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异地户口在弥渡买房是可以的,但是只局限于户籍为云南省内的才可以。
二、《大理白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大理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异地贷款是指户籍在大理州行政区域内,在云南省内其他城市就业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购买大理州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可以办理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职工,向大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大理中心)申请办理的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
第三条 大理中心所属各管理部及相关委托银行负责异地贷款受理、初审、审批、发放及回收管理。
第七条 申请异地贷款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在云南省内工作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含)个月以上;
(二)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收入及偿还贷款本息能力,信用良好;
(三)借款人或配偶在大理州行政区域内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必须在商品房购销合同备案登记完结三个月内或二手住房交易契税完税后三个月内提出借款申请,并用所购房屋作为借款抵押物;
(四)借款人或配偶在云南省内其他城市缴存地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借款人必须印签《大理州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承诺》;
(六)符合大理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其他相关规定;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异地贷款流程。
(一)借款人到大理中心所属管理部提出申请,领取《云南省内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和《云南省内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配偶(相关人)收入证明》。
(二)开具相关证明。借款人持《云南省内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到缴存地中心如实填写并加盖缴存地中心公章,持《云南省内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配偶(相关人)收入证明》到工作单位如实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劳资部门章(附近期连续六个月工资收入明细),以上证明有效期为开具之日起一个月内。
(三)审批。借款人持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册、婚姻状况证明文书(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离异、丧偶者须提供未再婚申明,有效期1个月;单身者须提供未婚声明,有效期1个月)、商品房购销合同(需公证、登记备案)、首付款发票(收据)或二手房交易合同、契税完税发票、个人征信查询报告(夫妻双方)、抵押物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云南省内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云南省内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配偶(相关人)收入证明》原件、复印件一式二份及其他材料到大理中心所属管理部办理审批手续,贷款经办管理部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并告知借款人。
(四)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书面文件。
(五)办理房屋抵押(预)登记。借款人持相关抵押登记书面文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预)登记,并将办妥抵押(预)登记材料转至异地贷款经办管理部。
(六)放款。房屋抵押(预)登记后,且《大理州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承诺》印签完整,并返回大理中心经办管理部后,由大理中心委托的银行放款,其中购买商品房的由受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资金划账到开发商在银行开立的账户,购买二手房的由受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资金划账到借款职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
异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异地办理结婚证的程序的规定:
1、要求异地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补办异地结婚登记或异地复婚登记的,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2、异地办理结婚证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异地办理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收养子女可以享受国家独生子女补贴政策。
根据《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修订)》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项中的独生子女按下列标准确定:
(1)夫妻双方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所生育子女只有一个存活的;
(2)无子女的夫妻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
(3)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
(4)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异后,一方依法与该子女共同生活,未再婚或与无子女的人再婚但没有生育的。
也就是说,只要夫妻间除收养子女外无其他子女,即可将收养子女视为法律上的独生子女,从而享受国家独生子女政策补贴。
扩展资料:
办理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程序如下:
(1)由女方到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领取《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
(2)经双方单位(无单位的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初审同意后,送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需携带户口簿、结婚证原件)。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十五天内审核完毕,报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附户口簿复印件)。
(3)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在接到《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次日起三十天内审批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证》。
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 国办发〔2015〕96号》规定:
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浪漫分享网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