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怎么办理结婚证

网上怎么办理结婚证,第1张

1结婚证网上办理流程

网上预约需提前一个工作日申请,受理日期为一个月(自然月)之内的工作日。

办理流程:

(1)网上预约结婚登记可登陆各地的预约结婚登记系统;

(2)在民政信息网上点击屏幕右侧的“网上预约婚姻登记”;

(3)然后需要选择是办结婚还是离婚,点击相应按钮进入;

(4)点击预约;

(5)有个预约协议,看清楚后,点击同意;

(6)然后输入双方信息;

(7)按照提示填写相关内容:预约地点、时间等;

(8)预约完成。

2、结婚登记预约超时:

实践中,要是超过了预约结婚登记时间的,那么当事人还是可以前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此时并不影响办理结婚登记,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已经错过了预约登记的时间,因此就只能按照没有进行预约的情况对待。

3、结婚登记预约如何取消:

对于结婚登记的预约,如果当事人因各种原因无法在约定的时间前往婚姻登记机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话,一般情况下只需要拨打预约的婚姻登记机构的电话,进行人工取消。当然要是不进行取消的话,也是没有关系的。预约登记的那天不去就没问题了,对以后结婚登记没有任何影响。

4、结婚登记现场预约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1)双方须亲自到场,不得单方或委托他人,不得冒名顶替。

(2)双方须提交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和预约单。

(3)双方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和户籍地应当与预约时保持一致。

(4)如发现单方办理、冒名顶替或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与预约材料不一致的,预约失效。

(5)如在预约时间未到指定地点办理登记,预约失效,请另备三张大二寸近期免冠合影照片到登记处现场办理。

5领证材料:

(1)两位当事人的户口、身份。

(2)两位当事人的合照照3张,两寸红底免冠。

(3)单身证明,初婚一般不需要。

(4)若是离异需要带上离婚证或者法院判决书,若是配偶逝去则带上死亡证明。

(5)军人,需要带上有效军人以及居民身份,团籍以上的部门出具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6其他事项

(1)登记的民政局是两位当事人户籍所在地,选择其中一人户籍所在地即可。

(2)办理结婚证需要两人都到场。

(3)需要免费婚检的,提前去民政局领取体检单,领证之后若想要免费婚检,结婚登记日期一个月内可以。

7结婚证办理有哪些流程:

(1)申请:办理结婚证的时候,向民政局提出申请是首要步骤,然后民政局会要求当事人出示双方的户口本和身份证等结婚所需的证明。

(2)受理:申请后,工作人员会对结婚新人的申请进行受理。

(3)审查:受理好之后,工作人员会对结婚新人所提供的证件进行审查,然后要求结婚新人出示有关的证明材料,必要的话需要进行调查,或进行医学鉴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第二十七条 结婚登记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办理结婚证时,双方一般需要准备以下材料:1、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3、三张2寸双方的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温馨提示:若一方为外国人或者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的,还须提交其相关有效证件,具体建议可以向当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咨询。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1、居民身份证;

2、户口簿;

3、婚姻状况证明;

4、二寸彩照3张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单人彩照3张;

5、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6、结婚证上“结婚证字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国籍”“登记日期”应当与《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中相应项目完全一致;婚姻登记员由批准该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员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亲笔签名,签名应清晰可辨,不得使用个人印章或者计算机打印,在“照片”栏粘贴当事人双方合影照片,在照片与结婚证骑缝处加盖婚姻登记工作业务专用钢印,“登记机关”盖婚姻登记工作业务专用印章(红印)。

结婚证需要准备什么东西

1、户口簿;

2、身份证或有效临时身份证;

3、由本人到登记现场签字的《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4、3张大 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5、 无法提交户口簿的,可提交公安部门或集体户籍管理单位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属于集体户口的,可提交本人的户籍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 户口簿复印件。当事人未落户的,可凭户口迁移证明等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户口迁出地或另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

军人登记结婚需要的材料

1、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2、《军官证》或《文字干部证》、《学员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军人身份证件;

3、《居民身份证》。

内地居民和港澳居民结婚所需材料

须提交证件材料:

〔内地居民〕

1、户口簿(其中“婚姻状况”应当与本人情况一致。当事人是离婚或者丧偶的,应注明“离婚”或“丧偶”);

2、居民身份证。

〔香港、澳门居民〕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

3、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经香港委托公证人或澳门公证机构公证)。

须复印的证件(用A4纸):

〔本市居民〕身份证正反面;户口簿第一页,本人资料页(有记录的正面和反面)。

〔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正反面;通行证正反面。

照片:

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彩色照片3张。光面相纸,红色背景,无白边,粘贴尺寸60mm×40mm。

说明:无配偶证明有效期6个月。如果当事人需要留存,请提前复印留底。

内地居民和台湾居民结婚所需材料

(一)申请结婚当事人大陆一方居民应提交的证明:

1、 居民身份证;

2、 户籍证明(户口簿);

3、 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未婚、离婚、丧偶);

4、 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二)申请结婚当事人台湾一方居民应提交的证明:

1、《台湾居民来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明;

2、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入境证件;

3、台湾地区公证机关出具的无配偶和经证明无误的户籍誊本(有效期三个月);

4、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5、其他证明:

(1) 如果台湾地区公民来大陆连续停留六个月以上,还应提交大陆公证机关公证的无配偶声明;

(2) 如果台湾地区公民来大陆前在港、澳地区连续停留六个月以上,还应当提交香港地区婚姻注册或澳门婚姻及死亡登记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 台湾地区公民在来大陆前在外国连续停留六个月以上后来大陆,还应提交居住国出具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婚姻状况证明;

(4)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定居时已达到法定婚龄的,应提交在原大陆居住地公证机关公证的赴台湾前的婚姻状况证明;

(5) 台湾地区公民离过婚的,还应提供离婚证件;

(6) 台湾地区公民丧偶的,还应提供死亡证明。

结婚当事人在上述证明齐备后,持结婚申请书及个人二寸免冠照二张到婚姻登记机关填写结婚登记表,婚姻登记机关审查核实后发给结婚证。

华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提交的材料: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3、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内地居民应提交的材料:

1、户口簿、身份证、双人照三张;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签字声明;

3、港澳台居民持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双人照片三张、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必须符合关于出证单位级别、驻地等问题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成为合法夫妻,而结婚证就是证明男女是合法夫妻的凭证。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

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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