宝。
古代蒙古人尚白
吉思汗建国时树起九游白旗,他死后在他的陵地搭起八个白帐供祭,质孙宴一律穿白色衣服。蒙古还崇尚九这个数字,祭祀时祭品一般常用九数或九的倍数,如每年在上都祭天,用马一羯羊八,彩段练绢各九匹,成吉思汗给获"答剌罕"称号的勋臣赐以"九次犯罪不罚"。蒙古尚右,"其位置,以中为尊,右次之,左为下。"元朝丞相两员,右丞相在左丞相之上,在帐幕里,男子坐右边,妇女坐左边,接他人道来的肉要用右手,等等。
在古代蒙古习俗中,还有不少禁忌。如进蒙古人的帐幕禁止用脚踩门槛,禁止用马鞭抽打马的头脸。由于害怕雷电,春夏两季,他们不在河中洗手汲水,甚至不在原野上晒凉洗过的衣服。有些禁忌与萨满教信仰有关,例如,禁止拿小刀插入火中,禁止用小刀在大锅里取肉,禁止在火旁拿斧头砍东西。触犯这些禁忌,被视为是罪恶,故意犯禁的人要被处死。蒙古人认为火可以净化万物和避灾祛邪,办法是烧起两堆火,从中间通过。
随着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全面贯彻落实,严禁婚丧嫁娶大操大办也备受全社会瞩目。中国的婚礼大操大办之风始于何时?古代是如何禁止婚礼大操大办奢侈之风的呢?
先秦时期婚礼重人情不铺张
先秦时期婚礼重人情不铺张
《礼记·郊特牲》记载“昏礼不贺,人之序也”
结婚是人生大事,举办婚礼也是人之常情。早在先秦时期,中国人就认识到了婚礼意义之重大。《礼记·郊特牲》称,“天地合,而后万物兴焉。夫昏礼,万世之始也取于异性,所以附远厚别也……”
古人将婚姻看得很重要,为此还整出了一套结婚程序:从“纳采”开始,要经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到最后的“亲迎”等六个步骤,此即所谓“六礼”。
在“亲迎”这最后一个环节,要办婚宴招待亲朋。亲朋也会送上一份贺礼,此即人们所说的“随礼”。这“礼”,民间又称“红包”,有的直接称为“份子钱”。
但在先秦时期,古人结婚并不提倡互相随礼,《礼记·郊特牲》中说“昏礼不贺,人之序也”。不仅如此,现在农村仍在流行的结婚时吹吹打打那一套,即用来调节婚礼喜庆气氛的奏乐程序也都不要,用古话来说,叫“昏礼不用乐”。
先秦人为什么要求“昏礼不贺”?他们认为结婚是“人之序也”,即人生的一个自然传续过程。所以,先秦时期民间的婚礼大多都很俭朴,一般不会大操大办。
从相关文献来看,先秦时期民间确实没有大操大办的记载。《礼记·曾子问》中有一段孔子与曾子的对话,孔子谈到当时的婚俗时说,嫁闺女的人家,“三夜不息烛”;娶媳妇的人家,“三日不举乐”。
孔子还就此作了自己的解释,认为前者是思念骨肉分离,后者则感怀生死无常,所以娶媳妇回来传宗接代。如果当时婚礼热闹非凡,孔子绝对不会说“三日不举乐”。
这种“昏礼不贺”、“昏礼不用乐”的制度,一直到秦汉时期才被打破。
秦汉时期婚礼大操大办之风开始盛行
汉高祖刘邦颁布禁酒令“禁塞嫁娶饮酒食肉”
到了秦汉时期,先秦时的一套制度没人遵守了,婚礼开始讲究起来。
但在西汉初年,朝廷还是不提倡婚礼大操大办的,《晋书·礼志中》中记载了刘邦(汉高祖)当皇帝时曾下令:“禁塞嫁娶饮酒食肉”。
显然,这是针对婚礼大操大办的现象提出的。据《汉书·陈平传》记载,西汉的开国功臣之一、位至丞相的陈平,当年家里很穷。户牖乡富人张负见他相貌不凡,决定把守寡五次的孙女嫁给他。但定亲后,陈平无力置办酒宴,是张负予其“酒肉之资”,方得完婚。
