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人古代一般多少岁结婚?如果大龄未婚会怎么样?

女人古代一般多少岁结婚?如果大龄未婚会怎么样?,第1张

普遍意义上的婚姻自由是现在才有的事,在古代几乎没有自由可言的,尤其是在宋朝之后。一方面,婚姻讲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普通女子是没有选择权的;另一方面,受封建礼教影响,女子出嫁后,不论丈夫好坏,都要永远跟从。

其实,这种不自由,除了来自于家庭、社会,还会受到行政的干预。比如,女子到了年龄而不结婚,不仅家人要跟着遭殃,还有可能去坐牢。这要如何说起呢?

我们知道,男大当婚,女大当嫁。这个大到底是多大,在古代并没有统一的规定,但总体来看,女子的结婚年龄还是比较早的。

《周礼》规定,“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二十是女子婚配年龄的上限,这说明在周代女子婚配的年龄要小的多。同时,《礼记》也规定,男女婚配的标准是男20岁、女15岁。历朝历代在这一基础上多有延续。如,唐代,男15岁、女13岁以上;明代,男16岁、女14岁以上;清代,男子16岁,女子14岁,达到结婚年龄。这是法律要求,女子初潮在12-14岁之间,这种规定还是有科学依据的。但从现存的各种资料来看,古代女子实际结婚年龄还要早些。

南朝陈后主陈叔宝的妃子张丽华,十岁入宫便被临幸,于是便怀孕了。七年之后,张丽华为陈叔宝生下第四子陈深。

明太祖朱元璋打下天下后,也立下了一个规矩:让后世子孙从13至16岁未婚少女中选秀作为妃子和皇后。正是由于这种规定,明代后宫一批年轻的妃子悉数登场。

……

既然历朝历代女子结婚很早,但凡事都有例外,如果碰到到了婚配年龄而未婚的女子怎么办呢?

为了避免这种尴尬,政府还成立了官媒,由政府出面,组织各类活动,成人好事。总之,政府会想尽一切办法,催你去结婚,剩女几乎是不存在的,光棍也要少的多。

政府这样做,原因其实很好理解。古代人口是第一生产力,也是重要的战斗力,国家发展往往依赖人口,但古代医药条件差,平均寿命较短,婴儿夭折率高,用早婚早育来增加社会人口也是一种迫不得已的选择。

前几日有人大代表提议将法定结婚年龄提至18岁,网友们一下炸锅了,褒贬不一。18岁比现行的法定婚龄相比有所提前,法定婚龄即一个时代政府官方通过立法等形式公之于众的结婚年龄,它体现出一个时代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人口状况、人群普遍思想观念(如育儿观念和养老观念)等众多信息,通常随着时代的变迁而变化。

在中国古代,不同朝代,不同朝代的不同时期,政府公布的法定婚龄时常有所变化,并且有时候还常常有强制性,即达到婚龄上限可能会被强行婚配。古代社会的婚姻目的基本是“广家族,繁子孙,养父母,求内助,别男女,定人道”。对与人口关系密切的婚姻,官方常常也是高度关注,希望保持人口的增长和劳动力的增加,保持社会稳定。

Q版汉代婚服

先秦

早在周代,文献中就有记载法定结婚年龄,但是对于此年龄为上限还是下限有不同意见。《周礼·地官·媒氏》中记载:“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总体来看,当时人生活的环境不如现今医疗卫生状况条件和基本生存条件,男子三十和女子二十作为结婚的起始年龄肯定是不妥当的,将20岁和30岁理解为官方的结婚年龄上限更为合理。

春秋战国时期,所谓礼崩乐坏,百家争鸣,不同学派对这一问题也有不同看法,比如孔子提倡“男子二十而冠有为人父之端,女子十五许嫁有适人之道,于此而往,则自婚矣。”可以看出孔子是比较认同男子与女子在各自举行完成人礼而为适婚年龄。由于频繁的战争消耗大量的精壮劳动力,一些国家开始采取强制措施要求提早婚配以增加人口。

