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妻子以后对结婚的新鲜感就没有了,对性生活的渴望有所降低是正常的。但性生活毕竟是维系夫妻正常感情的枢纽,因此在日常生活中性生活依然是十分重要的。专业提示,夫妻之间每年的性生活应保持在200次左右,这样才算正常。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俗话说“七年之痒”,你们这还没有七年就已经感觉没有新鲜感了嘛,只不过这也是一种正常的现象,毕竟夫妻二人在一起难免会有矛盾,而且两人一起过了五年,所以可能会感觉对彼此有点厌倦,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一定不能做一些过分的事情来寻找刺激感。如果你感觉每天都很疲惫的话,我觉得主要是需要你们两人重新找回彼此的那种新鲜感吧。
我觉得你们可以经常一起出去旅游,多多过一下二人世界,因为婚后的你们。大多忙于家庭工作之类的,所以两人婚前的激情也逐渐在婚后的琐碎中消磨殆尽。所以不如放下所有的事情,忘记工作,忘记家庭,忘记孩子,两人好好相处一下吧。可以来一次远距离的旅行,两人在外住几天,好好放松,重新找回你们婚前的感觉。平时的话也要两人多多约会一下,并不是结了婚之后你们就不约会了,这对感情来说是极其不利的。可以利用两人没有工作的时间,都好好打扮一下,男方准备一束鲜花,两人一起看**,吃烛光晚餐,这样岂不是很美好。
没有爱情的婚姻就是一个空架子,爱情是婚姻最坚固的基础。所以你们在照顾家庭的时候一定要记得好好维护一下彼此的爱情,不要让它因为时间的原因上了锈,失去了曾经的光华。没有新鲜感,就一定要制造新鲜感,如果婚姻让你越来越累,你的婚姻估计也快要走到尽头了,所以一定要好好把握。
与她好好沟通一下,累或许是一个原因,也可能是托词,可能是哪个姿势她不喜欢或不舒服的又不好意思说,你把你的感受告诉她,相信她也会告诉你她的感受的,夫妻间没有什么不好说的,重要的是在于沟通。
在夫妻生活中,一方拒绝性生活,不属于造成离婚的过错方。但是,可以成为另一方起诉离婚的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规定,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法院可以判决双方离婚。
同时,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我非常明白你所描述的问题,其实这只是夫妻相处中的其中一方面——性生活出现了问题,关键是你应该如何处理这样的问题,从何入手?怎样保护自己?美国明尼苏达大学的《奥克婚姻质量评估》提到,婚姻关系是需要综合考虑的,除了性生活,还有另外十个方面需要你综合考虑分析——婚姻期望、性格相容性、分享与沟通、解决冲突的方式、财务管理、休闲活动、解决冲突的方式、角色平等性、宗教信仰、子女教育,用这十一要素可以判断两人的契合程度?哪些是你们的风险区域?哪些方面需要提升?你可以根据这些优势如何改变当前的困境。
婚后妻子不愿意同房怎么办
婚后妻子不愿意同房怎么办,夫妻需要有一些夫妻生活,但是有一些女性在结婚后的不愿意同房,据说不少男性再结婚后还一直没有碰过自己的妻子,下面我带大家简单了解一下婚后妻子不愿意同房怎么办。
婚后妻子不愿意同房怎么办1拒绝同房可以算是家庭冷暴力,法院会根据双方感情状况是否破裂,无可挽回的情况下会判处离婚。
实践中法院要确定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夫妻间感情是否完全破裂,多会从当事人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统合分析。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婚后妻子不愿意同房怎么办2酒席连摆四天,礼金送了十几万元,湘西凤凰县的韩先生高兴地将田女士娶进了家门。出乎韩先生预料的是,结婚不到三个月,妻子突然不肯跟自己同房,甚至躲回了娘家。无奈的韩先生将新婚妻子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同时要求妻子返还十多万元的彩礼钱。
11月26日记者了解到,日前,凤凰县法院和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二审均判决女方需返还部分彩礼。
结婚3个月,妻子不肯同房丈夫要离婚
