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为各自所有,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1一方出资购买的房屋。
通常在还没领取结婚证之前,再由一方出资进行购买的房屋是不能写两个人的名字的,因为在没领结婚证之前购买的房屋本来就是属于婚前财产,因此如果一定要写上双方的名字的话还是需要先办理结婚证的。
2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
在结婚之前是可以一起进行购买房屋的,这样房屋的产权就是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着也就是说房屋的房产证上可以写上两人的名字。但在购买房屋时,两人最好是去当地的公证处做一个公证,表明房子是婚前由两人共同出资购买的,该房子的产权各占50,并签订相关合同,避免后续的麻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1、领完结婚证后男方给女方的买衣服、钻戒的钱属于赠与,不能要求返还。
2、男方给女方钱不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直接将钱给女方就属于交付了,因此,根据《合同法》186条的规定,男方已不能撤销赠与,也就是说男方不能再要求女方返还该款。
3、而彩礼是于领取结婚证之前给付的,可以说给付彩礼属于附条件或说附义务的赠与,所附的条件或说义务就是双方结婚,当双方不能结婚时,就是所附条件或说义务不能实现,那么接受赠与的一方,即女方,就有义务返还所接受的赠与财产,因此,彩礼应当返还。而领了结婚证后,男方再给女方金钱,这时一般就不是附条件或说附义务的赠与,而属于变通的赠与,当金钱交付之后,就不能撤销,即不能再要求返还。
《婚姻法》明文规定,以婚姻登记之日起为准,夫妻双方的除法律认定单方所有的财产之外,均属夫妻共同财产。
据提问者所述情况,我们认为婚后购房首付应为男方赠予女方共有权,婚后债务为夫妇双方以共有财产共同偿还。如离婚财产分割时与《房产证》及《商品房购销合同》只有男方一人姓名无关。均应平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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