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重婚男方会不会坐牢

女方重婚男方会不会坐牢,第1张

重婚罪男女双方不是都要坐牢的,重婚人需要坐牢,另一方若是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其结婚,可以免除刑事责任的。如果女的重婚,男的是不犯法的,重婚罪的认定一般只对已婚的一方进行处理,而对于男方如果本身并不存在婚姻状态的话,那么不存在重婚的情况,但如果男方也已经结婚的,那么也构成重婚。

女方重婚的,男方不犯法,但如果男方已经结婚的,那么也同样构成重婚罪,根据规定,重婚罪是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与配偶登记结婚后,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

2与配偶登记结婚的,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3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名义同居而重婚,此即两个事实婚的重婚。

4与原配偶未登记而确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实婚后法律婚型。

5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而重婚。由此可知,重婚在一定程度上和事实婚姻挂上了钩。

重婚刑事责任:

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基于重婚严重侵犯了无过错方的人身权利,妨害与破坏了婚姻家庭安全,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因而许多国家的刑法都确定重婚是一种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中国现行刑法明确规定重婚为一种应受刑事制裁的侵犯人身权利罪,中国《婚姻法》与现行刑法相适应,在第45条中明确规定:“对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法律要对重婚者的刑事惩罚到位也决非易事,这突出表现在对事实上的重婚的刑事惩罚难以落到实处,对纳妾性质的重婚者的惩罚显得苍白无力。据有关方面统计,1999年广州市两级法院受理判决的重婚案只有10宗左右,这与目前社会中出现的大量变相重婚的严重情况极不相称,致使大部分事实上的重婚不受刑法追究。

对于日趋蔓延开来的大多数事实上的重婚,重婚者之所以能够轻易逃脱刑事惩罚,究其原因,除了刑事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外,也有观念问题。一方面是,中国有关重婚的认定标准不明确,滞后于现实,使之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机关对重婚罪的处置。例如,现行刑法只是规定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的才算重婚,而有配偶的人在固定住所有稳定同居关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算不算重婚的问题,对此有的人总觉得若把它纳入重婚的范畴,就似乎与刑法的既定条款表述不一致。另方面是,许多司法者欠缺对弱者的人身权利依法保护的高度的执法责任心。表现在一些执法者对重婚的社会危害性至今仍认识不足,总认为婚姻关系中的违法行为应由婚姻家庭调整,刑法不必多加过问。从而也就忽视了对弱势群体的刑法保护,使刑法在事实上的重婚面前显得无所作为。同时,社会中某些人出于不愿介入他人“家务事”,拒绝为司法部门提供旁证,也给重婚案调查取证带来困难,影响了司法机关对重婚的及时处置。罪的认定前提就是犯罪嫌疑人已经具备了婚姻状态,必须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或者存在事实重婚的,而对于本来就是独身的人员是不存在重婚的情况的,具体情况可以结合实际来进行合法的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针对破坏军婚的行为,女方是有责任的,严重的是会被判刑的。现役军人的配偶一般不定罪处罚,但是现役军人的配偶隐瞒真实情况,欺骗他人与其结婚的,在不妨碍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可以按重婚罪处理。

破坏军婚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犯罪客体:破坏军婚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中的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

2、客观方面:行为人违反的一夫一妻制的规定,行为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

3、犯罪主体:破坏军婚罪的犯罪对象是现役军人婚姻,因此非现役军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可构成破坏军婚罪主体,现役军人和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也可构成破坏军婚罪主体;两个现役军人重婚或者同居,而他们的配偶都不是现役军人,不构成破坏军婚罪主体;

4、主观方面。破坏军婚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不知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不构成破坏军婚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

破坏军婚罪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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