2016年3月,30岁的凤凰县男子韩先生经媒人介绍,认识了比他小两岁的'田女士。相处了两个月后,韩先生与田女士决定结婚。韩先生按照约定赠送田女士28000元的礼金,之后两人按照农村习俗订了婚,田女士家返还了韩先生礼金1200元。在订婚前,韩先生还为田女士购买了1条黄金项链、2枚黄金戒指、1对黄金耳环。
2016年12月28日,韩先生与田女士来到凤凰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正式成为了合法夫妻。同年农历十二月初十前后,两人按照农村习俗举办婚礼,连摆了4天酒席。结婚时,韩先生还给了田女士118000元礼金,双方约定由田女士家置办酒席、购买金手镯等,这些花费均折现包干在礼金中。之后,田女士家又返还了韩先生2400元礼金。田女士家置办的4天酒席花费了44393元,为田女士置办黄金项链1条、黄金手链1条,价值约为18000元。结婚时,田女士带来了沙发、电视、冰箱、空调、洗衣机等价值54302元的嫁妆。
按照一般故事的发展,一对新人应该从此过上幸福的生活。然而韩先生的婚姻生活在婚后不到三个月就画上了句号。结婚不到3个月,田女士突然以自身的原因为由,拒绝再与韩先生同房,甚至为了避开韩先生回了娘家,不愿意再与韩先生一起生活。夫妻两人矛盾由此产生,对于这段婚姻韩先生感觉到无力,逐渐失去了与田女士一起生活下去的信心。
思考许久后,韩先生作出了一个决定,将共同生活了3个月的妻子诉至法庭,请求离婚,同时要求妻子返还166万元的彩礼钱。
一审二审均判决返还部分彩礼
凤凰县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韩先生与田女士婚前恋爱相处时间较短,彼此缺乏了解,仓促成婚,婚后又没有培养起夫妻感情,现韩先生要求离婚,田女士表示同意,法院予以准许。
本案中,韩先生根据地方习俗给付了礼金146000元,并购买了黄金项链1条、戒指2枚、耳环1对,上述款物是韩先生以结婚为目的而给付,且数额较大,符合彩礼的特征。法院结合韩先生与田女士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共同生活的形式及经济是否独立等方面综合考虑,双方应视为夫妻婚后未共同生活,现韩先生要求田女士退还彩礼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
凤凰县法院考虑到田女士父母为她购置嫁妆及置办酒席而支出一定数额的款物,依据公平原则,对该部分合理花费应在返还彩礼款时予以扣除。综上准予韩先生与田女士离婚,田女士返还韩先生彩礼25705元,2条黄金项链、2枚黄金戒指、1对黄金耳环和1条黄金手链。
“我们双方已共同生活了三个多月之久,从我娘家为双方操办婚事也可以看出双方有长久共同生活的愿望。”对于一审判决结果,田女士无法接受,于是提起上诉。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认为当事人双方应视为婚后未共同生活的判定是正确的。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当事人双方应视为婚后未共同生活
法院为何判决女方需返还部分彩礼?
关于彩礼发生纠纷时应当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主审法官认为,就本案而言,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是否共同生活是决定彩礼是否该返还的条件,而怎么理解共同生活是处理本案关键。
对共同生活的解释,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但应从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共同生活的形式及是否履行夫妻义务等方面综合考虑。从时间上应理解为比较长的时间;在夫妻义务上,应尽到义务;在日常开支上有商有量。
本案中,韩先生因身体原因,没有尽到应尽的夫妻义务。从时间上看,双方一起生活不足三个月。针对此情形,一审认为当事人双方应视为婚后未共同生活的判定是正确的。
这种女性属于洁癖或者对老公的感情变化,不像刚结婚那阵子的热乎劲了,属于感情危机吃开始,随着年龄增长就有某些暴露出来的确定看不上,久而久之形成的这种感觉,需要解决心理问题,毕竟是自己的结发男人,需要求同存异的,这才是和谐的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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