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旧的思想观念,父母去世要守三年孝,要么就在办葬礼时就结婚。其实这样一点科学道理都没有,我认为,这样做反而是不孝道的,尸骨未寒怎么就能结婚呢!我建议你,什么时候方便就什么时候结婚,你说得对,你如果找了一个很好的女孩子结婚了,如果你妈真的在天有灵,她一定非常高兴,她会在另一个世界默默地祝贺你婚姻美满,家庭幸福!那些既不合情也不合理的规矩别理你那么多,如果有人说闲话,也不要听那么多,母亲是你的母亲,生活是你的生活,不管别人什么事。如果你们谈恋爱,却不结婚,经常成双成对的,这同结婚有什么区别,如果还打结婚证,这都成为合法夫妻了,即是不办婚礼,难道这还算没有结婚吗!真是这样的话,就是天大的笑话,如果你妈真的在天有灵,她肯定会骂你太假了!只要条件成熟就结婚吧!我在这里先祝你婚姻美满,家庭幸福!
如果属于事实婚姻,是可以分到配偶的遗产。
事实婚姻有一个法律规定,在1994年2月1日之专前,符合结婚条件,属且同居在一起,没有领取结婚证的,属于事实婚姻。事实婚姻等同于领取了结婚证。能继承配偶的遗产。
但是1994年2月1日以后,没有领取结婚证的情形,都属于同居关系,没有继承配偶遗产的权利。
法律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法律主观:
再婚是以终止原来的婚姻关系为前提的,如果不终止原婚姻关系又结婚,则构成重婚。配偶一方死亡的,需携带死亡证明上派出所更改户口本。到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办公大厅提交相关证据资料审查后进行登记,颁发结婚证。结婚必须配偶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1、申请:取男女双方各自的身份证原件(临时身份证)、户口本原件(户藉证明、集体户口页)、三张2寸近期免冠合影照;,2、受理:到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办公大厅,双方亲自到场递交上述手续;,3、审查:查看户口本,身份证,看身份证是否过期,照片是否与当事人相同;,4、登记:问双方是否自愿,交纳登记费9元,双方书写声明书,签名、按指印,登记人员编号、登记打印结婚证,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5、发证:办理登记手续后,相关登记手续存档,当场发给双方结婚证书,正式宣告缔结夫妻关系,法律对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予以确认带上离婚证。,再去办理结婚登记时,需要带上身份证户口本以及注销户口证明。,再婚子女是有继承权的,但是在享受继承权的时候是有相应的条件的,如在婚后对继子女进行了相应的抚养义务,或者在婚后虽虽然没有对继子女进行了抚养,但是继子女进行了主要的赡养义务的是享有继承权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我国公民有婚姻自由,再婚是没有问题的,配偶一方死亡的,可以携带死亡证明上派出所更改户口本,然后政策的办理结婚手续。
法律客观:《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 抚养 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逝者的火化证明。根据查询秋叶网官网显示,户口本上已婚但没有结婚证需要逝者的火化证明,逝者在火化后,火葬场会给予一张绿色的火化证明,火化证明本身只有购买墓地的作用,而不可作为其他的死亡证件使用,购买墓地时需要交付所属公墓进行验证保管,逝者牵扯到遗嘱、继承等法律问题,则需要向派出所开具死亡证明而非火葬场开具的火化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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