秦汉

秦朝已有较为严格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从个人体格、外貌、户籍等多个方面的信息进行登记管理。当时在人口登记中,对于年龄的判断是依据身高,所以也使得结婚与身高有了联系。当然这种联系也只是一定程度上,根据文献记载来看,未达到身高的女子结婚并不一定会受到处罚。

汉代的法律中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是汉初在收取赋税时,女子在十五至三十岁之间没有结婚的话,就要收取五倍的赋税,可见当时是鼓励早婚,以增加人口,弥补战乱之后造成的人口减少。

魏晋南北朝

动荡的政治局势和频繁的战争使得这一时期的人口普遍减少,不同政权争相鼓励早婚和生育的律令频频公布。同时当时婚姻极为注重门第,要求门当户对。这一时期的记载来看,官府允许女子结婚要在十三岁以上,低于十七岁为佳,二十岁以下未结婚的还会进行强制婚配。当时的人们生活尚且不能自足,又哪来的经济基础和良好的生存环境嫁娶和生子呢?国家人口的减少造成劳役、赋税不足,农业生产和出兵打仗都受到影响,统治者们自然按捺不住,要采取强制手段进行干预。

隋唐

唐代贞观年间的政令曾有男子二十、女子十五进行婚配的记载,到开元年间,有男子十五、女子十三允许婚配的记载。贞观年间的年龄是要求男女必须婚配,而开元年间只是一个允许的下限,根据相关数据统计和分析,女子婚嫁年龄主要还是在十五岁到二十岁之间,虽然与官方的政策有所偏差,但是可以看出官府的政令也是有一定导向性的。

宋朝的婚龄与唐朝基本相同,也大体是“男子十五,女子十三岁”。理学家们对于司马光将婚龄下限提高一岁的说法表示了认同,在理学渐渐流行之后,对于婚龄的提高也有些许影响。根据文献记载来看,实践中的宋代婚龄比之前也有所提高,几位皇后是十六岁、十七岁、十九岁完婚,比之前唐代如长孙皇后结婚的十三岁等记载略有提高。民间的的法律诉讼判决书中,对于民间婚龄的信息也有所保留,提及的个案中有女子十六岁结婚、十八岁结婚,男子二十岁娶妻。

元明清

元朝统治者的政策基本上是按照各民族自己的婚俗,如果是异族通婚,按照男子所在民族的习惯。

明朝的规定是“凡男年十六、女年十四以上、并听婚娶。”设置的是男女婚配的年龄下限,并未指明到一定年龄不婚配会受到处罚或强行婚配。由于一些人认识到早婚的危害,所以民间出现了一些禁止早婚的思想。在四川发现的万历时期石刻上就有相关文字“广安石刻:命口口谕军民人等知悉,今后男婚,须齿十五六岁以上,方许迎娶。违者,父口口兄重责枷号地方不呈官者,一同枷责。万历九年十一月十日。分巡道刻石守御所。”“彭水石刻:都察院示谕军民人等知悉,今后男婚,须年十五六岁以上,方许迎娶。违者,父兄重责枷号,地方不呈官者,一同枷责。万历九年十二月初一日。”

摘自《Q版大明衣冠》

清代的《大清律》中虽然没有规定结婚年龄,但在《钦定大清通礼》规定,“男年十六以上,女年十四以上,身及主婚者,无期以上服,皆可行。”除了皇室有女子十二岁结婚的记载,其余阶层基本上是在十六岁左右。

纵观中国古代的“法定婚龄”,其中既有婚姻年龄的上限,也有提倡的适婚年龄(下限),与今天不同的是,此下限并不完全具有强制性,并且在不同时期有一定的弹性和变化。可以看到,当社会处于战争时期或刚结束战争建立新的政权,统治者往往会提倡早婚早育多育,增加赋税徭役的基础和生产发展的劳动力。在长期的小农经济的条件下,个体为了增加家庭或整个家族的财富生产,乐于较早的生子,那一定程度上也决定了结婚年龄不会太晚。

当再次讨论人大代表提议提前法定婚龄时,你是否会思索更多呢?