陈平是在西汉建立前结的婚,由此可见,办婚礼讲排场在秦代已兴起,到了西汉中后期更成为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盐铁论·散不足》记载:“古者,燔黍食稗,而捭豚以相飨。其后,乡人饮酒,老者重豆,少者立食,一酱一 肉,旅饮而已。及其后,宾婚相召,则豆羹白饭,綦脍熟肉。今民间酒食,肴旅重叠,燔炙满案,臑鳖脍鲤,麑卵鹑鷃橙枸,鲐鳢醢醯,众物杂味。”意思是说,以前举行婚礼,用肉汤米饭,再加一些切细的肉块和熟肉招待客人。而现在,鱼肉重叠,烤肉满桌,大鱼老鳖,鹿胎、鹌鹑、香橙……不仅十分丰富,而且越来越铺张。
当时,一些郡国为此专门颁布了地方版“禁酒令”——“禁民嫁娶不得具酒食相召贺”。
但西汉第七位皇帝刘询(汉宣帝)认为此举不妥,于五凤二年(公元前56年)秋天,下了一道诏书,指示“勿行苛政”。
《汉书·宣帝纪》记载,刘询认为,婚姻之礼,是人伦中的大事;酒食会友,是行礼乐时使用的。禁止老百姓嫁娶时摆设酒食,以相庆贺,等于将乡里亲朋间应有的礼仪废除了,令民无可欢乐,这不是教化老百姓的好办法。
刘询还引用《诗经》上的“民之失德,乾糇以愆”一语,强调自己开禁观点的正确。因为这句话的意思是人们互相之间不和,大多因为在饮食上照顾不周。所以刘询指示,禁止再搞“禁酒令”。
刘询的本意,或许是想通过正常的婚礼仪式,让婚礼办得热闹点,使民间欢乐和谐,但他忘记了操办酒席容易引起铺张浪费这一最基本的规律。刘询的“开酒令”一传达下去,民间奢侈之风大起,婚礼如果不大鱼大肉地大操大办,生怕别人看不起。
汉宣帝的“开酒令”,不仅影响了当时婚礼风俗,对后世婚礼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可以说,汉宣帝的“开酒令”是古代中国婚礼大操大办的“第一号令”。
魏晋南北朝刮起“奢侈婚风”
南朝齐武帝萧赜下诏“如故有违,绳之以法”
到了魏晋南北朝时期,人们对婚礼更为重视,刮起了“侈婚风”。因为婚礼过于讲究,这一时期还产生了许多新的婚俗,如新娘在婚礼中用扇子挡脸的“却扇之俗”、新娘打扮完毕用细纱蒙面的“盖头之俗”以及夫妻之间的“交拜之礼”,均出现于晋代。“闹洞房”风俗在这一时期,也特别盛行。
传统婚礼中的同牢、合卺之礼依然保留,但所用器物更讲档次。所谓“同牢”是新婚夫妻一起吃肉的礼俗,“合卺”则是新郎新娘在洞房里喝交杯酒的礼俗。当时的南朝,行同牢之礼时美食毕设,合卺之行则使用金银玉器,用品极为奢华。
《南齐书·武帝纪》(卷三)记载,永明七年(公元489年),齐武帝萧赜下诏,欲遏制婚礼中这股不正之风,称“晚俗浮丽,历兹永久,每思惩革,而民未知禁。乃闻同牢之费,华泰尤甚。膳羞方丈,有过王侯”。
针对“奢侈婚风”,萧赜指示相关部门拟订规约,公布于众,并限定摆设婚宴的规模,让合卺之礼不至于亏欠的同时,又能做到婚礼俭朴。最后特别强调,“如故有违,绳之以法。”
后来的齐明帝萧鸾,还组织朝臣讨论,将行合卺之礼时所使用的器皿,由金银器改为陶器。
同一时期的北朝,婚礼奢华同样不逊南朝。由于婚礼浪费严重,相互攀比严重,已影响到国家财政和社会稳定,朝廷及有识之士都不时指出侈婚的危害,提倡节俭办婚礼。《北史·临淮王谭传》记载,当时的皇族子弟元孝友曾进言:“请自兹以后,若婚葬过礼者,以违旨论。”北魏官员崔猷也曾提出类似的禁侈主张。《周书·崔猷传》中称,“时婚姻礼废,嫁娶之辰,多举音乐”,有钱人家“衣服奢*”,崔猷上书请求“禁断”,得到了朝廷批准。
