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具体情况而定。
1、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存在扶养关系,虽然没有血缘关系但属于拟制血亲,继父母的亲生女儿和继子是不允许婚配的。
2、如果没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继兄弟姐妹之间属于姻亲,不属于拟制血亲,继子女与亲生子女之间可以结婚。
《婚姻登记条例》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法律分析:继母跟继子不可以结婚对于拟制血亲之间能否结婚,我国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但民法典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民法典对亲生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因此,无论这种拟制直系血亲关系是否解除,从伦理要求和法律精神上看,都应属于禁止结婚的范围。
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形有二:
一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直系血亲包括生出自己的长辈(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更上的长辈)和自己生出来的下辈(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更下的直接晚辈)。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于三代以内的亲属。包括:(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间不能结婚;(2)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堂、标兄弟姐妹,即自己和父母的姐妹的孩子不能结婚;(3)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即男性不能和兄弟姐妹的女儿结婚;女性不能和兄弟姐妹的儿子结婚。
二是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哪些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及有关精神病的检查。所以,一般认为,医学上认为不应当节婚的疾病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疾病:1、指定传染病,如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凡患有传染病而仍处于规定隔离期内的病人或正处于活动期的慢性病病人,如肺结核人、严重心脏病等应暂缓结婚。梅毒、淋病等性病和麻风病等患者应彻底治愈后才能结婚。2、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如各种类型的先天性痴呆、进行性肌营养不良、肌强直等病。3、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也应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
所以,只要男女双方同时符合以上结婚的三个条件,就可以结婚。男女双方是否是继女、继父,是否办理了收养关系,都不影响双方的结婚。当然,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才确立夫妻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法律分析:首先要依具体情况而定。如果继子继女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则可以结婚;但是如若继子继女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则不能结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继母跟继子不可以 结婚 对于拟制血亲之间能否结婚,我国 民法典 没有明确规定。但民法典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 抚养 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民法典对亲生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因此,无论这种拟制直系血亲关系是否解除,从伦理要求和法律精神上看,都应属于 禁止结婚 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法律主观:
《民法典》规定继母和继子若是没有形成扶养关系,是可以结婚的。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要符合一夫一妻制以及当事人一方或者是双方之间不存在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况。
法律客观:我国婚姻法虽然没有明文禁止直系姻亲结婚,但基于伦理的要求,也应予以限制为宜。按照我国的传统习惯,直系姻亲间,即丧偶的公公与儿媳、岳母与女婿、没有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与继女、继母与继子之间不宜结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53年7月14日作出的《关于“公公与媳妇”、“继母与儿子”等可否结婚问题的复函》规定:“关于没有婚姻关系存在的公公与媳妇、继母与儿子、叔母与侄、子与父亲、女婿与岳母、养子与养母、养女与养父等可否结婚,婚姻法对于这些人之间虽无禁止结婚的明文规定,为了照顾群众影响,以及防止群众思想不同,因而引起意外事件的发生,最好尽量说服他们不要结婚;但如果双方态度坚决,经说服无效时,为免发生意外,当地政府也可斟酌具体情况适当处理。对于个别特殊问题,各地法院可多根据实际情况就地加以具体处理。对于姻亲之间结婚,我国婚姻法虽无明文规定,但出于伦理道德的要求,姻亲结婚也是不允许的。中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也视为无效。直系姻亲虽无直系血亲的法律地位、但也有悖伦理、往往带来辈分的紊乱跟继承身份的问题、许多国家已经明文禁止。我国虽然没有明文禁止、但基于伦理道德的要求、也以限制为宜,政府经说服无效时、会适当斟酌处理。从国外立法看,一般都严禁直系姻亲即公公与儿媳、岳母与女婿间通婚。例如,法国、瑞士、日本、美国的部分地方法律均绝对或相对禁止直系姻亲结婚。婚姻关系因离婚或一方死亡,他方表示终了意思而使姻亲关系消失之后,也不得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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