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法律不允许的。办两张结婚证,就等于“重婚”,就违法。办两张结婚证,民政也不会答应的。办了,也是违法行为。所以一个人肯定不可能合法的拥有两张结婚证。为了规范婚姻登记工作,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什么是重婚罪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
二、重婚罪的认定
1、要区分重婚罪与有配偶的妇女被拐卖而重婚的界限。近几年来,拐骗、贩卖妇女的犯罪相当严重。有的妇女已经结婚,但被犯罪分子拐骗、贩卖后被迫与他人结婚,在这种情况下,被拐卖的妇女在客观上尽管有重婚行为,但其主观上并无重婚的故意,与他人重婚是违背其意愿的、是他人欺骗或强迫的结果。
2、要区分重婚罪与临时姘居的界限。姘居,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而临时在一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不构成重婚罪。
3、从情节是否严重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实践中,重婚行为的情节和危害有轻重大小之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所以,有重婚行为,并不一定就构成重婚罪。只有情节较为严重,危害较大的重婚行为,才构成犯罪。根据立法精神和实践经验,下面两种重婚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1)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实践中,由于封建思想或者家庭矛盾等因素的影响,夫妻间虐待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果一方,尤其是妇女,因不堪虐待而外逃后,在外地又与他人结婚,由于这种重婚行为的动机是为了摆脱虐待,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小,所以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2)因遭受灾害外逃而与他人重婚的。因遭受灾害在原籍无法生活而外流谋生的。一方知道对方还健在,有的甚至是双方一同外流谋生,但迫于生计,而不得不在原夫妻关系存在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这种重婚行为尽管有重婚故意,但其社会危害性不大,也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如果是在过去,往后倒退20年,那时候先同居后结婚,这种方式非常不可取。因为先同居是非法的,而且当时的人们也接受不了这种形式。现如今先同居后结婚,甚至同居了,不结婚的情况也很多。先同居后结婚,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试婚,这种方式好不好呢?其实说起来试婚,有利也有弊。
我们首先来说一说,试婚的利的一面是什么?两个陌生的人结交在一起,以后要结成夫妻,所要共同走过的时间不是一年两年而是一辈子,是长达几十年的时间。那么两个人的性格合不合适,如果没有一段时间的磨合,是根本判断不了的。如何才能判断,两个人合不合适成为夫妻呢?在试婚的过程当中,必然会产生口角矛盾,那么产生矛盾之后能不能很好的化解,就能体现出两个人是不是适合以后一起度过人生的时光。
网上有一种说法,在两个人结婚以前,一定要有一次长途旅行,在整个的旅程过程中,彼此的性格缺陷就会暴露无遗。同样在试婚的时候中也是如此。试婚的过程当中一起吃饭一起生活。这是在平常怎么掩饰都掩饰不了的,必然有性格方面的,或者是身体方面的缺陷暴露出来,这样就能很好的判断两人是否适合做夫妻。如果不适合,那么还有时间后悔。
这是有利的一面,不利的一面是什么呢?感情,两个人一旦建立起来,无论在这个过程当中遇到什么样的情况,导致二人分手,都会造成不可逆的伤害。因为没有一纸结婚证,所以不受法律的保护,在加上两人会对于彼此之间的关系,不像拿到结婚证之人有倍加珍惜的心,很轻易的就会提出分手。
拿到结婚证意味着一种责任,彼此要对彼此负责。试婚关系中这种责任相对就显得很轻。所以究竟要不要选择试婚,还是直接就结婚,取决于当事人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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