唐宋时期,婚礼内容又有新的发展,比魏晋时花样更多,如催妆、障车、百子帐、转毡、撒帐等风俗,都日渐兴起。这一时期婚礼大操大办现象不再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但自春秋时一直强调的“昏礼不用乐”,首度被官方否定。
宋太祖开宝元年(公元968年),行将灭国的南唐曾议订婚礼,经过一番争论后,知制诰潘佑的意见被唐主采纳——婚礼可以用乐。这是春秋以来,第一次由朝廷明文规定婚礼可以用乐的记载,中国人举办婚礼时请吹鼓手助兴遂成为一种风俗,一直流行到现代。
元代婚礼“聘财无法奢靡日增”
元大德八年朝廷颁布诏书“亲礼筵会,务从省约”
在禁止婚礼大操大办方面,其实历朝都有过限制,制度规定较详细、严格的,应该是元代。
元代虽然由北方蒙古族统治,但汉族风俗仍主导时人的婚姻生活,婚礼大操大办之风仍然盛行,“聘财无法,奢靡日增,至有倾资破产,不能成礼,甚则争讼不已,以致嫁娶失时。”因为办不起像样的婚礼,一些男女竟然不能及时嫁娶,可见当时的结婚成本确实太高了。
元代官员胡祗遹在《论农桑水利》中这样记述:“今日男婚女嫁,吉凶庆吊,不称各家之有无,不问门第之贵贱,例以奢侈华丽相尚,饮食衣服拟于王侯,贱卖有用之谷帛,贵买无用之浮*,破家坏产,负债终身,不复故业,不偿称贷。”
面对奢侈的婚礼习俗,元朝对彩礼、宴席诸方面都做出限制性规定。大德八年(公元1304年)正月,元朝廷颁发婚礼“限酒令”,诏书中明确要求,“亲礼筵会,务从省约”。对聘礼和宴席的开支花销,定出如下标准(上限)——
上户,金1两,银5两,彩缎6表里,杂用绢40匹;中户,金5钱,银4两,彩缎4表里,杂用绢30匹;下户,银3两,彩缎2表里,杂用绢15匹。举办宴席,上、中户不得超过三味,下户不得超过二味。
当时,不仅婚礼互相攀比,随礼之风也大行其道。在官场上,有时干脆直接从每个人的工资(俸禄)中扣除“份子钱”,有的份子钱竟让月工资“十除八九”。此风甚至影响到官场的廉洁,朝廷特规定,以后随礼不得从工资中扣除,违反者法办。此规定还形成了法律条文,《元典章》中称:“如蹈前辙,许监察御史廉访司体察明白,以赃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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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男女双方准备娶亲出嫁,到婚嫁结束,古代一般都有一套约定俗成的程式,尽管不同地区有不同的风俗习惯,但有些程式却是相通的。以男方为例,大约有以下:
1提亲
男家托媒向女家提亲,如女家父母同意,便取得姑娘的生辰八字,俗称起帖。请星相或算命的合婚,如男女二人的生辰八字合符结亲缘分,则男女两家通过媒人来议亲。
2合八字
中国旧时婚俗。媒人提亲获女家同意后,双方互换庚帖,根据双方出生年、月、日、时和属相推算,查其是否相生相克,谓之合八字。一个人的出生年、月、日、时配以天干地支,两字一组,四组共八个字。据五行之说,相生相克即木生火,火生土,土生金,金生水,水生木;水克火,火克金,金克木,木克土,土克水。有的地区还根据双方的属相合八字,有“白马怕金牛,鼠羊不到头,蛇见猛虎如刀锉,猪见婴猴泪长流”等迷信说法。有些地方也有先相亲后合八字的。