古代男人什么时候结婚

古代成婚的年龄,各朝代并不相同。春秋时期,男子20加冠,女子16及笄, 即可结婚;又谓“男30而娶,女20而嫁”,是为不失时。《汉书·惠帝纪》中就明文记载:“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五算”就是罚她缴纳五倍的赋税。其实,中国古代早婚的现象也很严重,宋代曾有“凡男年15,女年13,并听婚嫁”的规定。《后汉书·班昭传》中就记载:班昭“年十有四,执箕帚于曹氏”。《汉书·上官皇后传》中甚至有“月余遂立为皇后,年甫六岁”的记载。但一般都是在20岁前后。

 

南北朝时期“剩男剩女”要受严惩“女子十五不嫁,家人坐之”

在中国古代,女子婚龄标准,各朝多有变动。其中,上古周代的“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屡被提起。此说出自《周礼·地官·媒氏》篇中,如果照这么说,中国早期是实行晚婚晚育的国家。从史料来看,实际不然。这个婚龄杠杠,不是现代婚姻中的最低结婚年龄,而是成年男女必须结婚的年龄上限。

中国古代其实是“早婚国家”,特别是女性的结婚年龄普通较低。早的11岁就结婚了。据《梁书·张缅传》和《周书·城冀传》,梁高祖第4个女儿富阳公主和北周高祖女儿平原公主都是11岁出嫁的。更早的还有在6岁就结婚的,汉昭帝八岁继承皇位,娶 “年甫六岁”的上官安女为皇后。

按照《礼记》所规定的男女成年标准来理解,古代嫁娶年龄一般标准是男20岁、女15岁。但各朝代有异,如唐代,“男十五、女十三以上,得嫁娶”;明代,“凡男年十六、女年十四以上,并听嫁娶。”

为解决人口出生和男子婚配问题,有不少朝代采取强制女性出嫁的手段。如在晋代,女子到了一定年龄必须嫁人,否则官府要强行给她找对象。《晋书·武帝纪》记载,司马炎就曾要求,女孩子到17岁了,如果父母不将闺女嫁出去,那么地方官府就要给她找老公,逼其强行嫁人。

先秦时期已有“官媒”晋代女性十七岁不嫁“使长吏配之”

在中国古代,男女结婚大多是遵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媒人就是给男女牵红线的介绍人,《说文》称,“媒,谋也,谋合二姓者也。”元代王实甫的《西厢记》中,崔莺莺和张生在普救寺里的偶然相遇,一见钟情,私定终身,中间有一个红娘,这红娘就是媒人。

过去男女结婚,没有媒人是不成的,即便真是私下定情,也得请个形式上的媒人来说亲,叫“采媒”。早在先秦时期就是这样,如《诗经·南山》的《氓》中有一句:“匪我愆期,子无良媒”,说明了当时非媒人不可嫁的现实。

后来不少朝代从法律上规定,结婚必有媒人,如果没有则违反当时的“婚姻法”。如《唐律·名例》疏:“嫁娶有媒”;《户婚》疏:“为婚之法,必有行媒”。到元代,这方面规定更详细了,《元典章·户部·礼婚》:“媒妁由地方长老,保送信实妇人,充官为籍。”意思是,媒人不是什么人都能干的,得由地方威信高的老人推荐,选诚实守信的已婚妇女报给官方,登记注册,统一管理。

这种媒人是民间性质的,属私媒。而在古代还有一种官媒,就是官府负责解决“剩男”婚姻配偶的专职人员,与今天民政部门发结婚证书的公务员在某些职能上有相同的地方,但权力更大。官媒通过强制手段给“剩男”找老婆,给“剩女”找老公,指定某女嫁某男、某男娶某女,实是一种分配婚姻,纯是“拉女配”。《晋书·武帝纪》载,司马炎在泰始九年冬十月诏令,“制女年十七父母不嫁者,使长吏配之。”意思是说,女孩子到17岁,如果父母不将闺女嫁出去,地方官府就要找个“剩男”逼其出嫁。

