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符合民法典的规定办理结婚证的流程可分为申请、审查、登记三个步骤:申请。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须持本人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结婚程序—法定程序:
1、结婚是要式行为,取得结婚证时,才确立夫妻关系。
2、结婚行为具有人身性,当事人应亲自办理,不适用代理。
3、复婚的,也应进行登记,否则不产生夫妻关系。
4、其中“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的规定,一定程度上恢复承认了事实婚姻,即两个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应补办登记,领取结婚证。这一规定从积极角度重申了办理结婚登记的必要性,那些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结婚条件,举行了结婚仪式或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应尽早补办登记,以使自己的婚姻行为合法化。
结婚登记大致可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环节。
(一)申请
1、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
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1)户口
(2)居民身份证;
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离婚的当事人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
2、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外国侨民)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
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申请登记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中国公民须持有:
本人户籍证明;
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结婚的法定程序: (1)申请 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持本人 居民身份证 、户籍证明、照片、所在单位或 村民委员会 出具的婚姻状况的证明,共同到一方 户口所在地 的结婚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离过婚的申请再婚时,还应持离婚证件。在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申请结婚的当事人,还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 婚姻登记机关 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2)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和单位证明必须认真审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还可以作必要的调查或指定项目进行医学上的鉴定,以便查明当事人是否符合结婚的条件。 (3)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全面审查了解,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如果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因受单位或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机关经查明确实符合结婚条件的,也应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成员。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 的,应当补办登记。
结婚的程序如下: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对于符合结婚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会予以登记,并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法律分析:结婚的程序包括: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身份证、户口本)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补办结婚登记或复婚登记的,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结婚的基本流程一般分为结婚登记、婚礼准备、举行婚礼、新娘回门这四项。
一、结婚登记
结婚登记是我国对婚姻关系的建立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制度,需要每一对有意愿结婚的男女去按照程序办理结婚证。一般流程有四项:申请领证、拍结婚照、审核证件、登记结婚。
二、婚礼准备
1、婚礼软件准备。在举行婚礼之前双方家长和新人要决定婚礼日期、地点、仪式及婚宴方式,这个过程尽量去做到中和双方意见,尊重新人意愿;同时新人们也需要进行商议讨论婚礼计划,确定好伴郎、伴娘人选,以及婚庆人员的选择事项。
2、婚礼硬件准备。婚房的布置安排和婚礼当天的准备工作,如当地较为流行的婚庆习俗物品、婚纱照安排事宜、婚礼化妆预约、婚庆车辆预约、婚宴预约、婚庆摄像预约。
当双方一切事宜准备妥当,就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邀请亲朋参加婚礼,以发喜帖为主,电话沟通为辅,尽量做到每个需要通知的人都通知到位,并做好详细的反馈记录。
三、举行婚礼
婚礼一般分为中式和西式两种,较为通用的婚礼过程一般分为三个过程。
1、婚礼前一天确认
在婚礼举行的前一天,双方家人、新人、婚庆人员就就婚礼准备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沟通,确保婚礼当天不出任何意外。
2、婚礼当天的过程
婚礼前准备(5:00~09:00):新郎新娘开始化妆,准备迎亲婚车、小物件、伴郎伴娘准备,婚礼现场准备。
抢新娘(9:00~10:00):新郎准备好鲜花、红包,新娘在娘家,藏好新鞋。新郎带领伴郎到新娘门前与伴娘周旋(敲门、盘问、塞红包、挤门)。新娘门打开之后,新郎开始找新鞋,并做出爱的承诺。新郎背新娘出门,放彩带,踩气球,上婚车出发。
迎新娘(10:00~11:00):到达新房处,新郎抱新娘进门,放彩带,踩气球。新娘给男方父母敬茶(改口)。
婚礼仪式(一般在12:20):当亲朋好友按时到场之后,婚礼司仪进入主持环节。新郎新娘遵照安排,在亲朋好友的见证之下完成礼仪。
提示:如果是中式婚姻需要遵照相关礼节进行拜天地,如果是西式婚礼则需要见证人去按照相关程序互换戒指。
婚宴(13:00~14:00):婚宴正式开始,新郎新娘换装开始准备逐桌敬酒。
婚礼结束(14:00):宾客逐渐离开,或者有其他的小聚会。
四、新娘回门
新娘回门又叫做“归宁”,是中国传统风俗,一般指新娘婚后三天首次回娘家探亲,根据不同地区的风俗各有不同时间。“三天回门”不仅仅是对于父母情感上的抚慰,也是女儿对于父母吐露心声,感谢养育之恩的机会。
(一)申请
1.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
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1)户口证明;
(2)居民身份证;
(3)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离婚的当事人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
在实行婚前检查的地方,申请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婚前检查证明。申请复婚的,可以不再进行婚前检查。
2.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外国侨民)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
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申请登记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1)中国公民须持有:本人户籍证明;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2)外国人须持有: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的证明。
(3)外国侨民须持有: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还必须提交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凡证件齐全、符合法律规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可持证件和男女双方照片,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规定的有关证件和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二)审查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查明结婚申请是否符合结婚条件,不明之处,应当向当事人询问,必要时,可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登记
1.予以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应注销其离婚证。但对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的登记申请,应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涉外婚姻的结婚证须贴有男女双方当事人照片,并加盖办理涉外婚姻登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受单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查明确实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
2.不予登记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非自愿的;
(3)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1、提亲。
男家委托媒人到女方家提亲,若女方同意议婚,则男家再去女家求婚,俗称“说媒”。旧时重“门当户对”和“以命相择”,流传着“门对门,户对户,豁拉口子对栅栏”的民谣。
2、问名。
是根据每个人诞字的年、月、日、时,各用天干、地支的两字相配,四项共有八个字。
3、换帖。
男女双方的婚事说定后,要举行一次换贴,换贴的日期要选吉日进行。男女先遣媒人向女方议聘。
男方将议订聘金和新郎的庚贴放入小匣子内,并用红布或红绫将小匣包裹,连同彩礼(包括钱币、衣物、食品),由媒人送到女方家。
女家收下聘金、彩礼和男方的庚贴后,女方出将庚贴放入原匣内,连同回送的衣着嫁妆喜果等由媒人转交男家,这一程序叫做换贴。
4、过大礼。
这是男女两家缔结婚约后,男方将聘礼送往女家的礼仪。送过彩礼的婚约才算正式生效。旧时一般男家要给女家100—200块现洋,衣料、手镯、戒指等礼品。
结婚前还要“抬食箩”(用三层长方形的木板成的架子),至少要送三架食箩,上面堆放着大米、挂面、馒头、猪肉等,由数人送抬着到女家。
5、下马面。
迎娶时鸣放鞭炮,红灯伞仗,锣鼓喧天。有条件的还请仪仗队、唢呐伴奏。到了女家门前,女家故意事先将男方人“拒之门外”,待男方将“过门礼”从门缝塞进去方才开门迎接。然后引至客房招待吃茶点和“下马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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