3相亲
通过媒人往来传话,男女双方约定日子见面,俗称“相人”、“相女婿”、“相媳妇”等,一般都是男到女家,也有女到男家的。见面这天相亲的男女都特别注意个人的形象,力争给对方留下良好印象。如果男去女家相亲,一定要梳洗整容,衣帽一新,痴苶的男娃们,父母或家长还要教他到女家后怎样敬烟敬酒,怎样说话称呼,怎样端饭待人等,然后在媒人和父母或家长的带领下前往女家,其举止大都是拘禁呆板有余,潇洒大方不足。
相亲这天女家也非常重视,要彻底打扫卫生,弄个窗明几净,内外整洁,女孩也要打扮一番,同时邀来姐夫舅子、七姑八姨作陪,让他(她)们评头论足,作为能否定亲的参考。同时,备客饭热情款待。即使相亲,男女双方也无缘直接交谈,只是各人留神,互相偷看几眼而已。饭毕临行,由双方父母或家长给男女双方赠钱或礼物,一般当场收下。双方是否同意结亲,后由媒人传话,互通意愿。
男女相亲相中之后,女方父母或家长在媒人陪同下,带着女儿(或不带女儿)去男方家“看过活”或叫“看家当”,全面接触男方家庭成员,了解男方家中地有几亩、房有几间、窑有几孔、畜有几头、院落布局、室内摆设,斟酌女儿过了门是否有好日子过。过去有些家徒四壁,室如悬罄的贫寒之家,为了给儿子成就亲事,在女方“看过活”这天只得向亲邻借用家具、摆设、被褥以充体面,蒙混过关,讨得对方欢心。“过活”看上了,即可顺利成亲。
4议聘
由媒人传递信息,双方议定聘礼,择日定聘,俗称“下大帖”。女方要求男方重聘厚礼,以示女方门户高贵,淑女美丽端庄。议定的聘金尾数必以“三”字。福州方言“三”与“生”谐音,象征婚后多生儿女。女方嫁妆,通常是日常用品、家具、服饰、鞋帽等。豪富女家还以田地、果园、树木、房屋、金银珠宝等作为嫁妆。妆奁厚薄多寡视女家贫富而定,男家不得索取或挑剔。但马桶、梳妆箱和大脚盆则为必备妆奁。
5送定
俗称定亲、订婚。男方择定吉日,将聘金财物的一半(俗称上半礼)送往女家,并给女方长辈送见面礼,给祖母的谓“妈杠”,给母亲的谓“奶杠”,给舅父的谓“舅杠”。女方则按习俗回送,并将男方送来的礼饼、鸡、肉等分送亲戚长辈。受礼者要于姑娘出嫁前用衣料等送贺,俗称“添箱”。内外要宴请姑娘一次,俗称“起轿胶”。
6送礼
过去把妇女当作商品,所以大都借结婚以“彩礼”形式索取财物。结婚索要“彩礼”,诚乃悲剧婚姻之源。一些欲壑难填、贪得无厌的人,丧失人性,见钱眼开,把女儿当作摇钱树,靠女暴富,指女诈财,卖了头茬卖二茬,“彩礼”要了“头程”要“二程”,甚至不顾女儿死活,卖女作妾,鬻女为娼,逼女嫁残。因而抗婚、逃婚酿成人命的事件屡见不鲜,使许多情投意合、山盟海誓的青年男女美梦难圆。一些富豪人家仗着有钱,朝三暮四,喜新厌旧,娶了一房又一房,体了一妻又一妻。相中了的女人,不管别人愿意不愿意,就用金钱买到手,往往是以老娶少,以丑娶俊,停妻纳妾,甚至幼童娶亲;以财势逼婚、抢婚者经常发生。许多人为成家娶妻塌账累债,倾家荡产,婚后一贫如洗,辛劳一生,难以翻身。正如秦剧《祝福》中贺老六唱的:“为娶你我也曾借人账债,把多年的辛苦都交给人……。”拿不出“彩礼”是过去有些人终身不娶,一辈子打“光棍”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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