官媒在先秦时代就存在,一直到清代都设有“官媒”。当时有大量“剩男”被发配到新疆,为了边疆的稳定,后继有人,曾设了不少官媒,方便给大量的光棍男找老婆。一些农民起义军的妻女、灾区逃荒女子,往往被官媒指定给某一“剩男”,让他们一起生活,繁衍后代。

唐代不反对女性“夫丧守志”亦提倡“夺而嫁之”

提倡寡妇再婚,也是古代解决单身男子配偶的一个手段。

我国古代民间有“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嫁个扁担抱着走”的说法,且“好女不嫁二夫”,讲究从一而终。在这种迷信陋俗的影响下,让寡妇再嫁在古代还是有难度的。为了使适婚男女比例平衡,在男多女少的地方,不论是民间,还是官府,对寡妇再嫁都持积极的支持态度,而不是强调三纲五常,从一而终。

与鼓励寡妇再嫁相对应的,是鼓励男人娶寡妇。在古代,一个未婚男人娶寡妇与寡妇再嫁一样,往往被人看不起。所以,过去不只寡妇再嫁难,男子娶二婚女亦不容易。

为此,古代不少朝代在婚姻上提倡移风易俗。在提倡寡妇再嫁的同时,也设置了再嫁的程序,强行让寡妇嫁人,如《唐律·户婚》之“夫丧守志”规定,丈夫去世后,如果妻子志愿守志不嫁人,别人是不能强行的,但祖父母、父母例外,可以让她强行嫁出去,即所谓“夺而嫁之”。

汉代严格限制富人娶妾 “庶人一夫一妇”

不论是现代还是古代,人类男女性别比例是保持一定的,在自然状态下基本上不会有“剩男”或“剩女”。但了解中国古代婚姻史的人都知道,过去不像现代这样实行一夫一妻制,在漫长时间内,实行的是多妻制或一妻多妾制,男人拥有三妻四妾屡见不鲜。

这样便人为地造成了男多女少,好多适婚男人找不到适龄的女人。由于男人过度纳妾给社会带来的多方面严重问题,不少朝代对男子娶小老婆都加以严格限制,即便是一定级别的官员,能娶多少个小老婆都是有规定的,并不是说有钱就能多娶。

蔡邕所著的《独断》中,记述过汉代的纳妾规定:“卿大夫一妻二妾”,有特殊贡献,才可以最多娶八个妾“功成受封,得备八妾”。有点文化和身份的人,可以娶一个妾,即“士一妻一妾”。普通老百姓是不准娶小老婆的,“庶人一夫一妇”,和现代一样,是一夫一妻制。到了元代,更是以法律的形式规定老百姓(庶人)不得娶小老婆。

周代办“仲春会”鼓励交友 “无故而不用令者罚之”

造成适婚男子不能及时成家立业的原因很多,除了制度设计和男女性别比例失调等诸原因外,很多情况下,是男女缺少谈恋爱的机会,从伦理上设置了“男女授受不亲”这类人为障碍。古人也看到了这一点,觉得不合情理,于是变着法子突破之。

实际上,在古代中国早期,男女交往是相当自由的。先秦时期做得最好,政府每年为单身男女提供一次交往机会。春秋时期的“仲春会”就是一个典型男女交友的大聚会,其主题是“奔”,意思是与所爱的人一起出走。《周礼》中的《地官·媒民》是这样说的,“中春之月,令会男女,于是时也,奔者不禁,若无故而不用令者,罚之。”从周代这一规定来看,这项活动是由官方推动的,强制执行,如果到时有人不“奔”,不参加聚会,还会受到处罚。

仲春会为适婚男女、有生育能力男女的相处提供了一个特殊的交往平台,大大提高男女婚配成功率。仲春会一般设在每年阴历的“三月三”,后来的清明节男女“踏春”风俗,便受到了仲春会的影响。

除了这一天,古代正月十五、七月七,也都是单身男女觅偶的良机。七月七又叫“七夕节”,被现代男女戏称为“中国古代的情人节”。可以说,古代为单身男女的婚配也想尽了法子,这对解决“剩男剩女”问题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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