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丈夫去世,女子该不该退彩礼?

新婚丈夫去世,女子该不该退彩礼?,第1张

结婚不到一年,丈夫突发脑溢血不幸去世,婆家女子退还结婚时给的12万彩礼钱。女子到底该不该退?看看法院怎么判的。

结婚四个月,丈夫不幸去世。

在河南有一对不幸的夫妻,结婚不到半年丈夫就不幸去世。小两口是通过别人介绍认识的,两人相处后情投意合,两家人就在一起谈了婚事。

婆婆给女子一张八万元的银行卡,银行卡是用婆婆名字开户的,密码由婆婆掌握。还按照彩礼的习俗给了女子十二万的彩礼钱,和三金首饰,还给女子包了一万元的红包。

这在农村里已经算不错的条件,婚后一个月男子就去了上海打工。天有不测风云,谁知男子才去上海务工一个月,就在务工时突发脑溢血。

男子在上海住院这段期间,婆婆为了救儿子负债累累,可是还没有挽回儿子的生命。天下最痛的事情,莫过于白发人送黑发人。

原本一个幸福的家,就这样没了。女子结婚不到一年便没了丈夫,两人也未留下一男半女。婆婆也一夜白了头,忍着剧痛给儿子办完了葬礼。

儿媳行为太寒心,婆家要求退还彩礼。

更让婆家寒心的事情,是与儿子结发的妻子,在儿子住院期间只去看了一回,就返程回了娘家。在丈夫去世前和出殡后,均没有出场,一直住在娘家。

作为一个妻子,丈夫住院后不管不顾,这样的行为让人很难理解。结婚后夫妻之间应该荣辱与共,不能因为一方生病而遗弃不管。

丈夫住院急用钱,婆婆四处借钱,而妻子却躲在娘家避事。这样的行为怎叫人不寒心,结婚时男方重金礼聘,该给的都给了,男方遇难女方却躲得远远的。

更让婆家人气愤的事情还在后面,男子因抢救无效去世,婆家悲痛欲绝给男子举办葬礼,但身为妻子的女子却没有参加。

俗话说,一日夫妻百日恩。男子虽然不幸去世,但女子作为其妻子不应该出席一下葬礼,送送丈夫最后一程嘛。

往后女子还要嫁人,如今对婆家做出这样的事情,往后谁还敢娶她。婆家对女子彻底寒了心,再加上公公婆婆年事已高,为救儿子欠下巨债,就要求女子退还彩礼钱。

但女子坚决不退还,无奈之下婆家只好将女子告上法庭,让法律来评评到底谁对谁错。如果女子能履行妻子的义务,可能就不会落下如今的局面。

法院是这样判决。

按照我国的《婚姻法》有以下三种情况法院会支持退还彩礼,第一种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第二种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

第三种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这几种情况的前提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像本案男方去世导致退还彩礼,不能按照传统的返还彩礼的情形处理。

最终法院法院判决女方退还一半的彩礼六万元给公婆,女方已经在判决生效后履行完毕。本案中因男方去世,两人婚姻关系自动解除。

男方支付给女方的财产属于婚约财产,是双方以登记为目的,一方支付给另一方的财产。公婆作为给彩礼的主体,有权要求女子还其彩礼。

还考虑到女子在其丈夫重病和下葬期间作出的行为,造成了公婆感情上的冲突纠葛,所以女子应退还一半的彩礼钱。

结语

结婚不到半年,丈夫务工不幸去世,婚前给妻子的12万彩礼钱,法院判决女子退还一半给公婆。对于公婆可能要的不是钱,而是一个公道。

需要视不同情况而定。

如果一方因意外死亡,另一方是不需要办理离婚登记的。根据相关规定,再婚时,当事人需要提供前配偶的死亡证明。

如果配偶一方正常死亡的,需携带死亡证明上派出所更改户口本。到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办公大厅提交相关证据资料审查后进行登记,颁发结婚证。配偶一方死亡再婚,再婚是以终止原来的婚姻关系为前提的,如果不终止原婚姻关系又结婚,则构成重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婚后双方互为家庭成员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老公去世后,其婚姻关系会自动解除,不需要注销结婚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一条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五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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